论司法诉讼中的亲子鉴定的运用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0-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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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诉讼中的亲子鉴定的运用

周华玲      王勇  徐成

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 

摘要:随着近几年来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法律意识的加强,人们的许多观念逐渐产生了变化,如在近几年的亲子诉讼案件中,大多数都会用到亲子鉴定。虽然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亲子鉴定技术也逐渐变得容易获得,但在司法诉讼案件中,亲子鉴定的结果对整个案件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如果运用得好,对诉讼双方而言都是有利的;但如果使用不当,不仅会让婚姻双方的感情破灭,还会让整个家庭分崩离析。因此,探索司法诉讼中亲子鉴定的合理应用不仅于法律上有重要意义,于伦理道德上也有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亲子鉴定 司法诉讼 运用

近几年司法诉讼案件中涉及到亲子鉴定的案件多是有关于家庭伦理道德、未成年人权益等相关案件,亲子鉴定技术凭借其科学性、精确性已经成为司法诉讼中最直接的关键性证据。虽然其在很多案件中有诸多的应用,但是在亲子鉴定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仍有待进一步完善。因此,如何让亲子鉴定技术在司法诉讼案件中发挥正确的运用价值,这需要每一位律师、法官结合自身的相关实践经验,得出更为科学性的指导方法。

  1. 以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为前提进行亲子鉴定

在司法诉讼案件中,就算是相关审判部门人员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血缘关系存在怀疑,但是仍旧不能进行亲子鉴定。如果想要进行亲子鉴定,那必须征求双方当事人或者双方中任意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申请才能够进行司法鉴定。在相关法律规定中,申请亲子鉴定必须满足两种情况才能开始:要么涉事当事人的双方都同意进行亲子鉴定,要么根据诉讼案件的进展,必须要亲子鉴定的结果才能进一步进行法律判定的事件中,有一方同意便可进行[1] 。但是在实际生活中的诉讼案件中,让双方当事人都同意进行亲自鉴定是非常困难的,大多数情况下往往仅有一方赞同,另一方坚决拒绝,此时,法院并不能依靠自己手中的权利,采取强制性措施进行亲子鉴定。而对于已经具有判断力的子女而言,是否进行亲自鉴定也必须取得他们的同意。

这是由于,一方面亲子鉴定涉及到双方当事人的隐私,另一方面,亲子鉴定的实施涉及到公民权利的约束,如果法院强制进行,则会约束公民权利的公权力,因此是否能够进行亲子鉴定要以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为依据。让当事人做到自主自愿,才能够进行亲子鉴定,否则,亲子鉴定的结果就会失去本身的价值所在。

  1. 以相关法律推定为依据使用亲子鉴定

亲子鉴定通过借助遗传学中的科学知识,对于在司法诉讼中对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存在争议的进行鉴定的技术办法[2] 。关于亲子鉴定的司法诉讼中,往往涉及到子女是否为亲生、未婚关系中子女认领等关于抚养权的争执,还有一些涉及到利益关系中是否拥有财产继承权的推断。这些问题,不仅仅涵盖了法律制度问题,而且又与涉事双方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密切相关。因此,法院在进行判别时,不仅要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维护双方当事人的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而且还要遵守法院中的执法原则。如果双方的权力与义务没有明确的关系,一旦在亲子鉴定中出现问题的话,那么涉事双方的整个家庭结构将会崩塌,在法律层面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将会产生动摇。这将会对整个家庭的伦理道德产生影响,也会对儿童的心理健康成长造成童年阴影。所以,在进行亲自鉴定时,法院一定要以法律推断作为判定结论的依据,严禁处理未成年人的抚养问题与财产问题。

除此之外,随着近几年来涉及到亲子鉴定的民事诉讼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多,只要牵扯到亲子鉴定就会对双方的婚姻产生一定的影响,就会不可避免得造成家庭悲剧。因此,法院一定要重视对亲子鉴定的应用,慎重使用亲子鉴定,对于一些非必须使用的案件要对亲子鉴定进行严格的限制。首先,对于亲子鉴定的申请人而言,必须是相关司法机构进行申请司法案件的亲子鉴定,不能是当个人委托进行亲子鉴定;还有为了更好得维护每一个家庭的稳定关系,法院可以就亲子鉴定制定一定的时效时间,让亲子鉴定的滥用得到一定的控制,同时,法院也应严格关注亲子鉴定的鉴定目的是否合法。对亲子鉴定的适用范围进行一定程度的规范,不仅会使该领域的滥用之风得到净化,也会让每一个家庭得到稳定的保障。

  1. 以维护妇儿权益为原则判别使用亲子鉴定

虽然每一个司法案件进行亲子鉴定的背景都有其各自的特点,但是凡是涉及到要启动亲子鉴定程序的,都会对婚姻个体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情感产生一定的情感间隙,甚至更为严重的会造成家庭破裂。在进行关于亲子鉴定的诉讼案件中,如果所涉及到的当事人双方含有像妇女、儿童这样的弱势群体,并且他们没有能力能够与相对优势较明显的一方进行对抗时,法院在进行判定时,应该将弱势群体的利益放在优先地位。当夫妻一方怀疑孩子与自身的血缘关系时,并要求进行亲子鉴定则会对孩子以及家庭产生重大的影响,而在婚姻双方中,往往会出现双方经济实力悬殊的情况,因此法院在判定时,要考虑到妇女以及儿童的利益。

如果案件中进行亲子鉴定会对弱势群体的乙方造成一定程度上的伤害,那么法院就应当谨慎考虑是否应该使用亲子鉴定。与之相应的,若另一方当事人不愿意进行亲子鉴定,但是牵连到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和财产权等相关权力时,法院可以强制进行亲子鉴定[3] 。在民法诉讼的法律法规上,规定对于那些无民事行为且在10岁以下的儿童,该条例可以生效。但如果儿童的年龄超过了10岁这个界限,那么进行亲子鉴定必须经过孩子的同意。在实际生活中,法院在遵循亲子鉴定的原则下,如果涉事一方不同,但是但另一方所持有的观点经过合法的推断之后可能为事实,则法院可以将该认证为事实,让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的一方承担相应行为的后果,从而来保证家庭的稳定,最终用以维护妇女儿童的权力。

总之,法院在处理涉及到亲子鉴定的司法诉讼案件中,要充分重视亲子鉴定的合理性、稳妥性、自愿性,合理合法得进行亲子鉴定,既要考虑到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意愿,而且还要符合司法程序,最终判定结果还要关注妇女与儿童的权益,让整个家庭确保稳定,让双方当事人以及子女共同受益。同时,鉴于亲子鉴定造成了诸多社会悲剧,法院在处理相关案件时,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对亲子鉴定进行限制,从而维护每一个家庭幸福和社会稳定。

参考文献:

  1. 樊坤.亲子鉴定在法律诉讼中的应用[J].法制博览,2018(34):250.

  2. 孙玉龙. 我国亲子鉴定的法律适用研究[D].扬州大学,2014.

  3. 郭锦雯. 亲子关系诉讼程序研究[D].河南大学,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