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工程总承包项目的采购管理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0-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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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工程总承包项目的采购管理

杜小华

中国轻工业成都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 成都 610015

摘要:通过招投标承包某项工程,需要选择分包商对一些达到国家规定招标规模的工程进行分包建设。采用何种采购方式选择分包商,使之既能提高工程质量又能降低工程成本增长公司效益,这是企业在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需考虑的重要问题。本文在阐述强制招标和自愿招标的范围与区别的基础上,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分析了如何按照不同时机选择不同形式的工程分包采购方式。

关键词:工程总承包项目; 工程分包; 采购管理;

根据企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内容,通常所采用的采购方式一般来说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 、询价等,其中,邀请招标是一种最常应用的采购方式。通过招投标承包了某项工程,采用何种方式选择分包工程的分包商,这是工程建设过程中绕不开的一个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对于这一问题业界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采用合法手续承包工程,从而履行工程总承包合同义务,他们有权利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主选择适宜于他们工程建设的采购方式,因此招标方式也可以采取自愿招标。而另一种观点认为,国企花的是国家的钱,只要分包项目达到国家规定的规模标准,就必须依法强制招标。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这两种观点的分歧主要在于必须依法招标的范围界定。根据招标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采购交易管理办法以及本公司承包项目工程分包工作的具体实践,本文具体分析了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分包采购方法。

1 界定强制招标和自愿招标是选择采购方式的前提

我国在这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将招标项目划分为了强制和自愿这两种不同的招标方式。所谓的强制招标,就是工程项目依法必须招标,而自愿招标则是工程项目不需要依法招标,所采用的招标也完全出于招标方的自愿。具体来说,二者具有以下的范围界定。

强制招标项目范围:《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相关条款,从工程项目的资金来源(国家投资国家融资、外国银行贷款、境外资金援助)、公共属性(行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建设投资)、规模标准(单项施工合同招标限额在400万元及以上;重要设备、采购等货物采购限额在200万元及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的招标限额在100万元及以上)这些方面,界定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范围。除了这些规定范围内的工程项目需依法进行招标以外,其他项目则不需要进行招标。如果企业基于自身考虑自愿进行招标,则这些工程项目属于自愿招标项目。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相关条款的规定,对于那些不需要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一旦承包采用招标的采购方式,就必须遵循相关的法律条款。但是,为了便于在实际工作中区别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专门设置了一些针对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的条款,如《招投标法》第16条规定:招投标必须在国家指定媒介发布公告;《招投标法》第24条规定:从招标文件发出到投标文件递交,时间不得少于20日。从这些条款就可以看出,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适用于自愿招标项目。还有一些法律法规的专门条款直接针对国家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从这些条款中我们也可以看出,即使是那些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如果国有资金没有控股或者在其中不占主导地位,也不属于强制招标范围。

结合以上这些特殊条款我们能够了解到,工程建设项目是否应该招标,不能只从工程项目的限额、标准、物资和服务这些条件上去判断,还应该首先界定其是否在强制招标的范围之内。如果进入强制招标项目范围,还要进一步判断这些工程建设项目是否是国有资金控股或占主导,因为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所适应的法律是存在着一定区别的。如果工程建设项目不是强制招标项目,招标方是自愿招标,那么其所适用的法律条款和强制招标项目所适用的法律条款就有所不同。

2 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分包采购方式的选择

2.1 招标投标之前采购方式的选择

一是总承包商在承包招标文件中明确地写出了具体的分包项目内容、分包的具体方案、分包工程潜在分包商的名单。这种情形下,建设单位所认定的分包商是中标总承包商提供的分包商名单。总承包商需要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谈判方式来确定分包项目的具体分包商。

二是建设单位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对招标文件中的分包标段每一段分别提供三家以上的承包商,以便总承包商进行合理取舍。这种情形下,因为工程的工作量还没有确定,总承包商可以和招标文件中所列的各分包商先分别进行谈判或询价,以确定工程分包的价格和条件。并且,总承包方有资格要求分包商对其分包工程报价做出有效期的口头承诺,这种承诺只是口头的协约,双方无需签订正式文件,总承包商还保留着自己中标以后再具体选择合适的分包项目分包商的权利。基于此,分包价格在这一阶段还可以进行适当的调整,这种调整的基础主要是总承包商中标的合同价格以及随之而确定的工作量。

三是项目总承包商为了控制投标风险,降低投标成本,将一些预先划定的分包商列入分包计划中,并且明确标注于投标文件中。这些已划定的分包商大部分都是分包项目中投资大、周期长的重点建设物资的供应商,或是具有特殊资质、能够进行较大难度施工、具备特殊施工机具的工程承包商。还有就是技术复杂、难以确定具体的施工方案的施工项目的服务商。

2.2 总承包方中标之后分包采购方式的选择

在中标之后,取得总承包合同。在征求建设单位同意的基础上,对那些在前期工作中未能列入投标文件的工程分包商需邀请其中的三家或更多招标或者协商谈判,如果之前所罗列的分包资源库中的分包商条件达不到分包项目的要求,还可以进行公开招标。一些工程分包项目的社会影响不大,而分包商资源丰富,并且这样的工程项目可以使分包商获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则公开招标是其最优的选择。但是在具体的工程实践中,承包商中标也就意味着开工在即,留给总承包商选择分包商的时间并不宽裕。此时再去寻找有实力的、资质好的、报价理想的分包商确实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临时抱佛脚仓促展开各种招标活动,难免会使总承包方在分包工程项目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严重的甚至会打乱之前的工程项目规划、工程实施方案以及工程价格标底,这些都会对这些造成负面影响,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工程建设实施。

在这里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在总承包中标且总承包合同履行期所展开的工程项目分包采购活动,已经属于企业的自愿招标,其采购流程具有很大的灵活性,一些具体的环节更具有很大的调适性。如发布公告所选择的媒体、投标的截止日期、组建评标委员会、所有投标不理想并全部否决是否重新招标、中标候选人以何种方式公示这些具体的实施环节都存在着诸多的不确定因素,容易产生一些意想不到的问题和困难。并且,由于这些不确定因素的制约,也使许多具体的实施环节存在一些不规范、不合理之处,容易滋生一些违法违规的现象,这就需要在工程项目分包采购过程中要严格规制,并且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充分运用法律赋予自己的自主选择权利展开自愿招标,以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

3 结语

大型工程建设项目大多都体量巨大,通过招投标成为总承包商,必然会选择各个项目的分包商。这就需要在选择分包采购方式的过程中,要充分理清自己所分包项目强制招标和自愿招标的范围,在合适的时机选择适宜的分包采购方式,以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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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利荣.BQPC1工程项目采购管理(下)--项目层对项目采购的管理[J].项目管理技术,2005(08):4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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