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完善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7-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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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1993年《公司法》没有规定在对公司利益进行侵害从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下,对股东利益进行最终保护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公司中出现了许多公司董事、监事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侵害公司利益从而间接损害股东利益的事件,严重挫伤了广大投资者投资信心。2005年新修订通过的《公司法》第152条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但是该规定过于简单粗糙。要使其在保护股东利益上真正发挥作用.必须从诉讼主体、前置程序、诉讼时效、案件管辖、诉讼费用等方面加以立法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