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拆迁安置工作的若干思考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0-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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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拆迁安置工作的若干思考

王勇力

西安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西安 710018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发展速度的加快,城市规模与周边区域土地征用范围不断扩大,对拆迁安置工作质量及效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在实际工作中,却面临着诸多工作难题,拆迁安置矛盾日益尖锐,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并对城市发展规划方案的落实造成阻碍。因此,本文对拆迁安置工作开展中的主要问题进行探讨,提出工作开展建议,希望可以缓解拆迁安置矛盾,顺利开展拆迁安置工作。

关键词:拆迁安置;主要问题;工作建议

一、拆迁安置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产权难认

在拆迁安置工作开展中,部分人员为获取更高的拆迁补偿,选择开展违章抢建以及违法占地行为,以原有合法房屋作为要挟,要求工作人员与地方政府按合法产权向违法占地与违章建筑给予补偿,不利于拆迁安置工作的开展。同时,在没有及时遏制违章抢建以及违法占地势头时,将造成极为严重的社会消极影响。针对这一问题,各级地方政府虽然加大了对此类问题的处理力度,但却没有从根源上有效解决这一问题,违章抢建与违法占地现象屡禁不止。

2、拆迁补偿款分配矛盾

在落实拆迁补偿款时,由于拆迁补偿款分配不当,以此为诱因引发一系列问题,导致拆迁安置矛盾日益尖锐,拆迁补偿款分配矛盾的主要表现形式为以下几方面:第一,拆迁补偿款被截留。在所下发拆迁补偿款中,部分补偿款被当地村委会或是乡级单位截留,并没有向被拆迁人全额发放补偿款。同时,拆迁补偿款挪用与贪腐现象时有发生,侵害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第二,被拆迁人补偿款分配。在拆迁安置工作开展中,由于被拆迁人出现人员变动情况,导致拆迁补偿款的分配难度较大,容易引发并激化矛盾。例如,主要面临着被产前人去世前尚未签订拆迁安置协议、被拆迁人在离世前已签订拆迁协议但为取得拆迁安置房、拆迁房屋使用权与所有权判定等问题。

3、缺乏统一征地拆迁政策

不同地区关于拆迁安置工作的政策规定有所不同,且征地拆迁工作流程的透明化程度有待提升,导致部分群众对拆迁安置工作采取消极态度,没有为拆迁安置工作的开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同时,部分省份拆迁安置政策时常发生变动调整,征地拆迁与安置补偿标准存在波动性特征,部分民众为获取更高的拆迁补偿标准,选择刻意拖延拆迁时间。

4、安置房建设滞后

当前部分地区所采取拆迁安置模式为,由建设项目业主自行组织实施安置房建设,或是委托开发商成片建设,在拆迁与安置期间存在时间差,需要被拆迁户自行租房过渡,导致被拆迁人额外承担了额外的租房成本,无法在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前直观了解安置房的建设质量与周边环境情况,不利于拆迁安置工作的开展。

5、补偿方式单一

当前,部分被拆迁人以开展农业生产活动为主要收入来源,在现行拆迁安置工作模式中,虽然可以向被拆迁人提供安置房与一定的拆迁补偿款,但却没有为被拆迁人提供稳定的收入来源。在这一背景下,部分被拆迁人面临着“坐吃山空”的窘境,在劳动市场上属于弱势群体,在拆迁补偿金消耗一空后,生活难以为继,在客观层面上形成了社会的不安定因素,且部分群众阻碍拆迁工作的开展。

二、对拆迁安置工作的思考与建议

1、采取多元化补偿方式

为有效解决失地农民再就业问题,为其提供稳定的收入来源,政府需要采取多元化拆迁补偿方式,避免被拆迁人形成社会不安定因素,具体措施包括:(1)提供就业岗位。多数失地农民的综合素质较低,劳动技能欠缺,在劳动市场上属于弱势群体。因此,政府需要为失地农民提供宽泛的再就业机会,如在提供创业指导,给予一定的创业政策扶持与创业补助。同时,对失地农民开展就业培训,帮助其快速掌握劳动技能,并提供职业规划指导,将向失地农民提供的“一次性需求”保障转变为“永久性”收益保障;(2)提供完善的社会保障。考虑到部分被拆迁人与失地农民收入来源稳定性较差,需要向其提供完善的社会保障。例如,根据各地出台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得知,针对年龄在60岁及以上的失地农民提供经济补贴,每月最高可领取2000元。

2、完善并统一拆迁安置政策

为实现完善统一拆迁安置政策,提供良好外部环境的目标,首先,需要完善征地拆迁公示制度,补充各项条款内容,推动拆迁安置工作的流程透明化发展,对拆迁安置工作过程与拆迁补偿标准等信息向被拆迁人公示,确保拆迁安置工作接受外部力量的监管与约束,避免出现暗箱操作现象。其次,减小拆迁安置政策的波动性,各省份根据实际情况出台统一的拆迁安置补偿政策,明确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等。同时,国家需要向各地区所开展拆迁安置工作提供理论指导,如参照土地平均产值来计算征收补偿费用,将实际所提供的拆迁补偿款与安置标准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最后,完善土地承包经营体制,明确土地承包权限,给予人民群众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限,以此来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这还将在客观层面上缓解商业性用地供需矛盾。

3、采取先安置后拆迁新模式

在传统拆迁安置模式中,房屋拆迁与安置房提供之间存在时间差,导致被拆迁人支付额外的租房费用,且无法直接了解安置房环境与质量情况,加重了被拆迁人的心理负担。针对这一问题,政府可选择采取先安置后拆迁的新模式,正度提前对拆迁项目安置房进行统筹规划,在辖区内划出特定土地用于建设各项征拆项目的安置房。随后,向被拆迁人提供等面积补偿安置房不补差价、异地安置大面积安置房、选择安置房不补楼层差等补偿方式,并向按时搬迁的被拆迁人提供一定额度的奖励金,实现“房地分离”目标。如此,可以减轻被拆迁人的心理负担,对拆迁安置政策与可获取的补偿有着清晰直观了解,协调支持拆迁安置工作的开展。

4、加强拆迁安置工作监管与执法力度

针对违章抢建与违法占地行为,政府部门虽然需要加强拆迁安置工作监管执法力度,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遏制不良风气。但是,应注重方式方法,在有效解决问题的前提下,避免造成消极影响。首先,需要判断是否存在违法占地与违章抢建行为,可选择检查拆迁范围内各处房屋是否拥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合法土地使用权。针对未办理批建手续,但拥有选址意见书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标准的违法建筑,虽然在程序上属于违法建筑,但可以要求其缴纳相关费用并补齐程序,禁止随便认定为违章建筑。其次,选择合理的拆迁方式,提前向拆迁人告知违建问题,与其协商解决措施。在必要情况下,再强制拆除违章建筑。最后,加强执法力度,对阻止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的人员,需要移交公安部门或检察机关,对其进行惩处。例如,近日据法治现场报道,遵义一村民在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时阻止并威胁现场执法人员,最终,涉案村民被一审判定为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此外,需要实行征拆工作包干机制,地方政府统筹开展拆迁安置工作,对征拆工作期间出现的个案与信访等问题进行协调处理。例如,调查所下发拆迁补偿款的具体流向。例如,当存在违规截留补偿款问题时,向被拆迁人足额发放被截留的补偿款,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惩处,追回被截留或是挪用的拆迁补偿款。

结语:综上所述,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以及拆迁安置工作的顺利开展,政府部门需要全面掌握拆迁安置工作开展过程中存在的各项问题,针对性采取问题解决措施,不断提高拆迁安置工作质量,积极探索新时代背景下的拆迁安置模式,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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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黄玉婷.拆迁安置中亟待解决的问题研究与探讨[J].办公室业务,2014(23).

[3]胡利苹.科学合理拆迁安置 推进城市化进程[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