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中小学教师法律身份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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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中小学教师法律身份

刘珍 周楠

重庆师范大学 重庆北碚 400700

引言: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大计,教师为本。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关键就是要建立高素质的中小学教师队伍,而教师队伍建立与保障的核心就是让中小学教师有合理化的法律身份。

摘要:本文从理论和实际案例两方面来探讨中小学教师身份,主要论述因教师法律身份模糊而引发的问题,从而探讨确立中小学教师的法律身份。

关键词:中小学教师 法律身份

一、教师身份

教师身份的这个话题在近年来的关注度不断升高,大部分民众、部分师范生,甚至是少数在职教师,均对教师的法律身份存在不清楚、模糊的情况,但是,如果教师对自己的身份不明确,可能会阻碍自身的专业发展,也可能影响自身的合法权益。我国的教师因没有一个准确的定位,导致众说纷纭。从义务教育本身的特殊性和教师的权利与义务看来,义务教育阶段中的国家公立学校的中小学教师应当作为“教育公务人员”;就私立学校而言,中小学教师应为自由职业者、专业技术人员、普通劳动者,这属于大部分的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年修订),第一章第三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育专业人员”是国家法律给予教师的身份,但它并不是一个确切的法律术语,在法律上并没有什么意义。在现实生活中,因为教师的法律身份得不到公众的一致认可,引发了一系列的事件,所以,进一步明确教师的法律地位,有助于加强教师队伍的建立与管理,有助于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有助于进一步维护和保障教师的合法权利。

二、案例分析

(一)地震中的“范跑跑”

2008年汶川大地震,被网友们戏称的“范跑跑”。从个人角度来看,争取自己的生存权是无可厚非的;但从社会角色、社会期待来说,他作为一个成年人,尤其是作为一个教师,在天灾来临之际,保护学生的生命安全应当成为他的义务与责任,这是社会期待他完成的义务,但是他没有完成,对社会来说,他没有尽到自己的责任,有违《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在《教师法》中制定了有关教师义务的规定,其中之一就是要关心、爱护全体学生,显然,范老师是没有做到的。事发之后,“范跑跑”发博的表态“即使我的母亲在里面,我也不会去救......”,从中可以看出,范美忠对自己的定位是“公民”或者说是“劳动者”,并没有意识到自己是“教育专业人员”,是一名教师。社会舆论对他的事后表态也是骂声一片,他们认为,处于地震中逃命是人的本能,人们或多或少是可以理解的,但在他事后发博中所表达的意思确实人们不敢苟同的,因为他没有承担作为一名教师应尽的责任,他忘记了教师的身份。

(二)看客“杨不管”

2017年,充当“看客”的“杨不管”在继“范跑跑”事件后再次登场。事件是发生在一堂课上,有学生因某件事情发生肢体冲突,然而该课堂上课的杨老师却在发现后只说了一句:“你们要是有劲,下课到操场上去打”,之后自顾自上课,两学生继续打架,最终演变成其中一名学生发病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结合之后的调查情况,在我看来,杨老师之所以不用管原因有三:其一是因为无法判断学生肢体冲突的剧烈程度,所以没有制止住两学生的行为;其二是因为他对自己的定位应该是一名教书的“脑力劳动者”,不应参与到学生中间;其三是因为不敢管,因为教师管教的范围、程序与方式在法律上是不明确的。通常一些家长认为,他们将孩子送到学校,那么,之后在学校发生的一切就是教师的责任了,而一些教师则认为,管了有责任,不管也有责任,不管怎样都有责任,那么就不管学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因有关法律并没有规定教师管理的范围或者说是管理学生的程度,所以,即使教师管学生也只能根据自己的衡量标准,按照该学校的传统、自身的教学经验来处理或者承担危险性比较小的事物,而危险性比较大的事物,教师可能会潜意识的去规避。因此,这件事的关键在于应尽快明确教师管教学生的范围与方式,出台教师管教学生的实施细则,明确规定教师管教学生的行为哪些是“必须的”,哪些是“禁止的”,哪些是“倡导的”,给教师以管教行为上的指引。

(三)教师“下跪事件”

某中学教师在一个班级上英语课,有两位学生下五子棋,老师发现后进行制止,过程中却和学生起了冲突,事后,该班班主任叫学生面向全班同学道歉,该老师却当众下跪。该事件发生后,在网上引起一片哗然,对此,我们不由深思,该老师看似为让学生转变而下跪,但其实却是现今教育面对公众压力的一种无力表现。教师下跪,目的是教化学生,但一同跪下的还有教师的权威与威信,试问,一名教师在学生面前失去了威信那他还能教好学生吗?教育作为国家的根本,一个跪下的教师如何教出站着的学生,如何培养社会主义未来的接班人和建设者。该教师的行为无疑刺激了大众,让某些大众无意间把教师归为“服务行业”,因为一味的维护学生,会在出事后让社会舆论大部分偏向学生,如果这种情况继续发生,可能会致使教育走向真正的服务业,置身服务业的教师或许就不敢、不能行使“教育权”。教师不行使教育权,那他还能算作是一名教师吗,那他的教师身份还会存在吗。

(四)、语文老师的“入学教育”

湖南省某中学一语文教师在对学生的入学教育中说道:“读书应该是为了自己,将来挣大把的钱,找一个漂亮的老婆”,并将这样的观点写进论文因此获奖。事后被群众举报,经有关方审核后做出了将其从该学校开除,并在全市范围内不再被录用的惩处。该教师的做法错了吗?他的看法想必是大多数人内心的真实所想,只是身为教师,大众认为这种话不应从教师的口中说出来,破坏了大众眼中教师为人师表的形象。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开除教师有这样的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1项、第3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以上的所有情形当中,该教师都没有做过,那么,剥夺这位教师的教师资格凭的又是什么?教师的身份是因何被剥夺?

三、总结

综上所述,既然教师的法律身份是教育专业人员,那么就应该承担起相应的责任,享有相应的权利。关爱学生是教师的责任与义务,但与此同时,教师的权利也应该得到保障,现代教育存在的问题,法律的不完善,导致的教育处于弱势,教师某些利益得不到维护。如此,才导致现今教师身份的模糊性。

中小学教师法律身份体系的建构是一项长期工程。教师的法律身份得到完善,不仅可以让教师拥有相应的社会地位,拥有安身立命的本钱,也可以让处于教育阶段的学生全面健康的发展。教育的发展关键在于师资队伍建设,教师法律身份的模糊不定,导致教师管理与教师基本权益保障中出现种种缺陷与弊端,教师法律身份的完善已然成为阻碍我国义务教育事业健康持续发展的核心问题之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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