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私主体意思表示自由为基础扩大遗嘱形式之探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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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私主体意思表示自由为基础扩大遗嘱形式之探析

连凯凯

辽宁省阜新市 ,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 , 123000

【摘要】:我国现当下的遗嘱形式较为单一,不能较好地满足当代社会对于私主体意思表示自由的需求,遗嘱形式限制与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之间容易产生冲突,一味地强调遗嘱的形式完整性,会侵犯遗嘱意思表示自由。本文将从遗嘱意思自由、我国遗嘱适用现状、对如何扩大遗嘱形式给出建议来阐述以私主体意思表示自由为基础扩大遗嘱形式的必要。

【关键词】:意思自治;遗嘱形式;意思表示

1 遗嘱意思自由的概念

遗嘱,是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理,并于创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英文为will或testament,前者的本意译为“意愿”,即遗嘱的本意,也就是立遗嘱人对于遗嘱处分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上看,只要这种意思表示不出现阻碍第三方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就应当能够自由的订立。可是,现如今的社会对于遗嘱的订立,是否是这样无所限制的自由订立?显然不是。

现代法意义上的遗嘱自由,是指自然人生前享有的通过遗嘱的方式处分自己死后的财产的权利和自由。遗嘱意思自由的含义包括遗嘱内容的确立自由,遗嘱形式的选择自由以及遗嘱的变更、撤销和订立的自由。在中国的历史发展中,遗嘱早早地出现于人们的生活当中,遗嘱是人们对自己死后财产及其他事务自由处分的意识。遗嘱的出现,是为了让人们更好地对死后财产及其他事务进行满意处分。

2 我国当前遗嘱形式适用现状

遗嘱作为要式法律行为,其设立需要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有效符合。立遗嘱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是其实质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143条对不符合实质要件的遗嘱行为明确规定为无效,说明真实意思表示是遗嘱不可缺少的重要因素。

2.1 法定遗嘱形式内限制

在我国,老百姓对遗嘱的形式要件了解甚少,对于代书遗嘱、口头遗嘱等的遗嘱形式要件也是知道的不多,法律意识普遍较为不足,通常他们会根据当地的风俗或者习惯设立遗嘱,所以会出现一些形式要件上的漏洞,如立遗嘱人没有签名,遗嘱上没有出现年月日,在遗嘱上只按手印不签名,没有见证人或遗嘱见证人数量不足,或让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亲友作为见证人等,导致频频出现遗嘱无效的情况。

2.2 法定遗嘱形式外限制

传统意义上的遗嘱要件形式,是经过数千年人类智慧结晶,因此有着强大的法律生命力。所以传统意义上的遗嘱,也更容易被辨识和鉴定,也就是说,从形式要件分析,传统意义上的遗嘱,更容易被证真或者证伪。在最新颁布的民法典中,打印遗嘱的效力也跟着时代的发展而得到了肯定,在当今社会日益发展的大背景下,网络数据兴盛,电子化、信息化生活方式越来越普及和渗透入人们的生活,公民意思表示的方式也体现出了现代化、多样化的特点,而传统意义上的遗嘱订立模式势必会日渐衰落。现在,将遗嘱在微信朋友圈公布,或发布在微博上,或保存在QQ空间内,即所谓的网络遗嘱,在能确认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支持其成立不正能体现遗嘱自由原则吗?如果一味地注重遗嘱的形式要件,将不能完全地体现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背离意思自治的原则和精神,也与时代发展的趋势相违背,同时,也违背了遗嘱自由原则的规定。遗嘱形式的限制本质的目的便是为了能更好的证明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若已然能证明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想法,则不必拘泥于形式法定与否。

3 扩大我国遗嘱形式的建议

若一味地追求形式主义的遗嘱,那么将会丢失对于实质要件的把控,在遗嘱的形式限制与意思自治原则中,应当是依据意思自治原则优先,遗嘱形式的设置本身也是为了实现证明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若只因形式的缺陷而忽略真实意思表示,便本末倒置了。

这样看来,遗嘱形式的限制制约了意思表示自由,扩大遗嘱形式十分必要。

面对飞快的社会发展,我们的法律必须要保持稳定,才能为公民的行为提供权威性和合理性的指引,同时法律又应该不断改变和发展来适应变化,来适应这个不断发展的社会。所以在对我国的基本国情地深刻认识下全面考虑中国民众的遗嘱观念和遗嘱习惯提出扩大遗嘱形式的建议,具体建议如下:

3.1 增设网络遗嘱作为法定遗嘱形式

由于社会的不断发展,科学技术的飞速进步,网络科技在现实生活中的运用已经非常广泛,许多人开始将自己的内心意思通过网络表现出来。有的人开始通过QQ空间、微信朋友圈、微博等网络媒体将带有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遗嘱公布出来,我们应该跟随时代的发展趋势,继承编中把网络遗嘱作为一种新的遗嘱形式纳入,对网络遗嘱的设立和法律效力在法律上作出规定。

3.2 采取列举式和兜底式相结合的立法模式

在遗嘱形式的种类上,不应再仅仅只拘泥于我国《民法典》中继承编规定的六种遗嘱形式,在其限制下,遗嘱自由显得过分单一,有违意思自治原则,我们可以参考世界其他国家的相关规定,采取列举式与兜底式相结合的遗嘱形式立法,法律虽规定了六种法定遗嘱形式但法律未明确规定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遗嘱无效,即把能证明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的遗嘱有效作为是兜底条款,这样也能确保法律意识较为淡薄的老百姓所立的形式要件有所欠缺但确能证明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的遗嘱能够被采用。

3.3 科学界定遗嘱形式的效力

在我国,过去的遗嘱形式规则的严格性较小,但是,现代的立法中对遗嘱的形式提出了严格的条件。从以人为本,尊重意愿这一法的性质上看,我国遗嘱形式规则的严格性也应当适当地进行放缓,即在特殊情况下遗嘱形式的欠缺并不必然导致遗嘱无效。因为遗嘱人体现意思表示的载体即为遗嘱,过于严苛的形式要求则会导致遗嘱无效,从而使得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无法被实现。所以如果科学地界定遗嘱形式的效力,从立法方面来根本解决,就能更好地满足普通民众的基本诉求,能真正体现立遗嘱的目的和法律对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的保护。

4 结语

僵硬地强调遗嘱形式要件既不符合我国国情也不适应时代潮流,如果有证据证明确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的话,仍机械地认定无效,则会导致司法与百姓生活实际的严重脱节,那法治的意义将不能被实现。

扩大遗嘱形式不是一味地、毫无限制地放宽遗嘱形式,仍然是要以证明私主体意思表示真实为前提,依照意思自治原则,对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性重点确查。在明确形式要件的继承编法律规定下,判断遗嘱形式要件是否符合,如果形式要件有缺陷,应针对遗嘱的真实性由主张遗嘱有效的当事人一方承担进一步的举证责任。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确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则可以弥补形式要件的不足,则应当认定为有效遗嘱。同时,扩大的遗嘱形式要对形式要件根据法定程序进行判断,以实质要件为主,以形式要件为辅,使得更多的带有立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遗嘱发挥其真正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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