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幼儿教师的安全注意义务-----以幼儿园在幼儿伤害事故中的民事责任承担看幼儿园教师的安全注意义务履行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0-10-20
/ 2


浅谈幼儿教师的安全注意义务 -----以幼儿园在幼儿伤害事故中的民事责任承担看幼儿园教师的安全注意义务履行

陶金进 程丽 陶享荣

湖北黄冈麻城市职业技术教育集团

摘要:通过检索2014到2019年相关民事裁判案例发现,近几年来,幼儿园幼儿伤害事故民事纠纷呈上升趋势,通过研究相关的裁判案例,分析幼儿园在幼儿伤害事故中承担的民事责任,并以此从法理学的角度和教育学的角度分析幼儿园教师的安全注意义务以期实现幼儿园的科学管理。

关键词:幼儿园 民事责任 注意义务

从世界范围看,幼儿园的发展历史悠久。世界上第一所真正意义上的“幼儿园”起源于1837 年福禄培尔在德国勃兰根堡创办的幼儿园。从中国历史上看,最早的有关“幼儿园”的内容来源1903 年湖北巡抚端方在武昌创办了湖北幼稚园。 改革开放后,幼儿园迅速发展。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转型及家庭教育观念的转变,幼儿园数量急剧增加,但近年来幼儿园幼儿人身伤害屡屡发生,常引发无尽的法律纠纷。幼儿身心发展尚未成熟,这种特殊性决定了幼儿园应对幼儿承担特殊管理责任。通过分析幼儿园在幼儿伤害事故中承担的民事责任,并从幼儿教育学的角度对幼儿教师的注意义务进行完善,有助于幼儿园实现科学管理。

一、幼儿园对幼儿人身伤害承担民事责任的认定

1)幼儿园承担民事责任的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

过错推定原则,也叫过失推定,在侵权责任法上,致害人的过错,无需由受害人举证证明,而应当由致害人举证反证自己没有过错,否则,法律将推定致害人有过错。案例一:余某在某园组织的骑行自行车活动中摔倒受伤。该幼儿园作为教育机构,在本案中的教育职责是教育儿童安全使用玩具、进行游戏,减少避免意外人身伤害事故;管理职责是为保护幼儿的人身安全应尽的安全保障和保护义务。伤害事故是发生在幼儿园组织游戏活动,余某是在搭乘游戏自行车过程中,骑行的两车发生碰撞导致其摔伤致残,该幼儿园应举证证明其授课的老师在教学活动前制定了相应的教学教案,在骑行活动中规划了骑行路线并对学生进行了相应的安全教育,或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在场教师进行了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而幼儿园未能举证证明其在组织游戏教学中采取了上述教育管理行为,不能保证骑车游戏的安全风险控制,不能证明其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故判定幼儿园承担赔偿责任。

2)幼儿园承担民事责任的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

公平责任是致害人和受害人双方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均无过错时,双方分担致害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的原则。在公平责任中,法律基于公平的原则,在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进行合理的损失分担,以体现分配正义。案例二:魏某在星星幼儿园上学期间,在结束早操排队进教室时发生意外摔伤、导致原告面部受伤,星星幼儿园组织幼儿在园内作早操、在早操结束后组织幼儿排队进教室均属于正常的教学活动,在整个作早操、排队进教室过程中,幼儿园的教师未擅离职守,均在场履行了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魏某受伤后,星星幼儿园及时通知家长,并第一时间将原告送至医院进行治疗,说明幼儿园也积极采取措施救护受伤幼儿。可见,幼儿园对魏某的损害后果并无过错,原告在排队进教室时不慎摔倒受伤,属于意外事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本院依据公平责任原则,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酌定由被告星星幼儿园赔偿原告50%的损失。

二、幼儿园教师的安全注意义务履行

()事前安全警示义务

1.报告义务

1)及时反馈幼儿园设施设备瑕疵的义务

 幼儿园的设施设备属于幼儿园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幼儿园环境首先应该考虑有利于幼儿的安全和身心发展。因此,幼儿教师维护完全的首要任务就是检查幼儿园内设施设备的安全状况并及时反馈。案例三:唐某系某幼儿园学生,因该幼儿园厕所地板湿滑,地面没有铺设防滑的胶垫,唐某不小心摔倒致伤,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可见,幼儿教师及时反馈幼儿园设施设备瑕疵意义重大。

2)遵守并监督幼儿园内的安全管理制度的义务

《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中也明确指出:“幼儿园必须把保护幼儿的生命和促进幼儿的健康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幼儿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成长,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幸福和社会的安宁,关系到国家长远发展和民族的未来。幼儿园教师应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责任意识,强化“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

3)对幼儿身心的关注义务

《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中强调,幼儿园必须在重视幼儿身体健康的同时,高度重视幼儿的心理健康。儿童时期是人的生理、心理发展的关键时期,教师在此时为儿童成长提供必要的条件,给予儿童必需的保护、照顾和良好的教育,将为幼儿一生的发展奠定重要的基础。

2.教育义务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教师在组织学生参 加教育教学活动或校外活动前,有义务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在可预见 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

(二)事中监管义务

1.合理安排教育活动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六)项规定,学校违 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 或者其他活动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可见教师应避免组织安排不适宜幼儿参加的教育教学活动。案例四:山东某幼儿园保洁员刚刚对地面进行擦拭后,在地面湿滑的情况下,被告作为教育管理者组织幼儿参加体育活动,对原告因头部损伤导致右耳聋,被告山东某幼儿园应承担赔偿责任。

2采取合理的安全保护措施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 学校在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应承担相应责任。上述案例四中,山东某幼儿园保洁员刚刚对地面进行擦拭后,在地面湿滑的情况下,被告作为教育管理者未采取充分、合理、适当的安全防护保护措施,因此,幼儿园应当承担责任。

3.制止幼儿危险行为的义务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十)项规定,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学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案例五:黑龙江某幼教中心给幼儿王某提供的活动场所中央摆放着四张桌子和椅子若干,特别是王某活动的身边就摆放着桌椅,王某在未按照老师指导的动作进行活动时,幼儿园的教师并未及时制止或者告知王某其动作的危险性,最终导致幼儿受伤。综上,法院认定幼教中心未尽到了教育和管理职责。

4.制止第三人对幼儿侵害的义务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三)教师事后救助义务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八)项规定, 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损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应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五条规定,发生学生伤害 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笔者认为,除了以上从幼儿教师注意义务角度完善幼儿园管理、预防幼儿园安全事故的发生,还应及早完善学前教育立法,明确幼儿园相关责任的行业具体标准,推行幼儿园校方责任险等相关制度的落实,以促进幼儿园科学管理。


参考文献

[1] 许 娜—— —幼儿教师安全注意义务履行研究

[2] 邹津宁-------幼儿园在幼儿伤害事故中法律责任承担问题研究

[3] 雷艳平 ------ 幼儿园在幼儿人身伤害中的民事责任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