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脸识别技术应用中的法律规制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0-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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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脸识别技术应用中的法律规制研究

李文洁   

天津工业大学  天津 300387

摘要:现如今,随着我国科技的进步,人脸识别技术已经广泛地运用于各行各业。其具有的非接触性特点,可以远程采集公民信息,进而引发了科技发展对技术安全、个人数据泄露甚至隐私侵犯的担忧。相比发达国家对于人脸识别技术运用的法律规制,我国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并不深刻,立法相对迟缓。缓解人权与科技发展的矛盾,应从政府、行业和立法的三个维度进行规制。面对新科技的蓬勃发展,应当发挥法律的预测性,加强其对技术的管理,明确科技发展的边界,并妥善处理科技和隐私保护的关系。科技的发展不应该以牺牲公民的权益为代价。

关键词:人脸识别技术;应用;法律规制

引言

人脸信息作为全新的ID密匙已经突破传统的法律保护界限和原则,必须探索新的法律规制路径。政府和企业收集人脸信息不等同于隐私侵权,建基于隐私保护基础上的个人同意、人脸数据处理的合理期待和数据空间侵权救济等个人信息保护原则面临智能技术的挑战。借鉴《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伊利诺伊州生物特征信息隐私法》(BIPA)所确立的书面告知与同意、独立使用和多元救济等原则,我国应确立个人信息自决、“新治理”比例和专项责任审核等人脸识别法律规制原则,平衡数据产业发展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矛盾。

1人脸识别技术应用面临的法律风险

1.1信息安全风险

(1)安全防范风险现如今互联网公司掌握公民大量的信息,一旦黑客利用技术入侵或者挟持公司中储存的用户信息,极易造成安全隐患。如2019年2月“深网视界”因安全措施不到位,从而导致大量人脸信息泄露于网上。人脸信息的唯一性使得其不像其他信息,丢失后可以进行挂失,人脸信息一旦丢失就是等于把自己的“密码”公之于众。当不法分子掌握公民人脸信息和个人隐私数据后,可以远程实现窃取公民信息并造成损害,侵害公民信誉权和人格权。所以,如何防止和堵塞黑客盗取公民信息的技术漏洞?应是互联网企业提升安全防范技术的重中之重。(2)信息错位风险人脸识别受外界因素影响较大,其具有不稳定性的特点,因为人脸所蕴含的信息量较指纹、虹膜等生物特征少,其变化的复杂性不够,就可能会出现一人识别出不同信息的情况发生。另外,由于地区之间资源不平衡、信息流通不畅等问题,导致识别信息错位。同时,由于大量采集的生物信息储存在统一的平台内,数据量呈指数倍极快地增长。若同时运行或输出各种不同的数据,平台程序多次频繁运行,势必会造成输出数据错位和内部信息错乱,为信息数据储存和运行带来安全风险。我国当前的数据储存技术能否承担庞大的需求还需要实践的检验。若是平台的数据管理系统缺乏相应的安全机制,当出现问题则为时晚矣。

1.2信息保护意识淡薄

人脸识别技术具有非接触性特点,从而使得读取或收集个人信息更具隐蔽性,甚至是在被收集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就可以进行信息采集。人脸识别会侵犯公民隐私、自由甚至人身安全。(1)知情权知情权是法律规定公民所享有保护其个人信息的基本权利,它规定任何应用访问个人信息必须获得用户许可。而我国的《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但是公民普遍对于个人信息不合理或过度采集缺乏保护意识。所以,如何保护公民信息采集时的知情权,以及企业或者政府使用个人信息时是经合法授权的应是业界思考的问题。(2)隐私权监控探头几乎遍布公共场所每一角落,其目的是维护社会治安,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用户的信息被政府部门、互联网公司大量采集,如若收集的公民信息使用不当就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在崇尚效率的今天,我们并不排斥刷脸带来的便捷实用,但是高悬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也让我们心生恐惧。生物信息会不会被过度地采集?一些企业有没有合理使用信息的自律性、自觉性?一旦这些信息被盗取,那么公民的隐私将无所遁形。

2人脸识别应用的法律规制建议

2.1破人脸数据处理的合理期待原则

正常情况下,自然人控制他人对自身的访问是一种基本的人类利益,而隐私权是这种利益的守护者,公民在社区生活中对位置隐私、活动隐私以及行为所表达出的情绪隐私的期望具有一定程度的合理性。基于此,人们需要对何时以及是否与他人互动有一定的控制性,而秘密、匿名和孤独是我们行使这种控制的工具。如果人脸识别技术消除了人们在公共领域对保密、匿名和孤独的合理期望,那么它将威胁到隐私。人脸识别技术可以弥补人力的不足,对为公众提供优质的信息化服务和维护公共秩序、国家安全具有基础性作用。但是人脸随时随地“被识别”,以及数据深度处理使人成为“透明人”让用户对面部信息不被低门槛识别的合理期待具有法律正当性。美国最高法院在诉迪奥尼西奥案的判决书中说:“任何人都不可能有合理的期望,认为别人不会知道他的声音,正如他也不可能有合理的期望,认为他的脸对世界来说是一个谜。”③如果个人在公共场所与熟人偶遇,个人没有阻止偶遇以及被看见的权利,因此公民在公共领域对自己面部不被识别的合理期待将不成立。但人脸识别并非仅仅局限于“识别”这道程序,识别的目的、用途、信息保存期限都应该成为被识别主体知晓的内容。公民或许不能阻止自己在公共场所不被注意的期望,但应该拥有基于时间维度、地理纬度上的行动轨迹数据保密权利,这不仅与隐私权相关,还与社会角色自我认知和自我塑造联系紧密。如果盲目追求商业和管理效率,必然导致商业利润和数据经济发展成为人脸信息滥用的借口,保障社会秩序成为滥用人脸识别技术的幌子,彻底颠覆公民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合理期待原则。

2.2准确性和用户权利

企业应当采取措施来确保人脸识别数据的准确性,并充分测试其系统以识别并消除缺陷,避免产生错误标记,特别是人脸识别数据涉及种族、年龄和性别方面的区分。同时,企业应制定并发布相关政策,告知数据主体审查其个人数据的方法,数据有误时如何进行反馈修改。在可能的情况下,企业在收到执法请求时应通知相关自然人,告知将向政府相关部门披露。

2.3个人层面

充分重视面部特征信息等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保护,强化学习民法典、网络安全法等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范,提高维护自身面部特征信息安全、防范其被滥用的意识,发现自身遭受人脸识别技术的非法侵害,要敢于并善于为权利作斗争。

结语

随着我国快速步入5G时代,人脸识别技术也面临新的发展趋势:一是人脸识别技术会更加成熟,在更远的距离也能完成扫描;二是实现虹膜、静脉等多

种生物信息进行辅助完成刷脸,这样可以进一步保障信息安全;三是会更加重视保障公民的数据隐私安全。所以,随着技术的发展,应当加快完善法律法规的建设,提高监管水平,提升公民的信息隐私保护意识。同时应该扩宽立法思路,在新的法律方案中发挥法律设计上的预测性。科技和人权不应当是对立的关系,科技的发展也不应该建立在牺牲公民的人权和隐私上,相信未来人脸识别技术的发展会与隐私问题得到和谐地解决。

参考文献

[1]苏剑波,徐波.应用模式识别技术导论:人脸识别与语音识别[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8.

[2]林洁如.刷脸支付的挑战与机遇[J].新产经,2019(11):44-47.

[3]苏祎芳.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及前景展望[J].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17(4):106-110.

[4]张天泽.人脸识别“爆发式”增长背后[J].上海信息化,2020(4):1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