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构建被监护人民事责任能力制度必要性的思考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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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构建被监护人民事责任能力制度必要性的思考


徐畅

中国政法大学

摘要:民事责任能力是指民事主体所具备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通过对于民法典等法律进行分析发现未能对民事责任能力进行有效的分析,针对那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导致其他人损害的法律后果统一由监护人承担。这种法律规定就导致未能对被监护人的民事责任能力进行合理的区分,笼统让监护人进行民事责任承担可能不够完善,导致监护人承担过重的法律责任,也未能对被监护人进行科学的保护和教育。因此,可以考虑结合智力发育和精神状况等因素对被监护人所承担的民事责任进行合理的划分。


关键词:被监护人;监护人;民事责任;法律后果;法律责任


前言:研究显示,学术界普遍对被监护人致人损害责任相关制度进行广泛的讨论,大部分学者认为应该对现有的法律制度进行适当的修改,在完善法律框架基础上对被监护人的民事责任进行合理的规定。本文主要分析建立被监护人民事责任能力制度的必要性,希望通过本次研究可以对相关的立法内容进行分析,也可以给后续的民事责任能力研究提供一定的借鉴。重视从司法实践,社会学以及法律逻辑等角度对该责任制度建立的必要性进行一定的论证,希望可以在对法条进行修改的基础上实现对被监护人民事责任资格的合理确定。


一、民事司法实践要求需要对责任主体和被告主体进行明确的划分

通过对民事判决书的查阅并结合民法典等法律条文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在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纠纷案件中被告主体是十分混乱的,一些被监护人被列为被告,也有将监护人和被监护人作为共同被告,此外更多倾向于将监护人单独列为被告。从人民法院所颁布的民事诉讼法解释内容可以分析得知,司法实践更加倾向于要求被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在诉讼程序上增加被监护人参与分担民事责任的程度。但是民诉解释未能对被监护人所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明确的表述,尤其是否以有无财产分析被监护人所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标准,不同的人对该内容进行不同的解释,所以导致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出现被告主体比较混乱的现象[1]。基于当前司法实践需要对被监护人所承担的民事责任能力进行科学的区分,要思考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怎样对其法律责任进行明确的规定。
二、社会学层面要求进行明确的规定

通过对我国的监护义务以及现有的责任推定内容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当前由于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案件处理过程中要求监护人承担严格的责任,这样的确有利于加大监护人避免损害事件发生的责任意识,但是也会导致对被监护人照管过度或教育不足。如果对被监护人所承担的民事责任能力进行科学区分,结合具体的民事行为能力对他人造成损害问题进行科学判断,在确定被监护人主体责任基础上对监护人所需要承担的责任进行补充规定。这样既可以对被监护人进行法律层面的约束,同时也能减少监护人在进行教育管理中所出现的顾虑,更可以推动监护义务的稳定履行。

同时对被监护人民事能力分辨制度进行确立,也有利于对被监护人进行更贴近现实层面的教育,可以在社会学角度下对未成年人进行有效的教育和指导,避免未成年人由于缺乏法律意识或其他因素影响而出现的致他人损害事件发生。因为八周岁以上是对未成年人进行思想教育的重要阶段,通过该时期的教育引导有助于他们树立责任意识和遵守法律的观念,也有助于让他们养成对自己行为负责的认知[2]。只有通过教育引导的方式才能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避免他们在日后尤其是成年以后出现实施违法行为的问题,同时也能减少社会上熊孩子现象的发生,更加有利于推动社会的稳定建设。

三、其他法律逻辑关联要求构建被监护人民事责任能力制度

对刑法及其修正案等法律条款内容进行分析,明确得知我国法律针对满14周岁但未到16周岁的人进行责任的判定,尤其是出现故意杀人等严重犯罪的需要进行刑事责任的判定,其中部分罪名的最低责任年龄还有下浮的空间。同时对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健康时间段内实施犯罪行为也要承担刑事责任进行规定,那些未能丧失辨认或者是对自身行为进行控制的精神病人,当出现犯罪行为之后也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但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减轻或者是从轻处罚。由于民法典将八周岁及十八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十六周岁)年龄或者能否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等智力、精神健康状态作为区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完全民事行为人的标准,但上述划分并不影响监护人作为民事责任主体的地位,可能导致一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出现严重犯罪的时候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这和限制民事行为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存在一定的矛盾。

因为任何法律的颁布都是要适用于同一主体,所以在不同领域进行法律条文确定时需要分析是否在主客观上出现或者是产生鼓励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违反民法的行为。所以从法律逻辑关系上也要求对被监护人所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进行明文规定,避免因为法律条文漏洞导致一些人出现恶意犯罪或者是故意犯罪的错误行为,要通过条文规定的方式对监护人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明确的规定

[3]。这样才能在民法典指导下对限制民事行为人所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进行有效的分析,结合司法实践和各项法律之间逻辑关系对其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进行合理的规定,通过法律制度的建设对被监护人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进行确定。


结论:综上,本文认为需要从司法实践,社会学以及各部门法律之间的内部逻辑等角度对该责任制度建立的必要性进行一定的论证,重视对被监护人所承担的民事责任能力进行有效的区分和认定,要根据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监护人履行监护制作的程度以及对他人造成损害进行侵权责任的判定。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需要分析监护人是否在实际生活中落实监护责任,如果监护人已经合理尽到监护责任,可以考虑增加被监护人自行承担大部分民事侵权责任的方式方法,从教育的角度抱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让被监护人本人收到更多教训;如果监护人有失责行为或不具备承担责任的条件,监护人本身应承担更多民事责任和约束;如果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导致本人利益受到损害,监护人也要承担具体的民事责任。总之,如能对现有的法律制度进行适当的补充细化,在完善法律框架基础上对被监护人的民事责任进行合理的规定,必将有利于更好实现民事行为责任立法的最终目的。


参考文献

[1]刘宁,郑春灵.论我国被监护人侵权责任的立法完善-兼评《侵权责任法》第32条[J].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33(01):149-150.

[2]覃英,黄永光.监护人责任规范问题研究——由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三次审议稿)切入[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0,35(01):17-23.

[3]谭青清.论教育机构与监护人,保险公司的责任竞合——以案例分析为主导[J].法制博览,2020,27(05):177-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