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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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1冯斌 2聂敏

潍坊市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山东 潍坊 261041

摘要:本文介绍了潍坊市城区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历程,对开展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取得的实践经验、遇到的主要问题进行了阐述,并对今后工作提出思考和建议。

  1. 开征污水处理费

国家在1996年重新修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对征收污水处理费作了法律规定后,并于1997年首先在“三河(淮河、海河、辽河)三湖(太湖、巢湖、滇池)”流域城市试行的。原国家计委和建设部于1998年9月23日制定印发《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规定,污水处理费计入城市供水价格。根据国家政策规定,潍坊市城区于2000年前开征污水处理费,当时的市建委作为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主管部门,城区公共供水由自来水公司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污水处理费,城区自备井用户污水处理费由市城市节水办代征,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上缴财政;2000年10月,潍坊城区第一座污水处理厂即原潍坊市污水处理厂建成投产,主要处理城区生活污水,市财政根据污水处理量支付费用。

二、工作实践经验

从征收数据上看,潍坊城区污水处理费年征收入库金额有了质的提升,从机构成立初的年征收入库约4000万元,到目前连年征收过亿元,有力的保障了城区污水处理工作运行。

(一)以计划为统领,是完成征收任务的保障。根据市城区征收办法规定,污水处理费征收实行计划管理。每年底会同市财政对下一年度征收计划进行调研,统计各代征单位年度供水量和预测下年度供水趋势,拟定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年度征收计划,按规定程序报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后印发,组织代征单位学习,明确相关单位的责任,抓好工作落实。

(二)建立长效机制,是征收工作持续发展的前提。不仅重视抓好内部队伍建设,而且进一步落实和完善有关工作制度,先后制定出台包括对代征单位的月度代征情况报送制度、污水处理费台账管理办法、征收管理法制化规范化便民化的意见、代征单位征收承诺制、票据领取管理办法、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专用章管理制度等一系列管理制度,定期组织监督检查。通过制度规范征收,长效工作机制逐步建立并巩固起来。

(三)敢于担当开展直征,是破难点除盲点的有效方法。为拓展费源,对多年来拒缴、少缴污水处理费的部分多水源用户和单水源用户,开展直接征收。在重点用水企业经济效益普遍下滑的不利情况下,对各缴费大户严格控制新欠,有效减少陈欠,实现稳定缴费。将征收难点问题列出台帐,落实责任科室、责任人,充分发扬锲而不舍的钉钉子精神,始终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和高压态势,逐个予以突破。对多年未交污水处理费的城市边远用户、多水源用户、市政排水设施不完善的用户等单位取得工作突破,基本消除征收盲点。开展城区自备井用户拖欠污水处理费“清零”行动。

(四)抓好代征单位征收监督,是夯实征缴工作基本力量的关键。对城区公共供水,按照“谁供水、谁代征”的原则,完善污水处理费代征制度。坚持深入基层代征单位开展调研,共同研究解决遇到的问题;定期组织各代征单位骨干进行业务培训,学习新出台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政策;加强新版财政票据系统使用管理。

(五)以人为本注重服务,是开展征收工作的本质要求。落实污水处理费征管工作法制化规范化便民化“三化”建设意见,推进各代征单位服务标准化建设。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做到不为收费而收费。树立法治思维,该收的收,不该收的不收。在公共供水企业代征污水处理费工作中,鼓励推行“一窗通办”,探索节假日值班收费、银行网点代收、网上收费等多种收费服务方式,丰富服务群众的方式和手段。

(六)加强政策宣传提高公众认同感,是做好污水处理费征管工作的催化剂。将宣传贯彻国家、省、市有关污水处理费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作为重要工作来抓,为征收管理工作营造良好氛围。通过网站平台、官方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形式,吸引社会公众广泛关注,努力提升全社会对污水处理费征收的认同感和公众自觉缴费意识,起到了良好效果。

三、遇到的主要问题

(一)征收污水处理费法律政策不够系统和完善。比如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征收污水处理费应该是一种有偿的服务性收费,实际征收实践中,大多数城市是将污水处理费作为政府非税收入来征收的;目前政策对征收范围也不明确,城市排水设施的表述过于笼统,实践中有个别企业以排水未进入市政排水管网为由拒缴污水处理费,给征收工作带来困惑。

(二)征收污水处理费存在“一刀切”现象。一是征收价格标准存在“一刀切”。我市对污水处理费征收实行统一定价,对居民用水每立方米征收0.95元,非居民用水每立方米征收1.40元,对排入虞河污水处理厂的企业每立方米征收1.80元,这种定价没有体现质的差别,即污染的越重,费用应越高。二是征收依据水量上存在“一刀切”。现行政策规定,除财政部征收办法中对因大量蒸发、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的并符合规定程序可按排水量征收外,污水处理费一般按照用水量计征。这种征收方式没有结合不同行业用水特点和排放量的不同,实际征收中,很多用户对此提出政策上的异议,形成多年历史欠费。

(三)部门之间未形成联动,城区自备井信息未共享,污水处理费征收难度大。水利部门是取水的主管部门,负责自备井取水许可、取水计量设施监管和水量信息统计。市政排水部门对自备井的产权单位、位置、取水能力等基本情况难以全面掌握,如果部门没有有效沟通,容易产生自备井污水处理费用户的漏征现象。

四、思考与对策

(一)加强立法,完善法律法规及实施细则。一是建议出台更具可操作性的征收法规。二是明确征收范围。重要的一点是分清哪些是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其具体范围是多大,范围界定以后应向社会公布。三是政策上要实行分类征收。针对发电、钢铁、化工、绿化等不同行业性质用水,结合其污水水质、排水量的多少,科学制定污水处理费分类征收政策。

(二)源头征收,理顺征收工作体制。对城区公共供水,实行综合水价制度,从源头上征收污水处理费,由供水单位在收取基本水费的同时一并收取污水处理费。这种征收模式是效率最高、成本最低的。

(三)部门联动,建立协调工作机制。在城区自备井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上,由水利部门与征收部门建立自备井信息共享机制。另外,征收部门与环保部门建立协调机制,既避免与排污费“重复收费”,又避免漏征。

(四)合理定价,理顺价格调整机制。目前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价格标准总体上偏低,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收支倒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应逐步提高,且对低收入群体实施收费优惠政策,对使用中水的免征污水处理费。应采取措施降低污水处理的成本,加强污水处理成本监审,强化价格听证的监督作用,加强污水处理厂的成本管理。最终达到,通过污水处理费这个“经济杠杆”一方面强化公众排污付费观念,调动其节约用水和减少污水排放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推动污水集中处理的产业化、市场化良性发展。

(五)信息共享,建立统一监管平台。目前对代征单位监管手段落后,建议政府协调相关部门、代征单位,投资建设市级污水处理费信息化监管平台。通过建立信息化监管平台,实现对代征单位的用户数、基本信息、月度用水量、征收情况、资金入库等情况进行实时监管,从而促进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开展。

【参考文献】

〔1〕 《关于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及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潍发改物价〔2015〕132号)

〔2〕江野军.江西城市污水处理费改革研究.价格月刊:20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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