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我国行政复议体制的法律思考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7-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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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对规范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起到了很大作用。但行政复议体制不合理,责权不对称,行政复议机构及其人员缺乏独立性,不能保证公正裁决,妨碍行政复议工作正常开展。对现行行政复议体制一般性修补,实为下策。重构我国行政复议体制是大势所趋,建议取消上级部门和垂直领导机关作为行政复议机关,规定县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只设一个独立的行政复议机关,赋予其独立办案的职权,确保复议结果公正。继续确立合法性、合理性审查原则,并加强对行政复议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目前,由政府法制办公室作为行政复议机关比较妥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