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利油田中心医院重症医学科 山东东营 257000
【摘要】 目的 探究在重症医学科重症监护室建立人工气道的患者进行有效护理干预的临床效果。 方法 纳入实验研究的78例患者均为于重症医学科重症监护室接受治疗,均采用人工气道建立方式开展病症干预,入组时间为2018年9月-2020年9月,分组方式以随机双盲方式开展,分别采用综合护理(实验组,n=39)及常规护理(对照组,n=39)开展临床护理,分析护理效果。结果 实验组发生导管阻塞、导管误入食管、喉痉挛及心律失常的并发症发生概率显著低于对照组,差异显著,P<0.05。结论 采用综合护理对重症医学科重症监护室建立人工气道的患者开展护理,可有效降低患者并发症发生概率。
【关键词】重症医学科;重症监护室;建立人工气道;综合护理
重症医学科患者病症危及,其病情进展,速度快,病情变化,采用人工气道建立方式开展治疗属于重症患者常见的治疗措施,通过建立人工气道,有利于保障患者呼吸道的通畅程度,促进抢救成功率的提升,但是人工气道属于有创治疗措施的一种,只有强化对应的护理干预措施,才有利于降低感染发生率,提升抢救的顺利程度,所以必须合理临床护理措施进行干预,本文就重症医学科重症监护室建立人工气道患者综合护理方法展开论述分析。
1 资料与方法
一般资料
纳入实验研究的78例患者均为于重症医学科重症监护室接受治疗,均采用人工气道建立方式开展病症干预,入组时间为2018年9月-2020年9月,分组方式以随机双盲方式开展,实验组中,男女比例为19:20,最大与最小年龄分别为80岁和42岁,均值为(61.15±3.98)岁;对照组中,男女比例为18:21,最大与最小年龄分别为81岁和41岁,均值为(61.44±4.18)岁。一般资料数据差异不大,P>0.05。
方法
对照组采用常规应用护理措施进行护理干预,主要包括对人工气道导管进行有效固定,观察呼吸道的通畅程度,并强化对导管的消毒与管理。实验组采用综合护理方式进行护理干预,处理方式如下:
湿化和温化处理
建立人工气道,为降低患者病情恶化的可能性,必须合理对温度和湿度进行调节,适当抬高患者头部抬高角度,以40度左右为宜,以尽可能的降低反流问题的发生。
吸痰干预
由于建立人工气道后,患者痰液粘稠度会提高,必须定时开展吸痰护理干预措施,以保障患者呼吸的通畅,降低误吸概率,吸痰时间应维持在15秒左右,在吸痰过程中,护理人员必须保障动作的轻柔程度,减少因为护理操作不当而对患者机体产生损伤的问题发生。
1.2.3并发症护理
在开展人工气道建立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无菌操作的方式开展护理,每天必须对呼吸机管道进行一次更换,每日必须注射湿化用水,并对患者的口腔进行清洗,可采用浓度为3%的硼酸水进行口腔冲洗。
1.2.4心理护理
心理问题将对临床治疗质量产生不良影响,关系到人工气道建立的直接应用效果,所以必须强化心理疏导,告知患者人工气道建立的重要性以及建立后需要注意的相关事项,使患者能够对自身病症有所了解,改善患者复杂心理情绪,促进患者依从性的提升。
观察指标
记录两组患者发生导管阻塞、导管误入食管、喉痉挛及心律失常的并发症发生概率[1]。
1.4 统计学处理
将两组效果录入SPSS22.0软件,计数资料检验行x2,表示用(%),P<0.05是统计学意义成立的依据。
2 结果
经研究,实验组发生导管阻塞、导管误入食管、喉痉挛及心律失常的并发症发生概率显著低于对照组,差异显著,P<0.05,具体数据见下表:
表:并发症发生概率对比分析[n(%)]
组别 | n | 导管阻塞 | 导管误入食管 | 喉痉挛 | 心律失常 | 总发生率 |
实验组 | 39 | 1 | 0 | 0 | 0 | 1(2.56%) |
对照组 | 39 | 5 | 2 | 1 | 1 | 9(23.08%) |
x2 | | | | | | 7.341 |
p | | | | | | 0.007 |
3 讨论
采用综合护理措施干预,可通过湿化及文化干预,保障人工气道应用的舒适度,通过吸痰干预,保障呼吸道通畅,通过并发症护理,预防并发症,通过心理疏导,提升患者依从性[2]。
研究表明,实验组发生导管阻塞、导管误入食管、喉痉挛及心律失常的并发症发生概率2.56%显著低于对照组23.08%,差异显著,P<0.05,可见,采用综合护理对重症医学科重症监护室建立人工气道患者进行干预,可有效降低并发症的发生概率。
综上所述,重症医学科重症监护室建立人工气道患者应用综合护理措施效果显著,值得推广。
【参考文献】
[1]王玉玲. 基于SCL-90量表的心理护理干预在重症医学科建立人工气道患者中的应用效果[J]. 中华现代护理杂志, 2018, 024(027):3300-3303.
[2]彭超华, 唐晋, 游艳. 超声引导下经皮气管切开术在危重症患者人工气道建立中的临床应用[J]. 河北医学, 2018, 265(07):10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