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规则的运行效果与反思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03-18
/ 2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规则的运行效果与反思

陈韵1 杨义2 陈俊3

1. 云南大学法学院

2.云南省审计厅

3.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


摘要:刑事诉讼中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是现代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国家法治化进程的必然要求,可有效提升庭审实质化,发挥公检法机关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功能机制。本文摘取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收录的有关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裁判文书,案件范围涉及部分年份,拟探究制度运行效果欠佳的深层原因,为认识我国刑事诉讼中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实践状况提供一定的参考,并根据原因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人民警察出庭作证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规则

一、立法状况

1996年刑诉法中没有涉及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规定,理论界对法律依据提出了不同的质疑,其中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1关于证人资格的确定引起了学界关注,根据该条规定,侦查人员也可以推定为证人。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办理死刑案件的规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定》),规定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情形。

至今,中国关于侦查人员作证的有关规定存在于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二条(本文中第五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二条为《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中的第五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六十二条关于证人的资格与义务之规定实际上模糊了侦查人员作证的身份界限。在法律制度不断完善的基础之上,逐渐形成了三种侦查人员作证模式,分别为作为“定罪事实提供者”、作为“量刑事实提供者”和作为“程序事实提供者”2。实践中侦查人员出庭状况的效果往往达不到立法初衷,立法中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身份定位不够明确,司法机关之间权力的制约性不够都对侦查人员出庭规则的施行带来了阻碍。


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情况


本文所用数据均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抽样方法采用关键词搜索裁判文书,年份涉及2012年至2019年,并对刑事案件类型进行分类;排除非法证据案件只统计2019年一年。


6052b6a1ef224_html_fb85fd9c817be558.jpg

表1:2012年-2019年全国刑事案件中侦查人员出庭的案件数量


(一)2012年刑诉法修正案颁布后的侦查人员出庭状况

2012颁布的刑诉法修正案确立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早在2010年《办理死刑案件的规定》和《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定》中就已经出现过有关规定,2012年修正案颁布之后的当年和后一年,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率并没有显著增加,甚至十分稀少,而后,2014年开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案件量逐步增加,并在2017年得到显著提高(见表1)。从上述情况来看,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影响有一个缓慢接受的过程,以至于2012年当年与2013年全国刑事案件中侦查人员出庭的案件只有不到10个。从2014年开始,侦查人员出庭的案件开始上升至十位数,虽然侦查人员出庭率在全国所有刑事案件中的比例小之又小,但经过两年全国各级法院司法实践的适应与磨合,开始有了些许变化。尽管如此,最高记录不过2018年的141件,由此可以做出粗略判断:排除其侦查人员本就无需出庭作证的因素,如侦查活动中行为合法、案情本身不复杂等等,2012年刑诉法的修改对司法实务中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影响并不大。


6052b6a1ef224_html_52735f5a4be8cfea.jpg

表2:2012年-2019年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案件中不同犯罪类型的比例


(二)不同案件类型中侦查人员出庭率

若从纵向角度比较各类犯罪中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比例,可以发现毒品类犯罪和盗窃案件中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比例最高(见表2)。毒品犯罪是国家专门机关重点整治的对象,近几年来的扫黑除恶行动更加加大对毒品类犯罪的打击,此类犯罪具有隐秘性的特点,在侦查阶段需要公安机关作长时间的秘密侦查,在庭审中通常也需要技侦人员出庭作证。技侦人员的出庭作证既符合刑诉法中“有关侦查人员或其他人员”的身份规定,也符合“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的作证内容。盗窃案件同样具有秘密性的特点,在侦查阶段调查取证时,侦查人员需要对案发现场进行勘验检查,对被告人的身上或其住所进行搜查,作为直接接触案件真实情况的侦查人员,在公诉方对证据提出疑问时,或者法院对证据的合法性提出质疑时,公诉方可以申请相关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相关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三、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反思与改进


根据表2,不难看出刑事案件中侦查人员的出庭作证主要集中在毒品案件、盗窃、故意伤害、抢劫等重要犯罪案件中,分析其原因,可以归结为上述类型的案件对于事实认定和定罪量刑存在一定的难度,有些案件的侦破还需要依赖技术侦查手段。公安机关和检察院自侦部门在侦查阶段的行为可以说经过了多年的实践,积累了丰富而宝贵的经验,同时刑诉法对侦查行为的规定具体而细致,体现出我国刑事侦查行为的发展成熟以及刑诉法对犯罪嫌疑人最大程度的保护。侦查人员出庭规则于2012年正式实施,不仅立法技术上存在缺陷,侦查人员的思想观念也存在不同程度的依赖性,结果就会导致出庭的侦查人员进行的情况说明水平参差不齐,作证效果差别显著。随着科技与经济的日益发达,刑事案件数量与难度呈直线上升,侦查机关面临的案件压力可想而知,在人少案多、案件侦破难易程度不一的大局下,法律为侦查人员施加额外的作证义务更加剧了办案人员的工作压力。

侦查人员是否出庭作证,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安司法机关如何看待侦查人员的作证义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明确规定了程序性制裁,虽然其规则本身的实施效果仍然不佳,但对违反出庭作证义务的法律后果规范着相关主体行为,只有这样,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才有规范实施、切实达到其应有效果的可能性。有了责任意识,才有可能期待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实施效果。除了设置拒不出庭作证的法律后果,明确侦查人员的责任意识,各级侦查机关还应当重视出庭作证的行为规范,逐渐消除固有的“提交材料”思维,设计相关的出庭配套措施,如出庭前准备、重大犯罪案件中对侦查人员的人身保护、集中培训以规范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行为,完善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制度保障,加强出庭制度的实际可操作性和可实施性,才能有效推动庭审实质化的诉讼制度改革。




参考文献


[1]周山:《非法证据排除:实效与改进——基于<非法证据排除规程>的试点运行》,载《证据科学》2019年第4期。

[2]李玉华:《警察出庭作证的规则与边界》,载《法律适用》2018年第21期。

[3]朱晨、张永杰:《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现状及分析》,载《法制博览》2019年第10期。

[4]陈瑞华:《论侦查人员的证人地位》,载《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2期。

[5]陈瑞华:《论侦查中心主义》,载《政法论坛》2017年第2期。

[6]张德英、李剑:《浅谈警察出庭作证》,载《法制博览》2019年第35期。

[7]赵锡睿、韩云昱:《审判中新视野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问题研究》,载《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20年第2期。

[8]赵晏民、王译:《我国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功能受限及其回正》,载《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4期。

[9]顾永忠:《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刑事辩护突出问题研究》,载《中国法学》2016年第2期。

[10]夏伟琦:《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公安技侦人员出庭作证问题研究》,载《武警学院学报》2019年第7期。

[11]王思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现状与分析——基于A市司法实践》,载《人民检察》2017年第17期。

[12]张毓菲:《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运行效果的考察——基于383份判决的分析》,载《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20年第2期。

[13]刘晓兵:《直接询问在庭审中的案件事实构建功能》,载《证据科学》2019年第6期。



1

? 刑事诉讼法(1996年修订)》第四十八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2

? 陈瑞华:《论侦查人员的证人地位》,载《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