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范围进一步扩大的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0-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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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范围进一步扩大的研究

马博宜 张鑫蕊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 公共管理与法 学院,辽宁 阜新 123000

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损害社会主义公共利益的行为层出不穷。如何有效的保护公民法益,维护法律尊严并规范社会秩序,是需要研究的重大课题。而公益诉讼作为一种全新的法律现象涌入我们的视野。由于有关组织作为原告的公益诉讼缺乏一定的强制力,且可行者过少,我国在《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做出了关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有关规定。但也仅限于一些领域,无法满足当今急剧发展社会的需求。因此,扩大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范围是我们必须要面对并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检察机关 ;公益诉讼范围;扩大

一、概述

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我国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改革要求,是十九大关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制度安排。在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中,分别在《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增添了规定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法条,从而实现了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立法化。但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制度作为法律界的一项新事物,难免会存在不足之处,无论从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方面,其诉讼范围都显的过于狭窄[1]

二、民事诉讼内的检察机关公益诉讼

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检察机关可以提起“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这两类公益诉讼。首先,根据《环境公益诉讼解释》第1条的规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范围不仅包括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还包括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但对于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范围,只规定了前者,而忽视了后者。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急剧发展变化的今天,一些企业、工厂为了眼前的经济利益而做出牺牲环境制造金钱的不良决策,在河流上游建造污水排放口、大量砍伐树木以建设工厂、进入珍稀动物栖息地大量猎取以谋取私利……这些都是当今社会的真实案例,难道就只能等环境被严重污染,生态被严重破环才去起诉吗?为什么不可以防患于未然呢?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司法机关和公益诉讼的主体,具有一定的强制力,在面对具有损害社会公众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可以及时提起公益诉讼,不仅可以及时制止重大风险行为,免于灾祸,保护生态环境,减轻人民损失,而且有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提升诉讼效率[2]

除了环境方面的公益诉讼以外,在社会主义经济和政治文明快速发展的今天,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行为不断出现。应当根据社会的热点问题,适当的扩大检察机关的诉讼范围。如:反民族歧视、主张教育平等、关爱老弱病残、健全社会保障、维持公共卫生安全、反对不正当竞争和不合理的收费等关乎社会保障和民生大计的问题应加入检察机关诉讼范围行列。[3]运用国家机关的力量完善社会主义制度中存在的不足有利于增强人民对于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国家的信心,人民如同有了可以依靠的强大力量同敌人作斗争!同时也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三、行政诉讼内的检察机关公益诉讼

在行政诉讼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4]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处规定了检察机关对于有职责的行政机关不作为的情形处理措施,并由此可知,检察机关的行政公益诉讼范围仅限旨在以上四个方面,但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不断发展,行政机关内部的体制机制各方面还有待完善,比如对民生建设、社会保障、城乡规划、基础设施、扶贫攻坚……政府作为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有消极怠慢,失职渎职之时,那么对于这种情况,检察机关该不该代表广大人民的利益提起公益诉讼呢?[5]此外,我国幅员辽阔,不同地区由于发展情况不同,存在的行政争议也大相径庭。例如,在经济发达地区,教育基础设施、房屋拆迁是民众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这时,两者可能会引发行政诉讼;但在一些经济贫困地区,乡村扶贫、农业补助则是行政诉讼的重点,因此要抓住地区的特殊性,有重点的建设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法制体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6]

四、结语

由于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刚实践不久,对于其诉讼范围应当适当扩大,因此我们可以先从事件中存在争议较大的问题纳入公益诉讼的范畴,例如房屋拆迁,古建筑保护,乡村基础设施建设等关乎国际民生大计的焦点问题,以更好的回应民众的诉讼请求,推进民生建设和社会进步,促进行政机关更好的依法行政,检察机关在监督的同时,扮演好公益诉讼人的角色,努力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规定检察机关进行公益诉讼无疑是我国诉讼制度的一大进步,它更好地发挥了国家机关在保障人民权益,贯彻法律实施方面积极作用,为人民群众行使其合法利益罩上保护伞,牢记:人民幸福始终是我们追求的目标!但每一项新的制度,法律一开始总会有许多的不足,都要经过一步步的纠错与发展。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亦是如此,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生活质量成为其关注点,诉讼范围还有扩大的空间,特别是在民生建设,社会保障方面。有不足,就努力的去改正,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毕竟是一个波浪式前进的过程。

1参考文献

[] 郭松. 检察公益诉讼法律制度研究[D]. 2017.

2[] 张宁宇. 检查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完善[J]. 浙江万里学院学报 2019年05期

3[] 罗芳兴. 浅谈检察公益诉讼制度设计的完善[J]. .广西法制日报2018年4月24日第B03版

4[] 吴如巧,金涛. 浅析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与发展[J]. .民主与法制时报2018年7月19日第006版

5[] 张敏. 检查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研究[D].沈阳工业大学2018.

6[] 李乐. 检察机关参与行政公益诉讼问题研究[D].兰州大学.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