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行业反垄断立法对于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必要性探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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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行业反垄断立法对于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必要性探析

姜钰

(北京金亿峰国际黄金珠宝有限公司 北京 100022 )

摘要互联网行业经历了自由竞争、寡头竞争、大平台寡头垄断阶段。寡头垄断市场在在即时通讯、搜索引擎、第三方网上支付和电子商务四大领域尤为明显。垄断侵害的互联网经济健康、持续地发展。反垄断法对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互联网领域反垄断立法也十分迫切。相关政策的出台,降低了市场进入壁垒,促进了更多主体进入市场,对公平有序参与竞争,激发市场活力起到了关键作用。


关键词:反垄断,互联网行业垄断,互联网经济


一、我国互联网垄断发展历程

(一)研究背景

为预防和制止平台经济领域垄断行为,引导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促进线上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起草了《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2020年11月10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布后,AL、MT、PDD、TX等巨头股价大跌,社会公众热切议论。本文就我国互联网行业的发展历程、垄断的危害以及我国立法现状等几方面进行展开,旨在说明互联网行业反垄断立法有利于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互联网垄断发展历程

互联网行业的发展,自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市场集中程度的不断加深。互联网在发展的初期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发展期间自由竞争程度较高。由1994年至今,互联网的发展一共经历了三次浪潮。

第一次浪潮(1995-2003年),在此期间,互联网市场上仅仅有几家参与者。市场呈现短暂的自由竞争阶段的特征。以TX公司为例:TX公司于1998年成立,第二年推出了其在即时通讯领域的第一款产品,当时的市场竞争还比较充分,TX公司并没有在市场上占据明显优势地位。

第二次浪潮(2003-2009年),由于初期进入者的发展和壮大, 互联网行业内部开始出现垄断竞争。TX公司于2004年在香港成功上市,同时其产品注册用户突破3亿大关,其在即时通讯领域的垄断地位已然显现。

第三次浪潮(2010年至今),互联网行业逐步形成了拥有市场势力的寡头。根据最新的研究显示,TX公司2011在即时通讯市场上的市场份额已经达到了76.56%,寡头垄断地位明显。目前,在即时通讯、搜索引擎、第三方网上支付和电子商务四大领域,分别出现了以TX、BD和AL为首的、稳定的寡头垄断市场。这些垄断寡头利用自身的市场支配地位,实施的各种限制竞争的行为,使得其在各自的领域内继续占据着绝对优势,攫取了最大的利润,严重危害了正常的竞争秩序。

然而,长期以来,尽管平台经济领域不正当竞争、滥用支配地位行为尽人皆知,但还是坚持“包容审慎”的态度。这一方面是出于对新业态的支持鼓励,另一方面也因为平台经济领域垄断是个新问题,需要全新监管思路,不能操之过急。

(三)互联网行业垄断的形成机制

互联网行业垄断的危害形成于“网络外部性”。所谓的网络外部性,是指互联网的消费者会随着网络的扩大而扩张。经营的网络扩张的越大,其使用的消费者就原来越多,这种效应最终会导致互联网经营者强者越强而弱者恒弱。相较于传统的工业产业的规模经济,互联网产业基于网络效应所产生的规模经济是有所不同的。众所周知,传统产业因为自然条件的限制,在生产规模达到一定程度之后,会限制经济规模的发展,这就导致了传统行业中很少有企业能够垄断整个市场的地步。但是在互联网行业中,由于经营者生产的是一种信息产品,其成本接近为零。所以,在某家企业利润积累到一定程度后,极易形成可以支配市场的寡头。

二、互联网行业垄断的危害

(一)对互联网经济的侵害

当前,互联网经济毫无疑问业已成为现今世界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对于每一个互联网经营者、消费者来说,互联网经济是对参与者经济权利的最基本要求。一般而言,垄断者强制用户进行“二选一”的选择,或者通过强制用户放弃某些服务或产品,又或者通过一种隐秘的手段来扫描用户的隐私信息。以上的这些行为都侵害了用户的自主选择权,长期如此,必将对整个互联网经济造成侵害。

(二)对行业技术创新的侵害

同样地,垄断也妨碍了互联网行业的技术创新。首先,垄断使得互联网企业不再具有创新动力;其次,即使有了创新的动力,这种创新的持续性也会受到垄断的威胁;最后,长期如此的结果必然是整个行业环境的恶化,陷入恶性循环。

互联网行业中出现的垄断现象并不能促使整个行业出现经济效率的现象。因为垄断往往能够获得固定的超额利润,垄断企业就不再进行技术创新。同时,为了维持这种地位互联网企业一方面造成了扼杀了中小型企业独立发展,另一方面也必然滋生了一批不思进取的垄断企业,形成了腐败的社会毒瘤。中小型互联网企业在资本、技术、政策和品牌等方面与市值动辄数十亿甚至上百亿美金的大集团相比,处处受到不公正的待遇。

(三)对消费者利益的损害

作为消费者,在一个竞争的市场中,应当得到优质的产品、合理的价格和良好的服务。 但是,一旦这些企业巩固了自己的垄断地位,下一步势必会提高其产品的价格,最终所害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从某种意义上讲,全球范围内互联网行业中的这些垄断寡头甚至已经成为了互联网行业整体健康发展的阻碍,也是壮大互联网用户数量的掣肘。毫不夸张的说,互联网行业中的限制竞争行为已经到了不得不规范的地步。

三、我国互联网反垄断的立法现状

1978年,我国初步引入反垄断法律。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有关保护竞争、鼓励竞争的政策、法规开始出台。至1993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此外,全国已经有二十多个地方立法机关制定了地方性的《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实施办法。但是,这些法律法规虽然表明我国的反垄断规范已经初步形成,但还是不够系统。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这部“经济宪法”,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然而,就我国涉及互联网行业的现行反垄断立法状况来讲,当前我国立法直接涉及到互联网行业的法规法律很少,如1991年颁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这部法律主要是从民商法的角度保护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对于互联网行业的滥用行为并没有直接的规定。我国在互联网领域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也并非无法可依。

四、互联网行业反垄断立法有利于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2020年11月,《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的出台,对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有积极影响。例如,《指南》点名批评了强制二选一、大数据杀熟。因为平台的这些操作明显损害了消费者利益。《指南》专门指出过度的补贴、流量支持也是一种限定交易行为,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近年来,大规模补贴几乎是所有互联网企业攻城略地的必杀技,也是他们争取消费者、做大用户量的根本依靠。当一个新兴商业模式崭露头角,巨头们看上后会毫不犹豫地发起补贴战,打得新来者无力招架,从而获得优势。近几年,这种情况已经多次发生,消费者习以为常的打车补贴、外卖补贴、购物补贴等,很大程度上就来自于巨头资本的支持。

按照《指南》的规定,今后大平台不能再借助巨额补贴、流量支持扼制新进入者,只能通过商品、服务的质量和创新面对面竞争。这就实现了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的初衷一一着力预防和制止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开放包容的发展环境,降低市场进入壁垒,促进更 多主体进入市场,公平有序参与竞争,激发市场活力。

其实早在年初,国家就公布了《〈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首次增设互联网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依据的规定。除了《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近期监管部门又召集多家企业召开座谈会,传达了整治、规范线上经济的规则。因此,监管并非骤然收紧,互联网企业也无需再猜测监管部门的意图,为什么此刻出台反垄断措施。这只是反垄断介入了互联网领域,让游戏规则回到公平公正公开的环境中。企业现在要做的,应该是将更多资源用于技术革新、质量改进、服务提升和模式创新,通过公平有序的竞争,充分发挥平台经济高效匹配供需、降低交易成本、发展潜在市场的作用,推动资源配置优化、技术进步、效率提升,使全社会能够共享平台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成果,实现平台经济、实体经济和谐 共生与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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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徐士英,王良.论新型B2B电子商务市场的反垄断法规制[J].法律科学,2014(3).

[3]吴振国.发展中的中国竞争政策[J].竞争法评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