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毒品代购行为的问题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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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毒品代购行为的问题研究

李新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摘要:众所周知,对于人类的健康来说,毒品影响重大。我国一直保持高压处理毒品的态度,为的就是让人们能够安全、健康生活。在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如今很多地区的毒品犯罪问题变得越来越严重,十分复杂。各种各样的涉毒案件,严重危害了社会安全,不利于社会稳定性。各种各样的新型毒品威胁着人们的生命健康。毒品代购行为现如今十分常见,行为十分猖獗。当前国内显然没有明确清晰的定性毒品代购的行为,毒品代购十分常见。本文将深入分析问题,结合司法实践提出应对办法,了解问题解决问题。

关键词:毒品;代购;问题;研究


前言:国内毒品犯罪问题十分严峻,国内有大量吸毒人员,导致毒品交易十分猖獗。因为部分吸毒人员十分谨慎,或没有购买渠道,于是出现了代购者。在毒品需求与禁毒政策越发矛盾的今天,我国司法和刑法解释却没有明确的毒品代购行为界定。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相应的规定,明确了毒品代购的行为条件与定义。当然如何有效区分毒品代购行为,仍旧需要进一步探讨。

一、毒品代购内涵与界定

早在2000年的时候,毒品代购就已经成为了比较常见的字眼。毒品代购内涵为:

(一)可以谋取利益

毒品贩卖本身为的就是牟利,如果没有牟利目的就不能称之为毒品贩卖。贩毒者与毒品代购之间有没有共同贩毒意愿,不能只是单纯从是不是故意贩卖毒品一个角度考虑问题。毒品的代购者有没有从中谋取利益、加价都是需要充分考虑的条件[1]。应当做好形式问题的排除,确定牟利的情况、牟利的结果。

(二)委托关系

毒品代购行为中,代购者自然会受到托购者的委托,不是直接购买行为。双方需要从数量、时间以及对象三个角度切入约定,同时也可以直接概括式表达。通常来说,往往是先有托购行为随后才有购毒行为[2]

(三)托购者是吸毒者

必须说明的是,代购者需要意识到托购者是吸毒者身份。代购者了解所购买的毒品将会贩卖给他人,代购的毒品数量如果比较大,超过了托购者的吸食数量,就可以否定托购者吸毒者角色,而是认为吸毒者是贩毒者角色。

(四)代购行为短期、偶然、特定

代购者和托购者往往有着相应的关系,比如毒友、亲友,有些时候甚至可能是因为某些特定的事情手指他人。代购关系并非偶然出现的,吸毒者因为不了解购买毒品的途径所以才会寻找代购者帮助。代购关系一般为短期关系,长期提供毒品代买服务的属于职业代购。应当根据相关目的、牟利追求对其罪名进行判定[3]

二、毒品犯罪居中倒卖行为判定与毒品代购区别

这里的倒卖说的是低买高卖赚取中间差价。居中倒卖者在毒品交易中是其中一部分,甚至是主体。在贩毒者受众购买毒品的时候,倒卖这是交易系统的卖方角色。在出卖毒品的时候,倒卖者又变成了毒品交易卖方,交易中站在主导地位,决定着交易是否会成功。毒品代购和居中倒卖有这样几个差异与不同:

(一)不同的主观故意

代购者主观目的为帮助,很多时候并不存在明知是毒品且贩卖的主观故意。居中倒卖了解自己倒卖的东西是毒品,购买也是为了再次销售获得主观牟利,意图十分明显。

(二)不同行为本质

代购本身是为委托人提供的帮助行为。倒卖本质是贩卖行为。代购的时候会出现客观牟利问题,甚至变相加价的情况,此时会导致代购行为、代购性质发生相应变化,本质为居中倒卖行为。

(三)不同地位作用

毒品交易中代购者地位是委托者代理人,代购人以买家身份和贩毒者交易,始终是买方。居中倒卖者则一会是买方,一会是卖方,并且是独立个体没有依附他人。

(四)不同的双方关系

代购人在托购人的委托下购买毒品,有些时候贩毒者甚至不知道有托购人这样的角色。托购人交易对象是贩卖者,而不是代购者,这是明确的前提。交易行为发生下贩毒者和托购者之间。居中倒卖则交易环节发生在倒卖者与贩毒者,购毒者与倒卖者。

三、毒品犯罪居中介绍行为与毒品代购区别

居中者和代购人都参与到了毒品交易,当然二者的争议和区别是很大的。毒品犯罪过程中,居中介绍者帮助吸毒者购买相应的毒品,能够为吸毒者介绍卖家,提供相应帮助,完成毒品的购买。

居间人需要具备这样几个特定。首先犯罪期间,需要足够独立,能够按照自身意愿,独立完成活动。其次不回从中直接获取利益,交易成功之后,从一方或是双方均能获得相应的酬劳。最后居间人通常不是直接交易者,更多的是提供其他帮助行为与信息。除此之外居间人往往属于其中一方,虽然全程参与,但却不是主体。我国的司法实践认定其从属卖方或是买方的其中一部分,根据情节构成共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当然也有可能不构成犯罪行为。

此外居间人有这样几个表现形态。首先自己的行为毒品犯罪由买方提供卖方联络方式,交流毒品的交易价格、交易类型。其次为卖方提供买方,联系买方,将买方信息和要求交给买方。此外提供平台,积极翰旋,传达双方的需求,并在毒品的交易价格、类型方面帮助双方达成共识,顺利完成交易。

毒品居间买卖与毒品代购虽然有着相似表达形式,但本质却是两种不同行为,所以需要从下述几个角度区分:

(一)行为方式

交易主体的居间人能够为任何一方提供相应的交易信息,从而让双方同在一个交易链,这时候达成了居间人交易使命。通常情况下,居间人并不会直接过手毒品,代购人则会通过委托人参与到毒品的交易过程,肯定会经手毒品。

(二)参与作用

在毒品交易中,居间人可以为买卖双方同时提供信息,并创建合适的交易环境,推动交易完成,属于第三人。代购人为托购人代买毒品,不论是寻找毒品货源还是简单的跑腿,代购人都是托购人代理人,以代购角色参与到毒品交易。

(三)牟利方式

牟利方式对于行为定性有着不同的影响。居间人在毒品交易中获得酬劳。而居间人则提供买家和买家信息,明知道购毒者诉求,却仍旧帮助其购买毒品。这时候居间人不论是否牟利,都存在贩卖毒品问题。当然如果代购人同样获得牟利,此时代购人的自身性质也会发生变化。

结语:国内对于毒品犯罪表示零容忍态度,毒品犯罪对于人民安全十分不利。毒品代购行为同样有着严重影响,需要得到高度注意。应认真分析毒品代购的表现与行为,选择相应的方法处理,减少毒品贩卖对国民的危害。


参考文献:

[1]苏双丽.微信代购毒品入境被批捕[J].检察风云,2019(14):46-47.

[2]盛豪杰.代购毒品行为的刑法学剖析[J].盐城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32(02):31-35.

[3]胡江,于浩洋.毒品代购行为刑法认定的实践困难与规范完善[J].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02):8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