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刻领会《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要义,做好新时代执纪审查工作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01-12
/ 2


深刻领会《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要义,做好新时代执纪审查工作

范东伟 崔浩 王强

中国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 100120

摘要:2020年1月,中国共产党《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下发实施,提出了要保障检举控告人监督权利、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对充分发挥处理检举控告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基础性作用,推动执纪审查工作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检举控告,执纪审查,监督权利,澄清正名机制


《规则》从制定之初就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章》、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要求,着眼于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的监督体系,充分体现“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拓宽党内监督、群众监督渠道”的要求,保障检举控告人监督权利,深入贯彻,维护党员、干部合法权益,规范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的接收、受理、办理、处置程序,促进监督执纪执法权正确行使,对于增强监督的严肃性、协同性、有效性,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规则》适应了新时代下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内在要求

党的十九大提出了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目标任务,十九届四中全会要求健全党和国家监督制度,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推动巡视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处理检举控告是纪检监察机关的基本职能,是党内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主要途径,在全面从严治党中发挥群众基础性作用。在《规则》发布之前,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依据2005年版《国务院信访条例》、1994年版《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及《实施细则》,一些规定已不适应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制定《规则》为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提供基本遵循,有利于坚持和加强党对处理检举控告工作的统一领导,有利于发挥党和国家监督专责机关作用,及时发现问题、掌握政治生态状况,增强监督实效性,推动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

二、《规则》适应了拓宽党内监督、群众监督渠道的工作的形势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群众路线是我们党的生命线和根本工作路线,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都要站在群众的立场上,通过各种途径了解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批评和建议,将群众满不满意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检举、控告是党章、宪法赋予党员、公民的重要权利。处理检举控告,是我们党倾听党员和群众呼声、依靠人民群众开展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方式,是纪检监察机关贯彻党的群众路线、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重要举措。制定《规则》有利于进一步畅通检举控告渠道,完善激励保障机制,调动党员、干部和广大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发扬党内民主、密切联系群众,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党的信任和信心,厚植党的执政根基。

三、《规则》适应了增强监督的严肃性、协同性、有效性管理要求

一是提出了要保障检举控告人监督权利,增强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质效

《规则》对检举控告受理范围做出了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纪律行为,对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以及其他依照规定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违纪违法行为,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检举控告。

针对检举控告人对检举控告存有疑虑,害怕遭到被举报人打击报复的问题,《规则》对保护检举控告人的合法权利作出了多项特别规定,如第三十五条将“因检举控告致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者侵害的,可以提出保护申请”列为检举控告人权利。第四十七条则规定了纪检监察机关建立健全检举控告保密制度,要求对检举控告人的姓名(单位名称)、工作单位、住址等有关情况以及检举控告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严禁将检举控告材料、检举控告人信息转给或者告知被检举控告的组织、人员,受理检举控告或者开展核查工作,应当在不暴露检举控告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等,并在第五十二条规定了相应追责情形。针对被检举控告人,第三十七条将“不得进行打击报复”列为被检举控告人义务,第四十九条则明确提出“有危害人身安全和损害财产、名誉等打击报复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这些具体规定,有助于建设检举控告人的保护防线担心,保障检举控告人的监督权利。

二是提出了要维护党员、干部合法权益,保护干事创业积极性

《规则》坚持保障合法权利原则,充分贯彻“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既保障检举控告人的监督权利,又强调要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在前期大量防止诬告陷害的工作基础上,《规则》对诬告陷害行为做了明确界定,即“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属于诬告陷害”。既对诬告陷害行为作出了明确界定,又明确对诬告陷害的严肃处理,同时为被诬告陷害的党员干部建立健全澄清正名机制,制度要求进一步完备。

建立健全澄清正名机制,是对以往执纪审查工作的继承和创新。《规则》明确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对经查失实的检举控告,可以采取发函说明、当面说明、通报等方式予以澄清。如向被检举控告人所在地区、部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以及本人发函说明或者当面说明,向被检举控告人所在地区、部门、单位党组织通报情况。对因检举控告失实而受到错误处理、处分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予以纠正,或者向有权机关提出纠正建议;纪检监察机关、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对被诬告陷害的党员、干部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谈心谈话、消除顾虑,保护干事创业积极性,推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

三是提出了要促进监督执纪执法权正确行使,赋予《规则》生命力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十九届四中全会要求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推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党的十九大以来,在党中央领导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牢记职责使命,勇于担当作为,为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贡献了巨大力量。进入新时代以来,新制定下发的《规则》既是对以往纪检监察工作经验的提炼总结,又是对做好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的工作指南。

打铁必须自身硬,要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首先纪检监察机关自身运行要规范化、法治化,《规则》将依纪依规依法处理检举控告作为基本思想、工作原则,把规范化、法治化理念贯穿检举控告工作始终;通过明确权责界限、规范工作程序、严格过程管理,对检举控告工作界面的规范化、法治化提出了要求;《规则》既明确了指导思想,又指明了方法路径,有利于提高受理信访举报、处置问题线索的规范化水平,确保监督执纪执法权受约束、有保障,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四、结语

进入新时代以来,通过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反腐,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全面从严治党取得了新成效,凝聚了党心民心,提高了群众监督的积极性。今后工作中,公司纪检干部将认真学习《规则》,深刻领会其规定要义,继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畅通检举控告渠道,规范检举控告秩序,充分发挥检举控告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基础性作用。同时将加强对《规则》贯彻执行的监督检查,纳入巡视巡察和日常监督重点,推动《规则》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1. 促进监督执纪执法权正确行使——从典型案例看《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的贯彻执行[J]. 中国纪检监察, 2020(4):41-43.

[1].促进监督执纪执法权正确行使——从典型案例看《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的贯彻执行[J].中国纪检监察,2020,000(004):P.41-43.

3. 杨韵欣.高水平贯彻执行《规则》推动信访举报工作高质量发展[J].党风,2020(5):55-55.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