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邮政银行个人信贷风险管理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01-14
/ 3

我国邮政银行个人信贷风险管理

员海婷

北京首金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经过几十年发展,从无到有,从零零星星到初具规模,在发展中不断进步。但他毕竟是国内一项新兴的业务,在外部环境不成熟、经验缺乏的境况下,发展过程中必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有待改进的地方,这需要理论界与实务界通力合作,控制其可能存在风险,为我国个人信贷业务的稳健发展保驾护航。个人信贷业务广阔的发展前景已经成为共识,但其未来的持续健康发展需要经济社会中各方面的努力,从外部市场和银行内部管理多个方面采取措施,改进和完善个人信贷业务的风险管理机制,为我国银行业及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一.邮政银行小额信贷模式

(1)邮政银行小额信贷基础概念

小额贷款是指邮政储蓄机构向单一借款人发放的、不超过对其授信额度的贷款,包括向县及县以下农村地区农户发放的用于满足其生产经营或日常消费资金需求的农户小额贷款,以及向城乡地区从事生产、贸易等部门的私营企业主(包括个人独资企业主、合伙企业合伙人、有限责任公司个人股东等)、个体工商户和城镇个体经营者等微小企业主发放的用于满足其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贷款等。

(2) 邮政银行小额贷款品种

目前所包括的贷款品种有农户贷款和微小企业主贷款两大类,根据担保方式不同,农户贷款分为农户联保贷款、农户保证贷款;微小企业主贷款分为商户联保贷款和商户保证贷款。农户贷款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向农户发放的用于满足其农业种植、养殖或生产经营需要的短期贷款,担保条件可以是由满足条件的自然人提供保证,即农户保证贷款;也可以是由 3 至 5 户农户组成联保小组,小组成员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即农户联保贷款。

微小企业主贷款指邮政储蓄银行向微小企业主发放的用于的满足其生产经营或临时资金周转需要的短期贷款,担保条件可以是由满足条件的自然人提供保证,即商户保证贷款;也可以是由 3 户微小企业主组成联保小组,小组成员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即商户联保贷款。

(3)邮政银行小额信贷贷款对象及条件

在农户联保贷款中,3 至 4 个成员组成的联保小组,小组成员之间不能有直系亲属关系存在,如亲兄弟姐妹,父子,夫妻关系等;5 户联保小组最多允许两个组员之间存在直系亲属关系。在商户联保贷款中,小组成员之间不能有直系亲属关系存在。

(4) 邮政银行小额信贷业务流程

小额贷款业务流程可划分为贷前处理、贷中处理、贷后处理三大部分(见图 3)。贷前处理包括:宣传与营销、贷前咨询、申请受理、贷前调查、调查报告;贷中处理包括:贷款审查、贷款审批、贷款发放;贷后处理包括:贷后检查、贷款预警监测、贷款回收、逾期贷款催收、资产保全等。

(5) 邮政银行小额信贷利率及还款方式

小额贷款利率实行风险定价原则,综合考虑资金成本、经营成本、管理成本、贷款损失风险、收益及当地金融市场情况等因素,由总行制定最低的贷款利率:15.30%(年利率)。

小额贷款利息分为贷款本金利息和逾期本息的罚息。贷款本金利息自放款日开始计息,计息方式有两种,即“按期计息”与“按日计息”。贷款逾期之后对逾期本息计收罚息,逾期罚息采取按日计息的方式。贷款期间,如遇利率调整,仍按合同利率执行。

二.邮政银行小额贷款存在的风险

(1)制度风险

首先,邮政银行缺乏对行业的分析能力。我们没有一个机构可以本地区范围内行业进行有效分析,这在战略上就失去了目标,致使实际工作中增加了很大的盲目性。例如农村养殖业、经济种植业及小型加工业,农户种植业风险较小,基本上在东北地区不易出现绝收而导致不能归还贷款的情况,但同样利润也较小,养殖业受经验约束较大,且不同养殖业所带来的风险同授予也不同,牛、猪、鸡类养殖的风险指数也不同,受市场波动影响较大,同时,疫情出现的影响也很大,小型加工业差别更大,各家各户的模式都不尽相同,很少有共性,行业分析报告较难整理,没有统一的模板,就增加了工作的难度,加大了风险,因此成立系统内的行业研究分析机构就成为一个迫切的需求。

(2)人员风险

邮政银行是从邮政集团公司剥离出来的企业,隶属于邮政集团公司,都是从早期的邮政局过渡过来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文化水平较低,且不具备相关银行业业务基础知识,自上到下,具有丰富信贷经验的人员很少,导致信贷业务开展缓慢。

信贷员偏少,一个支行信贷部一般有信贷员 2-4 名,一个支行面对一个县城或者是县级市,一个信贷员要负责范围很大,加上信贷日常业务,难以招架高强度的信贷工作。为防范风险,信贷员不仅要懂得贷款知识,还要懂一些科学知识,对种植业、养殖业、企业管理、农村产业政策,整个市场行情等等都要了解,但有的信贷员达不到这样的要求。贷款作为一种商业行为,它是以安全为起点的,但农业贷款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存在着自然风险大,比较效益差的特点,而目前对农贷的考核有不尽合理的地方,对农贷一律要求百分之百收回,这给信贷员造成了一定的心理压力,惧贷恐贷思想还一定程度存在。

(3)利率定价风险

当前邮政银行利率定价比较高,虽然充分考虑了贷款成本与损失各方面的因素来确定的利率,但仍然不是很适合城市及农村市场,而且定价方式为全国统一,不符合各地实际情况,尤其当前的农村市场,15.30%的年利率在各家银行机构中是最高的,而农村各家金融机构的利率普遍在 8-10%左右,私人民间借贷在10-12%左右,相对于各家金融机构及民间借贷不具备任何价格上的优势。

当前邮政银行利率定价表现出来的问题一是缺乏健全的贷款利率定价机制,没有形成一整套完善的管理办法,在发放贷款过程中未将利率浮动纳入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管理制度中,存在营销与定价、审批与管理等方面的脱节现象,没有建立有效的风险预警和防范系统,风险规避很难落到实处;二是目前也没有专门的利率管理机构,对浮动利率定价机制的形成、具体浮动利率标准的确定及资金成本的测算等缺乏相关的业务知识,而且执行具体贷款业务的基层员工又很难正确贯彻浮动利率政策的精神;三是在执行过程中的“刚性”,由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定价,统一执行,基层没有灵活的定价权,需要浮动或优惠的利率必须报总行审批决定;四是缺乏细分贷款对象的适用标准,没有建立对贷款对象进行细分贷款定价机制,缺乏信用评定标准等划分指标,使得只有选择一些粗线条的单一指标对贷款对象进行划分。

(4)征信系统风险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从 2006 年正式运行以来,在规范个人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提高社会诚信度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目前个人征信系统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改进和完善。

具体表现为,一是系统正式运行以前发生的逾期记录仍反映在个人信用报告中。如某客户 2001 年办理住房贷款,2004 年 10 月份以前有若干次逾期,2005年 10 月份已全款付清。2008 年 9 月份,该客户申请贷款时,因逾期记录仍然显示而遭拒贷,这明显与“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相悖。二是个人信用信息

基础数据库中部分数据项的信息量过少,影响系统的正常发挥。如个人信用报告中的信用交易信息项下只详细记载了最近 24 个月的信贷明细信息,之前信息无法查询;担保明细信息中,仅有被担保人的姓名、身份证号、担保金额及被担保贷款实际本金余额四项,而无相关金融机构名称,不便于异议申请的快速处理。三是征信系统中并不能完全表现出客户的实际信用情况,就客户简单的逾期记录能反映出客户的还款意愿及信用状况,从我行一年来的工作中来看,少数客户总是在多次催促下,甚至上门催收的情况下才还款,此类情况并不能反应在客户的信用报告中,由于是银行多次催收才使得客户贷款未出现逾期,所以没有在信用报告中出现不良记录,但根据实际情况,此客户的还款意愿不强、信用状况不良,此种情况在征信系统中查询不到,所以对客户的信用情况不能实现全方面了解。

(5)审批制度风险

目前邮政银行实行的审批制度为审贷会制度,审贷会成员通常由 3-5 人组成,信贷员陈述客户情况,审贷会成员对贷款调查报告中的疑点进行提问,信贷员必须给出合理的解答,当审贷会成员提问结束后对此笔贷款进行表决,从职务最低的人员开始,实行一票否决制,当全体成员通过时候此笔贷款才确认通过,此种方式在很大程度上防范了风险,确保了贷款发放的合规,但是所有贷款均通过此种方式进行审批,面对整个县城区域的客户,相对反应出审批制度的呆板,不灵活,信贷员没有自主权,对信贷业务的发展是个极大的约束。

三.邮政银行个人信贷风险管理解决办法

(1) 完善人员素质

建立严格员工培训管理制度,对在职人员开展定期思想教育、知识更新和技能培训,重点进行爱岗教育和责任心的培养,积极培养其市场意识、营销意识、风险意识以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及时总结收贷经验,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严格执行贷款发放的终身追究制,加大违纪发放贷款责任处理力度和员工业绩考察力度。

(2) 完善定价机制

有效运行定价机制,从而达到利率定价管理的目的,这涉及到利率定价运行机制的建设。从实际情况来看,有三个主要因素会对未来利率定价运行机制产生影响。首先是市场监管的影响。我认为,即便实现了利率市场化,但市场监管者,如人民银行、银监会以及物价部门等仍然可能对各商业银行的利率价格实施一定的监管和影响,尤其是在利率市场化建设的初期。价格战或者哄抬价格,是市场监管者极力要避免的两种极端情况。其次,任何一个企业价格决策的出发点,都是试图在补充成本、吸收费用的基础上实现利润的最大化,商业银行也不能例外。一旦放开利率管制,首要的问题就是如何报价既能覆盖各项成本,提高资本回报率,又能在市场竞争中获取足够的市场份额,实现银行的持续增长。第三,在放松利率管制、实现利率由各商业银行自主决定的时候,业务营销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导致舞弊,以及随意加价或者让利等不良现象都有可能出现,从而损害银行整体的根本利益,甚至成为新的风险来源。而同时,业务一线的谈判人员又必须具有一定的自主权,否则将使银行各项业务限于被动的境地。

(3)完善征信法律体系

在个人信用体系建设中,立法的内容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制定规范信用交易方面的法律法规,目的是保证信用交易的公平性;二是制定促进信用信息公开和保护的法律法规,目的是促进信息的公开以及保护个人隐私,企业商业秘密和国家机密;三是制定规范信用信息服务机构的法律法规,目的是规范信用信息服务机构收集,加工和传播信息的行为;四是制定对失信行为惩罚的法律法规,主要目的是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罚力度,增加失信的成本。

(4)完善规章制度

银行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凡是发放的贷款,无论数额大小均不得由单人操作;明确信贷员、主任、信贷部、审贷会的职责,每项贷款必须通过“审、贷、查”三步才可发放,违者追究直接责任人和领导责任。通过实行“三岗分离制”,建立和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有效机制,增加贷款透明度。督促贷款人员贷款后经常调查借款人的经营状况,随时掌握发展动态,发现苗头及时采取对策,及早收回贷款,同时改变审批办法,实行分级审批,对信贷员实行限额自主发放,各级管理岗位实行限额审批发放制度,提高审批灵活性。

参考文献:

[1] 王丽丽.个人金融业务与法律风险控制[M],法律出版社 2014,219-236

[2] 李小安.信用规制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4,51-59

[3] 邹浩.美国消费信用体系初探[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5,90-97

[4] 李曙光.中国征信体系框架与发展模式[M],科学出版社 2016,57-63

[5] 南霞.浅谈个人信贷风险的成因及策略[J],辽宁城市金融 2017,(197)

34-35

员海婷,1991年6月22日出生,女,2013年本科毕业于山西大学商务学院,籍贯:山西省平陆县,现居北京。在职研究生专业是金融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