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密通信自由下的通信监听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6-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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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密通信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通信监听必须符合最小限度侵害原则。目前我国通信监听未纳入程序法,也没有专门的通信监听法对通信监听的实施做具体规定。必须以寻求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两大价值目标的调和为指导思想,在借鉴国外有关通信监听的立法通则、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对我国现行的监听制度进行完善,以有效防止通信监听被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