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立法现状、面临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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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立法现状、面临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朱 颖

(南平市实验幼儿园 福建南平 353000)

摘要:对于我国家庭教育来说,家庭教育法扮演着一种特殊保护机制的重要角色,然而家庭教育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着过度、缺乏和违法等问题,没有从立法层面根本有效地保障家庭教育权。通过系统全面地分析当前我国家庭教育立法存在的核心难题,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并充分吸收国外家庭教育立法领域的先进经验,提出了我国家庭教育立法的针对性建议。

关键词:家庭教育;家庭教育权;家庭教育法

中图分类号:G78 文献标志码:A

0引言

为了确保幼儿的生存权、受保护权、发展权与参与权,必须采取良好健康的家庭教育模式。然而,目前我国由于对家庭教育的重视不足而导致其存在很多问题。从立法的角度来看,我国家庭教育尚未形成一套完善的制度体系,家庭教育权缺乏充分明确的法律条文保障;从理论研究来看,针对我国家庭教育立法的学术研究较少;从实践的角度来看,与家庭教育密切相关的一系列现实问题依然无法可依,也由此导致各种纠纷和社会问题不断增加[1][2]

1我国家庭教育现状分析

1.1家庭教育的过度现象

为了加强孩子的素质培养,很多家长误解了教育的真正内涵而通常在家庭教育中最为重视孩子的智力开发。不仅如此,过多的课业负担以及各种类型的补习班也使得家长严重忽视了对孩子的行为习惯、思想品德和人格的培养。父母对子女,尤其对独生子女,教养的方式和态度往往超过了一定的“度”,对孩子的身心健康发育造成不利的影响[3]

1.2家庭教育的缺乏现象

对当前我国农村特有的留守儿童现象来说,在留守儿童的家庭教育方面,委托监护人往往难以胜任监护任务,他们大部分为隔代监护,而且文化水平比较低。这对儿童的成长来说无疑是不利因素。留守儿童在这种缺乏直接亲情的环境里成长,在获取教育、道德培养、生活保障、亲情关爱等方面很容易产生一系列问题。目前对于农村留守儿童来说普遍存在家庭教育缺失问题,因此亟需通过采取针对性的措施来确保留守儿童的教育和成长[4]

1.3家庭教育法的缺失

法律是家庭教育的最有力保障。2003年《家庭教育法》在我国台湾颁布,明确了家庭教育的内涵和教育范围。然而家庭教育立法在我国大陆发展缓慢,只在一些法律中存在零星的有关家庭教育立法的规定,缺乏专项法律条文。家庭教育立法的缺失与现代家庭教育发展需求之间的矛盾凸显[4][5]

2我国家庭教育立法面临的困境及争议

2.1家庭教育权保障中的困境

家长是家庭教育权利的主体,由于家庭教育权立法在现实中的缺失,导致家长容易忽视家庭教育应有的权利。目前我国缺乏家庭教育专项立法,现行法律上只是强调让家长履行送孩子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的义务性。然而考虑到权利和义务应具有对等性和一致性,由于针对家长的家庭教育权缺乏专项立法的宣示,特别是家长的教育权利得不到法律的保障,必然使得这种教育义务和权利明显不对等的家庭教育权难以在现实中顺利实施。

2.2针对专项家庭教育立法产生的争议

2.2.1专项家庭教育立法的赞成观点

(1)专项家庭教育立法是健全教育体制的需要

我国教育从实施主体角度可以划分为三个层次: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目前已颁布实施的《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条文对我国校园教育形成了一定的约束。然而专项家庭教育立法始终没有出台,家庭教育在很多时候被当作我国学校教育的附属品,因此迫切需要确立家庭教育在我国教育体制中应扮演的角色和地位。

(2)家庭教育立法是来自社会的呼唤

目前我国缺乏完善的家庭教育立法体系,十几年来伴随着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颁布与实施,对于儿童权利的保护发挥了极大的作用,但是随着经济和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仍然存在一些忽视、侵害儿童合法权益、不利于儿童健康成长的恶劣现象。尤其是针对日益凸显的青少年犯罪和留守儿童不良行为等现实问题,建立健全的专项立法来改良家庭教育是整个社会的呼吁。

(3)家庭教育并非不可干预的私人领域

法治国家非常注重保护和尊重“私人”领域,然而在当前社会想要做到完全不受到法律干预的纯私人领域是不可能的,立法保护“私人”领域也属于法律干预的一种模式。某个领域的重要性和公共利益性是判断其是否需要实施立法干预的标准。家庭教育与儿童权利息息相关,同时会对国家、民族和社会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因此不能将家庭教育视为纯粹的“私人”领域。

2.2.2专项家庭教育立法的反对观点

(1)法律无法解决家庭教育中的某些现实问题

不同的家长根据自己在教育过程中形成的教育观点和理念,结合家庭条件来赋予孩子相应的物质条件,并根据孩子自身的特点来选择针对性的教育方法。家长们通过积极参加家长学校再教育的方式,收获了大量科学的教育方法和知识,并将其应用到孩子的教育中去。从这个角度来看,若通过教育立法来硬性规定家长对孩子的交通教育方式方法,这种做法是不够科学的。

(2)目前家庭教育法律法规彼此之间缺乏良好衔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家庭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相继在我国出台,然而这些法律法规之间缺乏有效衔接,这就导致了儿童权益保护陷入不利的僵局。如果缺乏配套的教育法律规章作为家庭教育立法的支撑条件,最终会变成难以有效执行的一纸空文。

(3)家庭教育立法是一种资源的浪费

儿童的健康成长涉及到民法、刑法、劳动法、行政法等所有范畴,不同的法律法规用来对应调整不同的社会关系。鉴于上述,希望通过出台一部针对儿童权利调整的专项家庭教育法来解决家庭教育中的所有问题,这是不切实际的。一旦配到问题和困难就想通过立法来解决,这种做法是对社会立法资源和成本的浪费,导致人们容易缺失对于法律的敬畏之心,对建设法制社会也会产生负面作用。

3我国家庭教育立法的对策建议

3.1健全完善家庭教育法律法规体系

(1)针对留守儿童监护权缺失的法律

《未成年人保护法》已经提供了针对解决留守儿童问题的机制模板。但是针对其他监护人,《未成年人保护法》未作出明确的规定说明。目前对于我国留守儿童监护权不到位问题,可以将英国家庭教育立法的先进经验作为参考,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现有条基础上,出台一些针对留守儿童监护的法律法规作为补充。

(2)针对虐童事件的法律法规

针对家庭暴力的规定和惩治,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已经作出了相关条文规定。然而,在对待如何预防与监督虐待、忽视和遗弃儿童方面以及家庭暴力的处罚上却存在着明显的不足。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做法: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政府针对家庭教育出台了一系列的教育法律法规。不仅如此,政府特别强调重视州政府在家庭教育方面的政策和实务工作。政府始终将“儿童利益最大化”作为立法和实践的基本原则,力求举社会之力来确保儿童的权益和成长,并制定全方位的法律法规来规避儿童体罚现象。

(3)针对特殊儿童的家庭保护

针对特殊儿童当前特别需要得到家庭与社会的呵护与关爱。然而,目前剥夺特殊儿童健康成长的权利、对其不管不问甚至将其作为赚钱的“工具”的现象也不乏存在。完善的政府和社会救助机构的介入,有利于帮助受害的儿童,维护其合法的权益。应在遵循《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侵害儿童权益限定范畴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相关惩治力度。与此同时,更重要的是能给被救助儿童以后的发展提供一个合适的空间,从真正意义上保证特殊儿童权益不受侵害。

3.2充分发挥社区、学校教育对家庭教育的支持

(1)社区组织对家庭教育模式发展进行指导

发挥社区组织的互动功能。社区活动对于儿童积极参与社会活动是非常有利的,也有助于不断拉近家长与孩子的距离和相互沟通;提倡社区组织的德育功能。在一定的社会政治、文化、经济为背景的区域中实施德育教育,开展社会化的综合教育。社区组织通过指导各种类型的家庭教育,最终形成对于儿童完善人格培养相当有利的良好社会氛围。

(2)学校教育对家庭教育的支持

为了提高家长的现实教育能力,针对掌握基本的教育知识、了解教育发展的相关规律、学习每个孩子发展的生理和心理过程等方面,学校提供了全面的帮助。这样一来不但促进了家长更加了解学校,而且树立正确的教学态度,有助于形成良好素质教育的基础。另外,强化家长与学校间的沟通,让学校和家长综合了解学生的生活和学习上碰到的一些问题,从而及时发现并指正学生成长过程中的不良苗头。

3.3构建家庭教育法的执行机制

将我国台湾执行、推广《家庭教育法》的方法和经验作为借鉴,合理制定我国大陆家庭教育法执行机制:

(1)以“家庭教育中心”为组织平台

台湾政府对家庭教育的推广工作非常重视,为其打造了通畅的行政管理、广泛的学术交流的平台。以“家庭教育中心”为例,作为当前台湾家庭教育的中介力量,正发挥着重要作用。此外,台湾各学术机构对于家庭事务的广泛参与也渐渐成为了一大传统。

(2)创建“学习型家庭”,执行并落实终身学习

“学习型家庭”的核心要点是“学习”和“参与”。家人通过加强彼此间的交流与分享,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收获与改进。在此基础上,针对不同类型的家庭情况,台湾政府还邀请有关专家因地制宜地设计对应的推广方案,以此来达到家人共学的发展模式。

(3)依托高校培养家庭教育实务人才

培养足够的专业型人才对于促进家庭教育的专业化发展,是至关重要的一环。台湾主要依托高校来培养家庭教育实务人才,并严格相关机构对人才从业资格的审查认证。与此同时,社区大学作为一种非正规的社区民众学习机构,当前正在台湾不断发展起来,社区大学不但传授学员知识和经验,还有助于学员掌握理论与实务。

4结语

开展家庭教育立法是促进现代教育法治化的必然需求。为了解决目前家长和孩子的多元化教育需求难题,针对家庭教育立法,国家不但重视对家庭教育权的保护,而且遵循了保护民主的法治理念;通过立法将家庭教育纳入法律法规范畴,助力家庭教育的良性发展。针对家庭教育立法,我国必须立足国情,吸收国外经验,循序渐进地探索一条切实可行的立法道路。

参考文献:

[1] 缪建东. 家庭教育学[M].北京: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5: 31-33.

[2] 贾静. 比较家庭法学[M].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 171-172.

[3] 毕军梅. 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实效性研究:以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为例[J].前沿, 2015(9): 38-39.

[4] 胡锦光. 当代人权保障制度[M].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 160-161.

[5] 郭礼智. 我国大陆地区与台湾地区家庭教育重要举措比较及其启示[J ]. 成人教育, 2013(8):26-28.


作者简介:朱颖1990-),江苏南京人;本科学历,福建省南平市实验幼儿园教师,研究方向:学前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