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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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高梓睿 汤汉卿 沈丹阳

辽宁省阜新市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 123000

摘要:经过这么多年的司法实践,我国现行《婚姻法》中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及最高院有关的司法解释对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已经很具体细致了,而且在惩罚过错方、保护无过错方这一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方面的立法还存在很多问题和缺陷,虽然即将施行的《民法典》对存在的一些漏洞进行了修补,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仍然可能存在适用主体范围有限、举证困难、赔偿数额较低等问题。

关键词:离婚损害赔偿、法律缺陷、解决办法

我国现行《婚姻法》第46条即是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体现。而在即将实施的《民法典》中,其婚姻家庭编的第1091条是对现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改进与完善。除了已经确定的四种法定过错情形,另外增加了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这一“兜底”条款。这一变化,可能会将“出轨”“吸毒”“赌博”“欺诈性抚养子女”“婚外生子”等过错行为纳入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如此一来,既符合大众的道德预期,又加强法律对夫妻双方的约束力和震慑力,也可以更好的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利益了。

《民法典》中对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问题上,基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是否受理情况也作出明确规定。

1、符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自2021年1月1日施行)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2、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仍然存在的问题

1、适用主体范围有限

首先,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适用范围仅限于婚姻当事人,也就是夫妻双方,并不涉及其他人。

其次,请求损害赔偿方须为无过错,如双方均有过错,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最后,需要惩罚的主体只限于婚姻中的过错方,而对于那些明知他人有配偶但仍与之同居的人,也就是人们日常所说的“第三者”或者“小三”却并未纳入被惩罚的主体范围内。

2、举证困难

由于我国现行《婚姻法》与《民法典》中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有关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并不容易,甚至可以称之为困难,因为需要有足够的证据,而且必须是能够被法律所认可的证据,来证明在婚姻存续期间过错方存在着符合法定的情形。在现实生活中,因婚姻生活的私密性和过错方会因为一些原因为了让婚姻继续存续而不会暴露自己对婚姻不忠的行为,那无过错方很难或者很晚才能发现过错方的过错行为,而且有很多无过错方发现之后不是默默收集证据,大多是直接质问过错方,这样过错方就有足够的时间销毁证据,所以强有力的证据很难及时收集到;或者虽然提供了证据,但是却不能形成完整的能够证明过错方具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等罪行的证据链条;或因取证手段不合法,而被法院认定为“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不予支持。

3、离婚损害赔偿获赔数额偏低

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害赔偿,一般应以无过错方遭受财产上的实际损失为限,以支付赔偿金等方式承担。此类赔偿,在司法实践中没有存在太多争议。

离婚损害赔偿获赔数额低,主要指精神损害赔偿。因离婚引起的精神损失,这个标准很难评定,只有受害方才能体会个中辛酸。在司法实务中类似案件的审判,离婚损害赔偿的数额大多数都偏低,从5000元到5万元不等。如: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2民(终)343号离婚纠纷案,陶某在与江某婚姻存续期间,陶某与刘某相互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并育有一子,后经法院判决江某对陶某应赔偿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酌情确定为3万元。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3民(终)1309号离婚纠纷案,被告王某婚姻存续期间,婚外生子的行为违反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给原告造成了精神痛苦,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3万元。

二、解决办法

《民法典》在立法层面新增“兜底”条款,这一巨大进步,弥补了现行《婚姻法》对“过错”界定的不周延性,扩大了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但实际情形则是更为复杂的,现存的司法审判困顿的局面并没有完全突破,让我们从维护无过错方利益的角度出发,说一说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具体适用时还有哪些可以进步的方面。

第一点,要进一步明确“其他重大过错”。虽然《民法典》中这一“兜底”条款扩大了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如果想要直接有效的利用此条款,还需要根据当下的社会情形来明确有哪些行为符合“其他重大过错”,比如吸毒、赌博、嫖娼等屡教不改致使离婚的;因性行为犯罪致使感情破裂致使双方离婚的;婚外生子;欺诈性抚养子女等。

第二点,要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主体过于单一。

首先,在赔偿主体方面,如前文所述,现行《婚姻法》仅仅是规定了在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方要承担损害赔偿的义务,而破坏婚姻关系的第三者同样也是侵权行为人,也需要对其自身的行为负责,这样也能让侵权人在侵权之前思考一番是否值得,从而悬崖勒马。这还需区分第三者自身是否知到对方已经有家庭,如果第三者自身并已经知道对方有家庭,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若是要求其进行赔偿也是合理的。

其次,赔偿对象是否可以加入一些其他的受害者。在我们现实生活中,婚姻关系中过错方的过错行为,不仅对配偶造成一定的伤害,还有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也可能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包括子女或者共同生活的父母等,例子比比皆是,“谁家女婿出轨老丈人一着急脑梗了”……,从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由本来的无过错方还可以增加其他受害方,这样一来,就可以充分发挥离婚损害赔偿的作用。

第三点,针对现行离婚损害赔偿“举证难”的问题,当无过错方按照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而要求承担全部举证时,可以适当放宽无过错方的举证责任

过错方的过错行为往往具备一定的私密性和隐蔽性,无过错方大多时难以掌握有效的书证,且处于婚姻关系中的夫妻双方,面对问题时一般不会想到保存证据,所以证据一般都是言词证据,以当事人的陈述为主,辅以亲属的证人证言。这样的证据的证明力低;因为我国对于证据的要求很高,一些案件中还出现了当事人采用偷录、偷拍等形式获取的证据,最后因为证据取得形式不合法而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这些都加大了法院对损害事实的认定难度。还有一种说法,法院可以在特定情况下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

第四点,获得精神损害赔偿是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重要内容。当前我国没有相关的立法或司法解释单独对离婚损害赔偿的形式及数额作出相对细化的规定。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28条的规定,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的有关规定。具体在离婚损害赔偿案件中,可根据无过错方的请求,判令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抚慰金的具体数额可结合多种因素酌定。这些因素主要包括:

(1)精神损害程度,即受害人遭受精神伤害和精神痛苦的程度;

(2)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包括过错方实施过错的种类、动机情节等;

(3)具体的侵权情节,可以根据过错方侵权行为方式、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等综合考虑其情节之轻重;

(4)其他情节,如双方结婚的年限,过错方对家庭的贡献大小,过错方的经济状况以及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

这一参考适用,使得法官在决定赔偿数额时存在充分的裁量空间,但每个法官对事物的认识不同,致使同案不同判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在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裁判标准上,既不能高的离谱,也不能少的可怜,同时还应当具有一定的社会威慑效应。

三、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可以通过一些方式来保障我们自身利益。

1.签署婚内协议,预先防范

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可以本着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的原则,以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为目的,通过自愿平等的协商,尊重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愿,签订有效的书面材料,诸如“婚内协议”等,可以为婚姻家庭提供更有力的约束,对未来可能会发生的破坏婚姻家庭的行为进行提前的约定和防范,为无过错方争取到更多的权益。

2.婚内损害赔偿救济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发生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形,可以通过《侵权责任法》,凭借侵害人身权这一理由来提起损害赔偿,是一种婚内寻求损害赔偿的一种路径,不受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对权利行使时间的限制(需要在离婚时提起),同时也不影响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法定情形诉请离婚损害赔偿权的行使。

3.主动了解婚后损害赔偿救济的不同路径

(1)《民法典》新增兜底条款,扩展了“过错”的适用范围,未来适用该条款寻求离婚损害赔偿救济的路径将更于法有据,无过错一方可以直接依据该条款,在举证充分的情况下,获取法院的支持,在离婚时获得损害赔偿。

(2)基于“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来说服法官并提供出相应的证据材料,在最终的财产分割上为无过错方争取更多的财产利益,也是一种更有效的选择。

“恋爱虽易,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茫茫人海,两人相遇,共同走进婚姻的殿堂,双方身上都多了一重家庭责任,请在犯错前想想你的另一半,或是犯错后积极寻求解决办法,而不是恶语相向激化矛盾。婚姻从来不是一个人的事情,而是两个人的合作,请收起那些颐指气使,多一些宽容与理解!


该条规定如下: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婚姻法》第46条即是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体现。该条规定如下: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新颁的《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法律术语,指一系列客观事实与物件所形成的证明链条。

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按照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本来应当配置给一方当事人的客观举证责任,可以通过法律上的明确规定等转移给另一方当事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