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损失保险合同中,驾驶员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问题分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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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损失保险合同中 ,驾驶员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问题分析

吴祥龙

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安徽 合肥 230000

摘要:近年来,随着汽车保有量的不断增加,交通事故频发,交通事故发生后,车辆驾驶人负有保护现场的义务,不得擅自离开事故现场。但在现实案件中,驾驶员离开现场的不在少数,但并非所有离开事故现场的情况,都能构成保险公司免除赔偿责任的理由。

关键词:保险责任;离开现场;举证责任

引言

当前我国《保险法》对重复保险责任分摊的规定并不明确,这导致了被保险人在一定情况下无法获得足额补偿,也使保险人的分摊责任不明晰。

1确定税务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

1.1公平原则

税收公平主义要求“国家征税应使各个纳税人的税负与其负担能力相应,并使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平衡”,①但税收公平主义并非仅在于纳税人之间的分配公平,它还要求纳税权利在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分配公平,以及税收权力和税收利益在不同国家机关之间的分配公平和在不同级次政府之间的分配公平。②因此,税收法律关系的本质是“平等性”,③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即使将税收程序法律关系定性为“权力关系”④亦不影响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关系的平等性。具体到本文中的税务诉讼举证责任分配问题,笔者认为也应当基于公平原则来分配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举证责任。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从程序上真正保障税收法律关系的平等性。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由此我国的行政诉讼主要由被告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这是“先取证,后裁决”行政理念的必然结果。

1.2法定原则

法定原则是税收法律主义在税务诉讼举证责任分配中的具体体现。税收法律主义系指“税收的课征事项,均应以法律明确地规定它,若无法律的规定,国家不得向人民课税,人民亦不能负纳税义务”。③如前所述,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直接影响到了纳税人的实体权利,根据税收法律主义,举证责任的分配亦应在税法中予以明确的规定,如德国《租税通则》第159一161条、日本《国税通则法》第116条和美国《国内收入法典》(nIet、IRevenuec妙de)第7491节和《联邦税务法庭诉讼规则》(R“lesof尸arctic。“dn尸orceduerofhtenUidetatSet:7h工oC“叮)等均对举证责任分配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2离开现场的不同情形

2.1事故中有伤者,固定证据后送伤者就医的

驾驶员离开事故现场确实会使其驾驶状态无法确认,但并非所有的离开事故现场的情况,保险公司都可以拒赔。如果是驾驶人本人受伤后需就医的,在身体状况允许的情况下,应先向保险公司报案,简单陈述事故发生的经过、地点,然后再去就医,但如果伤势较重的,对驾驶人员也不应当过分苛求。如果是送其他伤者去医院就医,出于人道主义精神考虑,只要能提供证据证实其所述真实,对于这种积极救助伤者的行为,应当予以鼓励。除非保险公司有证据证明驾驶人员在事故发生时存在不法驾驶状态,否则不应以离开事故现场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2.2去医院不合理或者证据不够充分的

如果当事人以去医院就医为抗辩理由的,必须提交真实、有效的证据,证实当时的情况有必要离开现场,比如医院的就诊记录、医生的诊断证明。如果其伤情仅为轻微擦伤,却以此为理由离开现场的,保险公司或公安部门也未见到驾驶员本人,则有理由怀疑其离开现场的合理性,保险公司也可以以此为由拒绝赔偿。

2.3事故发生后无正当理由离开现场,且未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或向公安机关报警的

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各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中也都会载明相关条款,如“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离开现场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之所以会有该条款,是因为驾驶人离开事故现场后,保险公司无法确定驾驶人员当时的状态是否合法,如果被保险人或者驾驶人不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证实其离开现场的合法性,则保险公司有理由拒赔。且肇事后逃逸也属于道交法明文禁止的行为,即,发生交通事故后保护现场,属于驾驶人员应当知晓的基本常识,无特殊情况,不应随意离开。

3对我国重复保险责任分摊方式的立法建议

我国重复保险责任的分摊方式采用的是比例责任分摊制中的保额比例赔偿制。我国《保险法》56条第二款规定:“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以看出,我国《保险法》并没有对重复保险时保险人责任的分摊给予明确的说明。立法的不明确造成了实际操作中的很多问题。

通过上面的计算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这种分摊方式具有明显缺陷:一方面,这种方式使得被保险人为取得保险金而不得不逐个向重复保险的保险人主张保险金请求权,不便于被保险人请求权的行使。另一方面,在投保的保险公司存在不足额保险的情况下,如果保险公司破产,被保险人有可能无法获取全部赔偿。因此,为更好地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建议对《保险法》中关于重复保险责任分摊不合理的按保额比例进行赔偿的规定进行修改,采用连带责任比例赔偿制。

在连带责任比例赔偿制中,保险人之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若有保险公司破产,则除去该破产的保险公司,由其他保险公司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仍如上面出现保险公司破产的例子,房子价值8万元。如果向甲保险公司保4万元,向乙保险公司保2万,向丙保险公司保6万,三家保险人都不足额保险,发生保险事故造成5万元损失。并且损失发生时丙保险公司破产,若为连带赔偿责任制,那保险人间如何进行比例分担呢?

甲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5万元损失×4万元保额÷6万元总保额=3.33万元。

乙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5万元损失×2万元保额÷6万元总保额=1.67万元。

丙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0万元。

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按比例赔偿给被保险人5(3.33+1.67+0=5)万元,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获得了足额赔偿,利益得到有效保证。

在此题目中,各个保险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使被保险人获得了足额的赔偿,但是,如果损失数目过大,而破产的保险公司又承担损失赔偿的绝大部分,这时让其他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会造成其他保险公司的巨额亏损,甚至会超出保险人的承受范围,造成其他保险公司的破产,因此需要对其他保险公司的责任限额予以界定。笔者认为保险人承担连带责任不应超过其保险金额,以保证保险人的利益。

此外,只要不违反损害补偿原则,投保人可以任意选择向对其更有利的保险人索赔,而不需像原来那样向每家保险人进行索赔,这样可以大大节约索赔成本。保险公司承担赔偿之后,可以向其他保险公司索赔超过其按比例应当承担的部分,这体现了各保险公司之间应当公平承担责任的原则。这样,就确保了被保险人损失的有效补偿和保险公司分摊的公平性。

结语

由此可见,事故责任与保险责任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具体案例要具体分析,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分清二者的关系,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才能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利益。

参考文献

[1]事故责任与保险责任[J].齐艳铭.道路交通管理.2007(01)

[2]论税收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J].翁武耀.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2006(04)

[3]税务诉讼举证责任研究[J].陈少英,曹晓如.财税法论丛.200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