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中四肢手足残疾相关问题的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0-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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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中四肢手足残疾相关问题的研究

王从从

邹平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 山东 邹平 256200

【摘要】由于人体呈现出特殊的骨骼构造,进而使得人体很多部位极易发生损伤。伴随近些年来现代生活节奏的不断加快,增加了人与人的联系,同时也增加了伤亡事件的发生率。本文以《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为依据,分析四肢手足残疾问题,对事故判定艰难的原因进行分析。

【关键词】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四肢手足;残疾;相关问题

伴随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生活节奏也得以加快,然而也提升了意外事故的发生率,其主要原因为人类生存环境有限,进而加剧冲突,其次人体表面较为脆弱,对重大外力难以承受[1]。由于其交通事故的发生,使得人体损伤呈现较大的面积,会累及很广的范围,防治和预测较难,因此,提升了事故发生率。而由于事故所导致的残疾人数也较多,而呈现不同的残疾形式,也呈现出不同的影响,进而在评级中难度较高,尤其是体现在法规、法律中。

一、四肢手足残疾评定体系过于复杂

从传统意义而言,在交通事故中,呈现严重的肢体损伤,也同时存在人身损害、工伤事故,因此,在首次考量过程中,会着重对损害程度和情况进行考虑。即肢体损伤评定系统已经形成,因为高风险发生频率和受伤次数,在很多法规、法律中对伤残评级较为重视。利用层层划分的形式评价肢体损伤,每个级别中以其他因素为依据再实施细分,呈现复杂的级别体系。比如,肢体损伤分为完整骨骼面(肢体)、半缺失肢体、缺失肢体等,但是,在肢体缺失方面,又分为肢体关节功能障碍、关节障碍与缺失肢体合并症等。而针对手损伤方面,以手关节功能发生障碍、关节障碍与手部缺失合并为依据实施分类,而足损伤,则以关节功能障碍、关节障碍与足缺失合并为依据实施分类,所以,评定体系呈现较多的种类,各个种类划分也并不明确,使得评级呈现较大的复杂性[2]

二、手足、肢体缺失判定并不明确

对完整四肢骨架进行保持,也能保证正常的机能。四肢缺失一旦发生,一定会严重影响日常生活。以具体情况为依据划分四肢缺失,创伤严重造成肢体缺失,或在诊断和治疗时,由于严重肢体创伤造成缺血性坏死,进而无法保留肢体,肢体发生离断、毁损等,导致肢体难以存活,以此判定为缺失肢体。以结果为依据对肢体缺失进行分类,划分为单纯肢体缺失和肢体缺失与功能障碍并存,该分类方法也为成因分类。虽然具体细分成因,然而导致四肢缺失却呈现多种原因,并且也存在共同作用下的原因,比如,患者在受伤前已经存在骨质疏松,进而造成软骨发生坏死,一旦遇到事故,导致肢体损伤形成[3]。所以,法规、法律要不断实施更正和添加。另外,因为人身、工伤等事故均会导致四肢缺失,而事故则呈现不同的定性,导致定级偏差出现。比如,患者在工作过程中防护措施不到位而造成损伤,而导致肢体缺失,相比于交通事故,呈现较好的肢体缺失性质,与人身事故相比,交通事故更具偶然性。所以,条例不同,四肢缺失也呈现不同的划分和保障,导致混乱分级。在评定手足残疾中也呈现这样的问题。因此,在实施判定过程中,叠加不同数据,伴随伤残程度不同计算形式也要发生变化。

三、手足缺失和肢体缺失运算问题

(一)手足与肢体缺失运算问题

GEPI在国际上将肢体缺失和全身障碍缺失基本一致,在全身障碍中上身截肢面积所占比例较大,肩胛部截肢对全身障碍基本囊括,所占比例在75~80%范围内;而肱骨、上臂、肩部位置的截肢所提供的数据可完全反映全身障碍。截肢于三角肌粗隆位置到桡骨粗隆位置,50%全身障碍;而在WPI中下肢截肢呈现较大的面积,一般占有23~50%,在WPI中半骨盆切所占比例为50%;而在下肢离断中髋关节离断所占比例为100%,而WPI所占比例为40%,在下部障碍中中段截肢所占比例为100%,而WPI所占比例为36%[4]。由于人体呈现复杂的构造,细分手足、肢体缺失比例,利用数据,对程度进行判定,在评定下肢障碍和上肢障碍中,相似数据会出现。GEPI和伤残标准在我国,针对不同单一平面残疾分级整体上呈现相似度,然而GEPI四肢多处适合应用加权运算方式,细化分析截肢数据(四肢),但是,在我国形式则为组合条款,残疾程度不同,要以损伤事故、成因、恢复、面积情况为依据实施综合判定。

(二)关节功能(肢体)发生障碍的运算问题

肢体关节发生功能障碍,事故组织不同,在条例中也呈现不同的分级,由于组织不同,实施组合运算也呈现不同的元素,因此,也呈现不同的结果。比如,《工标》代表工伤事故,简单对关节功能障碍进行评定,评定标准分别为轻度关节功能障碍、中度关节功能障碍、重度关节功能障碍、完全丧失关节功能等,指向性(明确)则缺乏[5]。《分级》中分级条例极为统一,呈现独立性,但在附录中对手足缺失及功能障碍有明确的解释及评分标准,当无法直接引用分级条款时,应用附录评分更为直接清晰。

四、结语

综上所述,人体手足、肢体缺失呈现较大的复杂性,且呈现多种多样的关节功能障碍和部位缺失,《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对手足缺失及功能障碍均作出了详细分解,在法医检验及伤残评定一定要详认真的查体,合理的引用条款,才能得出正确的鉴定结论。

参考文献:

[1]沈宇,许文苑,周荣俊.《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颈椎残疾条款的比较探讨[J].中国司法鉴定,2020(03):82-85.

[2]沈志强,刘宇铭.《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中脊柱损伤评残相关问题探讨[J].中国法医学杂志,2019,34(06):593-595+592.

[3]钱红雅,林星.《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中四肢手足残疾相关问题的探讨[J].法制与社会,2019(30):60-61.

[4]王建东.《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中四肢手足残疾相关问题的分析[J].法制博览,2019(14):160.

[5]张奎,范飞,邓振华.《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中四肢手足残疾相关问题的探讨[J].法医学杂志,2017,33(01):62-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