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情包不当使用的侵权法律责任思考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0-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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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情包不当使用的侵权法律责任思考

何晨旭

江苏大学 江苏镇江 212013

摘要:随着互联网和新媒体技术的发展,网络文化载体——表情包逐渐深入国民生活。但部分网络表情包的不当使用也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侵权纠纷。明确此类责任构成和侵权责任承担问题,引导人们采取积极的使用方式,规范网络表情包的制作、使用和推广,以便于更好地在网络社交功能上突出其娱乐性、趣味性,最大化挖掘并发挥其独特的使用价值和商业价值,最终维护和净化互联网的和谐秩序和绿色空间。

关键词:表情包;不当使用;侵权责任;规范化思考

  1. 现象概述

随着互联网和自媒体的快速发展,社交网络媒体愈加深入国民生活,作为新兴网络媒介符号——“表情包”,以独特、便捷、简明的特征在网络文化中迅速喷井。表情包是一种以时下流行的明星、语录、动漫、影视截图或真人表情等为素材,配加一系列简易文字,用以表达特定情感来实现心理上的满足的载体工具,在本质上属于一种流行 文化。

作为新兴事物其本身是存在不足的,若没有正确的引导,在发展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偏差,网络表情包也不例外。表情包在促进大众交流互动,活跃网络社交空间,能够给国民生活、网络社交带来趣味性、娱乐性体验,但同时由于表情包制作、传播的随意性和广泛性,在使用过程中伦理界限难以把控,在传播过程中频频出现伦理失范现象,乃至法律侵权现象等问题层出不穷。过度使用表情包也使得表情包在传播、使用过程中的伦理观念弱化现象严重。同时表情包也是互联网时代的新兴产业热点,研究其产业的法律规范对该表情包产业发展尤为重要。

  1. 表情包不当使用侵权行为定性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社交需求逐渐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失的一部分。表情包的使用也逐渐成为流行文化趋势,从而使得表情包能够在快节奏的现代社会社交中充当重要角色,用来实现聊天对象彼此间情感表达和娱乐消遣的功能。

通过统计数据分析,表情包在不同群体、不同年龄层次的人群中使用的内容虽然有所不同,但使用的频率都是相当频繁的。虽然说表情包在公众网络社交空间中具有促进网民情感交流的众多优点,但表情包在社交平台上大肆的传播、不加节制的泛滥,必然会出现有关网络伦理失范乃至网络侵权问题产生。

侵权行为一般是指侵害他人受保护的民事权益,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侵权行为是法律事实中的事实行为,以及不法的事实行为。侵权行为一旦发生,就产生相应的侵权责任。i表情包侵权,一般表现在表情包的传播、使用过程中,从近年来的司法案例来看,表情包的不当使用可能会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权利及其他的合法利益造成不法侵害。其中所侵犯的民事权利主要体现在人格权中的肖像权和名誉权,以及知识产权中的著作权。

  1. 相关侵权行为法律责任

(一)、表情包的不当使用可能涉嫌侵犯公民的肖像权

肖像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决定是否传播并公开展现其肖像的排他性权利。根据我国新颁布《民法典》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自然人依法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其中肖像权作为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格尊严的具体体现。在网络社交活动中,侵犯他人肖像权的案件时有发生,不当使用真人表情包,极有可能涉嫌侵犯公民肖像权。

所谓肖像,应当是具有外部可识别性,用来辨别各自然人相互区别的形象特征。因肖像具有固定于物质载体的属性,故肖像权除精神利益以外还具有财产利益。肖像权的具体表现,不仅仅只限于自然人平日里稳定的形象特征或者有纪念意义上的照片形象,有的也会在所饰演的电影、话剧、戏曲、绘画等艺术活动中的角色上体现。

而对于肖像权的内容应当包含两部分,一是肖像的制作权,无论是肖像权人自己制作还是委托他人制作,肖像权都专属于肖像权人,任何人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擅自制作他人形象作为肖像,都有可能涉及违法侵权。例如在2016年葛优诉艺龙网公司侵权案中,艺龙网公司在微博上发布的含有电视剧《我爱我家》“葛优躺”的剧照截图,被网友当做表情包下载转发使用,葛优本人认为该行为侵犯其肖像权而诉至法院。北京一中院终审认定艺龙网公司构成侵权,判决其赔偿葛优积极损失及合理支出7.5万元人民币,并赔礼道歉。

二是肖像的使用权,肖像权人有权以任何合法的方式公开使用自己的肖像,或授权他人公开、使用自己的肖像,借此来获得财产或精神利益。在之前《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而《民法典》人格权编第四章就肖像权进行了系统的安排和内容上的丰富,不再以“营利为目的”作为肖像权商业性利用的特别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款项为肖像权的消极权能,当肖像权纠纷涉及到娱乐明星、政治人物、商业大亨等社会公众人物时,因其自身的社会影响力大于一般普通民众,而且公众人物一般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因此有理由将他们的人格权适当限制在合适的范围之内。

(二)表情包的不当使用可能涉嫌侵犯公民的名誉权

所谓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名誉权亦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含义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维护自己名誉,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任何个人、媒体不得发布捏造虚假的信息、刊登诽谤新闻来损害他人名誉,否则可能涉嫌到侵犯他人名誉权,权利人有权排斥他人对其名誉的侵害,并要求加害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在之前《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公民的名誉权如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对方停止损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而名誉权的侵权形式主要是以诽谤、侮辱、泄露他人隐私等方式。在网络空间里我们时常能看到,不少表情包利用一些影视作品截图、公众人物的言词或者故意添加一些低级恶趣味的词汇来博人眼球,有伤社会风序良俗。现代社会,人们愈发重视自己的财产、形象、身份、名誉和地位,在制作、使用中利用有一定辨识度、知名度的公众人物、影视作品图片的消极形象去与他人网络社交互动,以满足内心某种快感,这样的行为在极大程度上很有可能涉及到侵权。在新颁布的《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第五章里,对名誉权和荣誉权有具体的规定。其中规定对名誉权的相对限制,即有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捏造、歪曲事实;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以上三种情形的,行为人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在日常网络社交活动中,我们会接触到很多网络表情包,这些表情包的内容有的会来源于社会热点和新闻时事。而一些表情包的不良制作者们为了博眼球、吸流量,故意制作些以歪曲事实、颠倒黑白或者是言辞侮辱、贬损他人名誉等形式的网络表情包,发布并活跃于网络供网民转发使用,法律层面上已经造成了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若被侵权人提起诉讼,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例如2018年影视剧明星李易峰诉一名游戏主播名誉权维权案一审胜诉,被告因配文转发含有侮辱、诽谤言论的直播视频片段,被判构成对李易峰本人名誉权侵犯,要求被告发表致歉声明公开致歉并连续微博置顶三日,以及相应的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相关诉讼费用。

(三)表情包的不当使用可能涉嫌侵犯民事主体的著作权

从含义上来看表情包是以一定的事物为原型直接使用或间接加工来表达某种情感的图片集合体,它突破了以文字语言为内容的传统网络沟通方式,使得网络交流更加具有趣味性,更具形象化。那么网络表情包是否属于享有法律意义上著作权的作品呢?这需要我们从相关法律规定上来仔细甄别。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的权利。要成为享有著作权受法律保护的作品,其特征首先需要有独创性,作品必须是作者创造的智力成果;其二是属于文学、艺术或科学领域内的成果;还要求能够有形复制;不违反其他法律规定。依照表情包的加工类型我们可以区分为原创表情包和加工型表情包;若依照表情包的风格我们可以区分为动漫表情包和真人表情包。对于表情包这类“作品”应当根据其使用来源、表现形式的差异区别分析。

表情包涉及到的著作权侵权问题根据时间线索一般出现在表情包的制作过程、传播过程还有使用过程各个阶段。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对演绎作品的相关规定,在表情包的制作过程中,未经作品本人同意就擅自对其享有著作权作品的图片、美术绘画作品、影视截图等素材上提取修改并形成网络表情包的行为,可能会造成对原著作人的改编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著作权的侵犯。而在表情包的传播过程中,表情包的网络传播空间无非是贴吧、微博、qq空间、朋友圈等公共场合,或者是私聊时的私密空间。一般情况下在网络公共空间范围内传播,可能会侵犯原著作权人的发表权、署名权和信息传播权等著作权相关权益。最后在表情包的使用过程中,最为常见的情况是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擅自将权利人制作的表情包直接用于商业用途,以此来吸引顾客;或者是商家将表情包制作成广告图片印制在一些商品上来获得营利。此类衍生的产业链不属于合理使用和法定保护的范畴,需要通过作品作者本人的许可或版权转让,否则就会构成对表情包著作权人的侵权。

  1. 合理化思考

对于表情包不当使用问题我们应当理性思考,不能因为个别极端事件而完全否定表情包在国民网络社交中的趣味性和表现力。因而对此需要透过现象看本质,抓住表情包不当使用导致侵权问题的诱因和类型,一方面通过现行法律去惩处法责不当使用乃至恶意使用的侵权加害人,保护被侵权人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完善表情包使用规范的制度设计;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网络平台对表情包不当使用引发的失格、失范现象的舆论监督作用,从而最大程度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最终让表情包更好的回归于服务国民网络生活。

网络虽然是公共空间但不是法外之地,要坚决打击那些故意炒作,混淆视听,误导网民的不法行为,也要督促相关网络平台要加强表情包内容和形式的审核,同时自媒体和个人账号也要加强自律,守住法律和道德的底线。

  1. 结语

表情包的生命周期是有限的,而且当前表情包的商业实践仍然处于初级阶段,多数表情包缺乏底蕴和故事内涵,仅仅依靠视觉形象和娱乐化特性很难维持。只有源源不断地创造充实内容,提升表情包内涵,塑造表情包文化,拓展表情包的产业链,才能更好的促进这个新兴领域行业的健康成长,以便更好地维护和净化互联网的和谐秩序和绿色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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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作者简介:

何晨旭,男,生于1999年7月,汉族,陕西汉中人,江苏大学本科在读,法学专业

基金项目:江苏大学2019年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项目,项目编号201910299366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