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对公共卫生应急法治的重大挑战及对策建议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0-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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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对公共卫生应急法治的重大挑战及对策建议

王伟

招远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山东 烟台 265400

摘要: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对我国社会稳定发展带来了强烈的冲击,人们身体健康受到威胁,对于新时期的公共卫生应急法治带来了严峻挑战。在党中央领导下,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序展开,从工作经验、工作步骤和工作特点来看,对于突发应急事件的处置,需要把握精准判断、及时报告、科学决策、组织执行和信息公开五个要素,力求构建完善的应急体系,完善配套的法律法规,进而提升公共卫生应急处置能力。本文就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对公共卫生应急法治带来的挑战,多角度分析和阐述,力求寻求有效的应对措施。

关键词:公共卫生应急法治;新冠肺炎;突发事件

自从武汉市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短期内在全国范围内大肆蔓延,即便到今日,仍然有很多地区遭受着新冠肺炎疫情的困扰。相较于2003年爆发的非典疫情,我国在吸收疫情经验教训基础上,快速建立了对应的公共卫生应急法律制度体系,而在新冠肺炎快速爆发流行情况来看,我国的公共卫生应急法治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尤其是在疾病控制和公共应急事权配置,新发突发传染病预防控制和防控紧急措施合法性暴露出一系列问题,亟待改进和完善。

1 现行法律法规的缺陷分析

结合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相关条款来看,多适用于法定传染病,有着明确的种类分级,对于一些新发突发传染疾病,现有的法律法规适用性存在缺陷和不足。现有的《传染病防治法》主要是对列举的37种传染病划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其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则是在非典疫情爆发后,法律条款修改后新增内容。诚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结合传染病爆发流行程度和危害程度,国务院卫生部门有权利增减传染病种类,并予以社会公示,但是这种情况却很少出现,代表性的当属2009年乙类传染病中新增H1N1流感,2013年乙类传染病新增H7N9禽流感传染病。由于法定授权门槛较高,所以对于一些原因模糊不清的传染疾病,需要采取甲类传染病防控,应经过国务院批准实施。

新冠肺炎疫情经过国务院批准,于2010年1月20日将新冠肺炎纳入到法定乙类传染病,选择甲类传染病防控措施。由此看来,将新发突发传染病纳入到法定传染病范畴,是满足《传染病防治法》相关处置工作开展的基础前提。但是在此之前,公共卫生应急法治未能及时响应,致使新冠肺炎疫情丧失了防控先机。

2 新冠肺炎疫情下公共卫生应急法治面临的挑战

2.1法律范围内事权配置预防处置存在冲突

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事权配置预防应对有矛盾冲突,《突发事件应对法》中确立的应急事权模式属于自下而上,地方政府作为防控传染病扩散的责任人,具有集中统一应急处置权利。我国应急管理遵循属地管理为主原则,各级政府对属地区域内的突发应急事件负责统筹管控,一旦发生突发时间,需要当地政府第一时间选择有效防控措施,并积极组织应急救援工作,工作情况如实向上级政府反映。王英来,王智卿,崔寅[1]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我国应急供应链体系建设——以新冠肺炎疫情为例》中提出,在面对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冲击,很多地方政府遵循《传染病防治法》落实相关工作,却很少涉及到《突发事件应对法》相关规定,说明地方政府在事权配置方面逻辑相反。

结合《突发事件应对法》相关规定,制定了明确的应急预警制度,面向公众,如果发现公共卫生事件即将爆发或爆发可能性较大情况下,各级政府依法发布对应级别警报,公示突发应急事件的预测信息和评估结果,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警告,制定有效防控措施,最大程度上降低突发事件危害程度。《传染病防治法》中明确规定预测传染病爆发流行趋势,及时发布预警,并面向公众公示。但是,这一规定却未能明确规定省级以下地方政府拥有公示预警的事权,背离《突发事件应对法》相关规定[2]

湖北省在2019年12月31日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应急响应,在疫情防控期间,疫情相关信息始终由武汉市卫健委对外公示,疫情通报数量为16份,但是这些疫情信息公示是谁授权的?如果是预警信息,却并没有预警级别提示。所以,结合实际情况来看,如果将其作为预警信息,无论是通报还是公示形式都存在一定问题,还有待进一步规范[3]

2.2信息公开法律规则不一致,法律内涵模糊不清

毛莎,刘沫[4]在《创新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全媒体应急宣传体系——以垄上集团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宣传为例》提出,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需要依据统一规定,准确、及时发布关于新冠肺炎疫情的事态发展情况,但是实际情况却发现存在信息发布主体法律规定有所冲突的情况。结合《传染病防治法》,国家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具有传染病疫情发布权,政府和其他部门不具备发布传染病疫情进展的权利。疫情爆发流行期间,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利定期公示传染病疫情信息,而省级部门则需要经过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授权后方可向社会公示信息。如果并未获得授权,不允许公示传染病相关信息。结合新冠肺炎疫情的信息公式情况,疫情信息界定过于宽泛,不明确,这就导致后期政府关于疫情进展相关信息供给不足,加剧了社会群体恐慌情绪出现,损害政府公信力,不利于社会稳定发展

[5]

3 新冠肺炎疫情下公共卫生应急法治的优化措施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尽管不如最初发展猛烈,但仍然存在反复的情况,无论是绥芬河国外输出,还是舒兰市、大连市,均存在疫情反复的情况,导致民众的恐慌情绪加剧,影响到社会稳定[6]。针对当前公共卫生应急法治面临的挑战,应进一步寻求合理有效的优化措施。

3.1强化中央集中统一指挥和调度

为了保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稳步落实,应坚持中央集中统一指挥和调度,令行禁止,对于疫情严重的区域,做好生活物资保障分配以及药物特别审批,加强社会秩序的把控,提供坚实可靠的法律依据。同时,对于《传染病防治法》《应急条例》中暴露出的问题,应尽快修改和完善,结合要求增加关于新发突发传染病公共卫生应急规定,促使公共卫生风险防范法律等级得到进一步提升,为后续相关工作开展提供支持[7]

3.2加强立法评估和执法检查

提高公共卫生应急法治认知和重视,《传染病防治法》《应急条例》修订后,应进一步加强立法评估和执法检查工作。针对本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存在的问题,预防性应急响应速度较慢,面向公众预警不足,加之疫情信息发布主体混乱等问题十分严峻,应尽快调整相配套法规应对事权逻辑,梳理清楚《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之间的关系,明确各自适用情况,有效衔接和运用[8]

3.3建立公共卫生风险预警发布机制

为了改善疫情信息预警发布不足的问题,快速响应,应进一步强化机构职能,提升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发挥健康提示的权利和义务,建立科学合理的公共卫生风险预警发布机制,在获取坚实可靠的信息保障基础上,最大程度上减少应急处置成本。同时,完善社会化公众健康信息发布制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充分了解疫情相关信息,补齐短板,上下一心,共同渡过难关。

结论:

综上所述,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对我国的公共卫生应急法治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同时也暴露出很多被忽视的问题。应工作过节经验和教训,查缺补漏、补齐短板,进一步强化公共卫生应急处置能力,推动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发展。

参考文献:

[1]相峰,丁桂花,焦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我国应急供应链体系建设——以新冠肺炎疫情为例[J].上海商学院学报,2020,21(03):51-63.

[2]王英来,王智卿,崔寅.浅议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与应急管理——兼论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的启示[J].决策探索(下),2020,27(05):10-12.

[3]宋雪琪.高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防控管理策略探析——以新冠肺炎疫情为例[J].决策探索(下),2020,11(05):13-14.

[4]毛莎,刘沫.创新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全媒体应急宣传体系——以垄上集团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宣传为例[J].新闻前哨,2020,23(05):27-28.

[5]马金华,张继云.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冲击下我国口罩资源应急配置问题研究——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为例[J].山东财经大学学报,2020,32(03):67-80.

[6]鲁全.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中的多主体合作机制研究——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为例[J].学术研究,2020,10(04):14-20.

[7]张志强,张邓锁,胡正银.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集成知识咨询服务体系建设与实践——以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事件为例[J].图书与情报,2020,23(02):1-12.

[8]杨殿闯,温铁军,许丽娜,郭高晶.农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能力建设研究——基于新冠肺炎疫情的社会动员防控实践[J].江苏海洋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0,18(02):63-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