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兼职的风险及风险防范——以江苏大学为例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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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兼职的风险及风险防范——以江苏大学为例

邓岚

江苏大学 江苏 镇江 212013

作者简介:邓岚,生于2000年2月,汉族,福建三明人,江苏大学本科在读,法学专业

基金项目:江苏大学地19批大学生科研课题立项资助项目,项目编号:19C183

摘要:大学生兼职已逐渐成为大学生活的一部分,同时兼职过程中其权益受侵害的情况也越来越严峻。根据调查大学生兼职主要受到黑中介的欺骗、以及用工单位的拖欠工资等侵害,但由于法律上对于大学生兼职性质界定的争议、大学学校对于大学生兼职管理范围的有限性以及大学生自身的维权意识淡薄,大学生维护自身劳动权益的途径十分受限。

关键词:大学生;校外兼职;兼职风险

大学教育越来越注重大学生的自主研学,相应的留给大学生自主安排的时间也相对充足,在上课之余大学生兼职的现象越来越普遍。无论是假期还是在课余时间,都有许多大学生投入兼职的部队中。在大学的校园内出现了各种各样的兼职介绍中介、兼职招聘的小广告,这些中介、广告信息良莠不济,不乏有“黑中介”、虚假广告的存在,这对大学生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可知,至2018年普通本专科在校人数达231万人,较2017年增长了2.8%,而且随着大学扩招,大学生人数也在不断增加,大学生兼职的基数也在不断增加。1

一、大学生兼职的现状

本次调查问卷以江苏大学学生为调查对象,本次问卷调查有效率为93.7%,本文均根据有效调查问卷进行相应分析。其中大一至大四学生分别占比24.6%、25.7%、26.2%、23.5%。在调查中发现,多数学生在大学期间从事过兼职行为,且在大一时就已经开始进行兼职工作。

(一)兼职的种类

根据问卷调查的结果显示,大学生兼职从事的工多技术性含量较低的、且不需要较强的专业性知识。其中家教占据了绝大多数,占比为85.2%,72.5%的学生做过发传单、校园代理、快递代取投放的工作,52.1%的学生做过餐饮业服务员(例如在奶茶店兼职、在饭店做服务员等),20.6%的学生做过礼仪模特。大学生兼职总类总体上是比较丰富的,但是兼职与其专业的契合度有限,并且技术含量也不高。

(二)兼职信息的来源

根据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大学生兼职信息的来源主要是中介机构、校内粘贴的广告宣传以及同学介绍的兼职信息,也有通过学校的兼职信息群获取兼职信息。大学生获取的来源良莠不济,其兼职信息来源的可靠性有限,相应的兼职信息的真实性也就不高。

现今,学校内粘贴了许多名为“家教中心”、“兼职APP”等等为大学介绍或者提供兼职信息的广告,还有许多是在海报上进行兼职招聘信息的宣传,但其兼职信息中是否存在相应工作或有关的待遇问题的可信度也不高。

(三)兼职期间的权益保障

根据问卷调查结果发现,大学生兼职权益易受侵害,但其维权意思却不高。一是,虽然大多数的学生认为兼职前订立合同十分重要,也认为在兼职前应当与中介巨构或者用工单位订立相应的劳动雇佣合同,但实际情况是有些同学由于用工单位不愿与之订立合同或以其它借口“延迟“订立合同时,学生也就随之答应,未考虑道其中的风险。同时在大学生与用工单位订立合同时,学生也少有对与之建立劳务关系的机构和用工单位的合法性以及具体的用工单位背景进行了解甚至时确认。二是,在遭遇到侵害后,大约只有10%左右的学生会通过向相应的部门举报或投诉或者是采取法律受来维护和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大多数的学生还是会选择用工单位进行协商,在协商不成最后还是会选择隐忍。那些选择息事宁人的学生表示,他们也试图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由于诉讼所需的时间、金钱等成本过高,并且自己也没有充分有利的证据来证明用工单位侵犯了自身的合法权益,采取法律手段来维护权益的成功率也有限,所以在自身能接受的情况下,自己消化结果是较好的选择之一。由寻求有关部门帮助的大学生表示,在他们想向有关部门反映时,他们发现“有关部门”具体是什么部门,其问题的解决应具体寻求哪个部门无从得知。同时自己所签订的合同最终也没有实用价值。

三、大学生兼职的法律风险

(一)工资克扣、拖欠

大学生与用工单位相比,在各方面都处于弱势地位,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极可能受到不良勇敢单位的压榨。例如,每天按时到岗工作,但结算工资时以自己经常迟到早退为由克扣工资。更甚者,需要大学生自己自掏腰包来垫付一些费用,但是用工单位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

大三学生苏某在课余时间在校外找到一份做服务员的兼职,在开始兼职苏某与商家沟通好每小时十六元,一天工作四小时。在兼职的第一天,苏某工作四小时结束,用工单位以其虚假事实为由,要求其减少当天工资或再工作一小时,否则无法拿到事先商量好的工资。苏某不愿与商家继续纠缠,在拿到第一天工工资后也就未在去这家店兼职了。

(二)黑中介的诈骗

黑心中介通常利用大学生社会经验缺乏同时也没有多大的人脉关系,寻找兼职机会的途径较为有限,又加之想要兼职机会的心理来骗取大学生钱财。这些黑中介通常会凭空捏造一个空壳公司或者假借一个大公司的名义进行宣传,提出高额的劳务费用来吸引大学生的目光,在引起大学生兴趣后再向大学生收取中介费用,而中介机构在骗取到中介费之后就会消失不见,之后大学生反应过来自己上当受骗之后也很难找到对象来维护字的权益。

大一学生吴某在暑假看到一个兼职中介机构。这个中介机构在学校周边,吴某在询问中介机构相关问题时,看见当时在场的好几个大学生缴纳了中介费用,吴某犹豫了下也决定缴纳中介费。在接下来几天里,吴某未接到中介机构的任何通知,打电话过去显示无人接听。吴某前往中介机构发现,中介机构大门紧锁,问了附近居民才知这个中介机构已经搬走了。

(三)侵权责任承担界定风险

在侵权责任承担上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指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侵害了他人权益,造成他人伤亡;另一方面是指他人造成大学生伤亡。如果不将大学生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考虑在内,那么以上两种侵权形式均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来解决责任的承担问题。但是,由于以上两者侵权形式实在大学生兼职过程产生的,用工单位在此之中起着什么作用、承担什么责任直接影响着大学生的权益。现实情况下,由于大学生与用工单位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甚至未签订一般的雇佣合同,用工单位在出现大学生损害发生时一般会以兼职大学生不是正规员工为由拒绝赔偿,严重侵犯了大学生权益。

(四)维权困难

其一,用工单位利用政策和法律上的漏洞,未与大学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并以此为由随意克扣工资、试用期不发工资、收取培训费等,侵害大学生的合法权利。大学生由于没有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其与用工单位之间的雇佣或其他法律关系,无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只能息事宁人;其二,大学生在权益受到侵害之后寻找仲裁、司法机构等渠道救济,但其的请求的不到支持。在邢某某诉乐金显示(广州)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二审法院认为实习还是学校的学习的主要组成部分,大学生到企业等单位进行社会实践等活动的主要目的还是学习,在实习期间无法认定其劳动者身份。邢某某在实习期间并未结束学习。由于实习期间邢某某仍为在校学生,未结束学习,且双方均确认邢某某在乐金公司为实习学生的身份,认定邢某某与乐金显示(广州)有限公司在此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在沈某某诉沙坪坝区皓旺餐饮店一案中,法院认为沈某某受伤时,系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在读学生,因此,原告不具有法律规定的劳动者主体资格,原、被告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

四、大学生兼职风险成因

(一)大学生兼职行为的法律概念界定不明晰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在校学生利用自己的课余时间勤工助学的,不视为就业,没有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可以不建立劳动合同。在《意见》指出在校大学生期间在勤工俭学其中也就包括大学生校外兼职的行为不视为就业。而《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也就是说条文所说的勤工助学必须是在学校的组织下进行的。现今,大多数校外兼职的行为大多不是在学校下进行的,更多的是大学生自身自发的在校外寻找兼职。而根据有关规定: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属于勤工助学活动。也就是说,大多数学生的兼职行为是无法受到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的有关规定的保护。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学生在校的兼职行为由于《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大学生在校期间的勤工助学行为不视为就业,无法形成劳动关系从而无法受到劳动法的保护。这就导致大学生在校外的兼职行为既无法受到有关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的保护,又难以通过劳动合同诉至法院,仅能通过普通的民事法律来解决纠纷。

(二)公权部门保护不足

当大学生在兼职受到侵害时,保护其权益的途径主要有五个:分别是公安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工商部门、新闻媒体以及社会舆论。但由于各部门的主要职责不在于保护大学生兼职权益,使得大学生在兼职维权过程中给其为困难。例如,工商部门的职责主要是在监管用人单位经营内容是否违法、是否给予用人单位注册登记以及营业执照。工商部门只是在用工单位有经营内容违法、等与其职能有关的违规或违法行为予以纠正和处罚。但这些纠正和处罚是直接针对用工单位做出的,与大学生的权益维护缺乏直接相关性。公安部门也只有在大学生受到用工单位的诈骗或者武力威胁等情况下,并且大学生主动寻找公安部门的帮助,公安部门才会介入其中。在大学生兼职受到侵害过程中,公安部门角色具有间接性,其对大学生兼职权益的保护也极为有限。

(三)校方内部管理范围有限

大学校内对于大学生兼职的管理作用十分有限,学校对于大学生兼职的管理有限。大多数高校内设有专门的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但其主要工作职能是管理和指导大学生勤工助学和大学生毕业就业。其中勤工助学的管理范围主要针对的是校内兼职行为,即校内提供给学生岗位勤工助学的行为。但由于学校内的兼职岗位主要是提供给贫困学生的,无法满足校内学生的兼职需求,许多学生在校内找不到兼职机会,最终还是选择校外的兼职。由于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的职能的行使范围局限在校内,对于在校外兼职的大学生的权益保障也是无法触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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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http://www.stats.gov.cn/tjsj/ndsj/2018/indexch.htm 《中国统计年鉴》10月31日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