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实务中的测绘成果审核探讨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02-26
/ 2

不动产登记实务中的测绘成果审核探讨

周东亚

灌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32072319701210****

摘要: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确定和实施对于事务中测绘成果的审核具有重要的作用,比如说它在登记机构、测绘单位和不动产登记申请人中就会慢慢成为成为关注的焦点。对于如何将测绘成果审核做好从而保障不动产登记的数量和质量就成为了重中之重,在此本文通过不动产登记事务进行分析,在结合测绘成果针对不动产登记测绘成果审核。下文就会从不动产审核依据、主体、对象和内容入手,对不动产测绘审核进行进一步的探讨。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测绘成果;审核

引言:2015年3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实行,该条例的实行不仅在原有《物权法》的基础上保护了不动产权人的合法财产,还为土地、草原等一些自然资源的使用承包权奠定了一定的基础;更是为核定一些房产税相关的税基做好了充足的准备。该条例比较核心的部分就是不断实现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登记的依据和信息平台四个方面的相统一,而支撑起四个统一的就是不动产测绘工作的进行。测绘工作作为不动产登记中一个重要部分,它可以区分和确定不动产的界限,保证在规定范围内进行,另它也是实行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和监督的一个基础。对于不动产测绘成果审核的内容和方式不同地方有不同,同样也没有相统的审核标准,所以在进行不动产登记测绘成果审核的时候难度也就会有所提升。本文通过对不动产登记测绘成果审核的实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了建议。

一、不动产测绘成果审核

(一)审核依据

根据我国不动产法规中的18条: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等房产管理的房产测绘成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测单位的资格、测绘成果的适用界址点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等进行审核,只有审核通过才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的测绘。审核通过后的不动产测绘成果需要登记在房产统一管理的档案中进行管理。另外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对于需要提交的测绘成果资料也有明确的规定。比如说第35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租所有权在首次登记中应该提交房地产调查报告或者测绘报告;第30条指出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交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和宗地界址点坐标;在第55条中规定申请海域使用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宗海图和界址点坐标。总的来说对于不同的不动产我国法律都有明确的规定需要提交一定的材料进行审核。

(二)审核主体

不动产测绘成果的审核主体通常来说是对不动产进行登记的行政主管部门。就现在的整体情况来说,原来针对不同不动产的测绘成果审核主体由不同部门到现在进行了统一登记管理。不同层次不动产登记中心内部都会有测绘审核部门专门去对不动产测绘成果进行审核工作。申请人只有在提交要相关资料并在审核部门通过审核后才能够使用它的权属登记资料。对于这方面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从登记实务角度出发对不动产测绘成果进行一个分门别类,以此来提高管理效率。另外对于申请人所提交的资料也要进行统一,这样对于不动产测绘成果审核才会方便许多。

二、不动产登记实务中的测绘成果审核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建议

(一)存在问题

在物权法颁布和实行以来,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工作正在慢慢的被政府和人民所重视。不动产登记的对象和内容也在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得越来越广,从原来的房地产登记到现在海域使用权、林权和草原的使用权,不同种类的不动产也在不同部门下进行管理,现在很多不动产都在统一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然后不动产实务测绘成果审核还是存在着许多问题需要解决,以下就是它存在的各种问题:

1、审核人员缺乏

目前不动产登记行政管理中心很多审核人员都不是专业人员,他们中的大多数都是从房产登记中心调过来的,在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上他们都是比较缺乏的。随着不动产不同种类的增多,审核人员也在出现不够的问题'而且他们的素质也是参差不齐、知识结构水平也存在很大的不同。具有测绘专业知识的人才更是非常缺少。

2、相关法规、标准不完善,执行效率低下

根据不动产发展历史来看,我国的不动产管理很多都是房地产和地籍方面的管理,所以有关这方面的技术和法规也有建立,相关数据登记平台也被建立。但随着不动产种类的增多,我国关于这些不动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还存在着不完善的问题,而这些问题就会影响到不动产登记实务中测绘成果审核的结果,所以相关部门需要引起重视。另外虽然说地籍和房地产的相关制度已经确定下来,但在审核人员执行的时候发现他们并没有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测量和报告。

(二)对策建议

1、提高不动产管理人员素质和数量

对于不动产登记审核人员的知识缺乏和业务水平能力低下的问题,相关部门需要对他们进大力的培训,比如说在他们入职的时候可以对他们进行相关职业集训,并在训练结束后设置考核,只有经过考核的人才能够进入到岗位中进行工作,另选拔人才的时候应该加大不动产登记实务中测绘成果审核相关方面的选拔力度,扩大选拔范围。还可以建议相关高校增设这方面的课程和专业,为我国不动产登记审核培养更多的人才。

2、完善不动产登记相关法律法规体系的建立

对于不动产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问题,相关部门需要加大这个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努力实现不同种类不动产在登记的时候都有法可依,工作人员在进行登记时也可以根据规矩办事,这样下来我国不动产登记就能够稳步向前发展。另为解决现在各类不动产法规文件中的冲突,规范不动产在登记时的行为和模式,协调登记人和登记机构在登记审查时存在的利益关系,我国需要尽快出台一部《不动产登记法》。在统一的法律法规规定下,各级不同登记机构可以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新的规定,这样就可以保障不同情况下不动产登记都可以顺利进行下去,有法可依,按制度办事。

三、总结

本文通过对不动产登记实务中的测绘成果进行深一步的探讨,主要从其审核依、审核主体和实行中出现问题入手,发现我国的不动产登记种类正在不断的增多,而伴随着增多所带来的问题就是审核人员的缺少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依据这些问题,笔者给出了相关的建议,希望相关的工作人员各部门能够引起重视。最后不动产登记中测绘成果审核是相当重要的,它关乎到不动产方方面面,所以在进行审核的时候它们的内容、形式和规定是非常重要的。在未来,不动产的种类划分可能会更加详细,种类会更加多,所以要从现在开始整合不动产,确保他们在登记中能够形成一套完整的体系。

参考文献

[1]康昊华,黄秋燕,陆汝成.不动产登记实务中的测绘成果审核探讨[J].南宁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20,37(03):141-145.

[2]黄威果.浅谈房产测绘成果审核提速[J].价值工程,2019,38(36):79-81.

[3]陈艳.一体化的不动产测绘体系研究[J].现代测绘,2019,42(01):42-44.

[4]张玉萍.不动产登记机构改革之下房地产测绘管理体系的应用探究[J].工程技术研究,2018(14):142-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