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实施后环境人格权保护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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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实施后环境人格权保护研究

刘腾飞

株洲行政学院 湖南株洲 412000

摘要: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也变得越发严重,但是传统的人格权法不足以有效的保护人们的环境权益,如何通过立法全面的保护人们的环境人格权已经成为了很多学者重点关注的问题。本文对制定环境人格权的必要性以及其内容和性质进行了简单介绍,并探索了环境人格权民法保护措施,希望通过本次研究可以为环境人格权民法发展提供参考建议。

关键词:环境人格权;民法保护;研究

引言

为了应对越发严重的环境危机,各国都采取了多种措施来遏制环境问题的发展。自上世纪八十年代我国就开始了对环境权理论的探索,而且提出了环境人格权这种新型人格权利。对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进行深入分析后发现,其中采取的行政手段往往就是对污染企业或人员进行罚款,而且存在执行滞后的缺陷,此外,想要对环境污染造成的人身危害进行刑事诉讼往往很难立案,寻找诉讼主体也存在很大的难度,针对这些问题就需要完善民法中关于环境人格权的内容,以便可以维护人们享受美好环境的权利。

一、确立环境人格权的必要性

民法对人格权进行规定时遵守的标准就是人们自身的人格利益,这种形式的人格权只是体现了人在社会交往中的主体权利,如,名誉权、自由权、平等权等,对于人在环境中的主体资格并没有进行详细规定。环境侵权就是借助环境对他人身心健康进行侵害的一种行为,我们日常生活的环境具有美学和生态价值,环境侵害的发生会影响到人们对这些价值的享受,同时还会对公私财产造成侵害,对无主物造成伤害。由于侵害范围非常广泛,现行的民法人格权已经不能提供全面保护,也不能作为救济依据,为此就要通过民法为人们享受优美环境提供保护,也就是要根据环境利益为人们提供环境人格权。

环境人格权的本质还是人格权,只不过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环境人格权的提出为人们享受生态环境具有的各种价值或是在美好环境中进行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美国以前的环保案例中就已经将环境人格权作为了一项独立权利,我国要想对可持续发展战略进行更好的贯彻落实,就需要在民法典中添加环境人格权。

二、环境人格权的内容及内在本质

(一)环境人格权内容

和传统的人格权相比,环境人格权增加了确保人们身心健康、享受清洁空气、安静环境、灿烂阳光、干净水源和良好通风的权利。所谓的身心健康权利就是确保人们的身心健康不受到来自环境污染的侵害,为人们欣赏自然美景提供了权利保障;至于清洁空气权就是人们享有在洁净的空气中生活和工作的权利;至于安静的环境就是人们拥有对噪声污染提出抗议、公诉的权利;至于灿烂的阳光就是人们拥有享受阳光照射的权利,对于非正常光线的照射可以提出抗议和公诉;至于干净水源就是确保人们免受来自水资源污染的伤害;至于良好的通风就是人们享有在空气流通良好的环境中生活的权利。

(二)环境人格权的内在本质

1、属于一种精神性权利

环境人格权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对主体的精神利益提供保障,所以说其属于一种精神性权利,而且和环境人格具有相同的精神利益。该权利具有的特点主要有以下二点:一、环境资源是该权利的主要媒介,充分体现了人们对生态环境的本能需求;二、环境资源具有的欣赏性是该权利的基础。优美的环境具有欣赏性和美学价值,会给人一种身心愉悦的体验,但是环境污染的不断升级会给人们的身心健康带来了严重威胁,甚至会造成一个区域的人们都患上了相似的恶性疾病,而且环境污染对于环境审美价值的破坏是很难恢复的,从而导致人们的精神世界受到严重打击。

2、属于一种社会性私权

环境人格权是对环境权的私权化,属于一种社会性私权。JosephSax教授是最早提出环境权理论的人员,他觉得每个公民都享有在优美环境中自由生活的权利,这项权利应该归属于公民的基本权益,应该通过立法来对这种权利进行保护。在这种理论提出之后,很多国家都开始了对环境人格权的研究,进而在法律中增加了关于环境权的内容,但是很多学者认为这项权利只能适用于对公共问题的处理,对于私人问题的处理不能适用该项法律,也就是人们不能将环境权作为民事诉讼的依据。其实将很多私人利益集合到一起就可以称作公共利益,对私人利益的保护其实也是保护公共利益的一种方式,所以说环境权属于一种社会性私权。环境人格权针对的正是社会公共利益,解决范围也没有超出社会公共范围。通过以立法的形式保护个人权利,可以有效的保护社会利益。

三、环境人格权的民法保护探索

(一)增加关于侵害环境人格权责任的内容

通过上文介绍我们可以发现环境人格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如,综合、长期、延缓和精神性等,而且构成侵权的要素也存在很大差异。首先需要对环境人格权造成了损害,这也是对侵权责任进行负责的前提,但是这些行为中有些是合法的;其次,存在危害环境人格利益的行为。环境人格侵权往往需要很长的时间才能显示出来,但是一旦显示出来就说明已经对人们的人身健康带来了危害,而且对生态环境的美学价值和观赏性造成了严重损害,因此不能将实际损害作为判定环境人格侵权的依据;再次,环境问题存在复杂性,而且需要科学理论作为依据,和受害人相比,在环境侵权中侵害人往往能够对因果关系进行充分证明,受害人反而比较被动。为了对受害人的环境人格提供保护,可以对因果关系进行推断,以推断结果作为判定依据;最后,过错和无过错归责原则是我国对环境侵权的判定原则,有的法律采用的是过错责任。

(二)详细规定关于承担环境人格权侵权责任的内容

一般性和精神性的民事责任都属于环境人格权责。前者可以通过对危险进行消除、对侵害进行遏制或是对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的方式进行负责。由于该权利属于精神性权利,所以侵害人还要给予受害人一定的精神赔偿。但是精神利益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因此,法律需要详细规定环境人格权的精神赔偿内容,另外,还要制定计算赔偿金额的标准。

(三)对环境公益讼诉进行完善

如果人们的环境人格权受到了损害,受害人可以依据环境人格权进行公诉,但是环境问题一般都会涉及非常广泛的范围,而且由于问题比较复杂,因此有着很高的专业要求。另外,很多工业污染案例中都需要面对来自经济实力强大企业的压力,这对于维护公民环境人格权也会造成一定难度。环境利益并不是一个人或一个团体的利益,而是人们大众和后代人的公共利益,因此保护环境人格权适合采用公益诉讼。

传统的诉讼法对资格有着严格要求,只有和案件有着直接利害关系的原告才能提起诉讼。《民事诉讼法》的颁布突破了这种关系的束缚,然而该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关于诉讼主体的具体规定,因此开展环境诉讼过程中经常会遇到立案和确定诉讼主体的困难。后来颁布的《环境保护法》中对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进行了具体规定,这对于保护人们的环境权益是有利的,但还是没有将个人归于诉讼主体。

结语

总而言之,环境污染问题的不断凸显,需要通过民法确立环境人格权。环境人格权的确立是为了维护人们享受优美环境的权益,确保人们不会被环境污染带来的危害所侵害。虽然现在施行的民法中更加全面、具体的规定了环境人格权,但是其中还是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增加关于侵害环境人格权责任的内容、详细规定关于承担环境人格权侵权责任的内容以及对环境公益讼诉进行完善,如此才能为人们提供更完善的环境人格保护。相信未来的环境人格权将会变得更加完善,民法对于环境人格权的保护也会更加有力,这也是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必要措施。

参考文献:

1.刘晓春.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原则条款解析.中国市场监管报,2019,4.

2.刘志坚,郭秉贵.大数据时代公共安全保障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冲突与协调.广州大学学报,201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