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对刑法中“住宅”与“户”的理解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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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刑法中 “住宅”与“户”的理解

林果

昆明理工 大学 云南 昆明 650000

摘 要:住宅是指专供居住的房屋。“户”在法律中是和“住宅”对等的一个概念,多出现于刑法中。但在实践中对“户”的判定是存在着争议的。而且现行司法解释对于“户”的规定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应当对这一组概念及其存在的问题进行辨证的看待,并以实践为基础的研究方法进行分析。

关键词:住宅;入户盗窃;入户抢劫


一、我国法律中的“住宅”

2002年8月18日晚11时许,有人向当地派出所举报张某在其诊所内观看“黄碟”,警察即以看病为由进入诊所,随后双方发生冲突,张某被以妨碍公务罪刑事拘留,但检察机关后以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最后本案以公安机关向张某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而了结。本案看似简单,其实在本案的背后存在着许多的争议,其中一个焦点,便是公安机关进入的诊所是否属于法律上的“住宅”,仅从这个案件的结果来看,该诊所是属于“住宅”的范畴。那么,对于公民的住宅,我国的法律上又是如何界定的?

《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这是我国宪法中关于住宅相关权利的基本规定,其内涵主要在于排除非法搜查和非法侵入。当然,仅从这个角度看,是看不出什么问题的,但是当遇上一些疑难案件,问题就会“浮出水面”。例如上述案例中,对于诊所是否属于住宅就产生了很大的争议,因此,本文就仅从刑法中的规定来辨证的理解住宅及其与“户”之间的关系。

二、《刑法》中的“户”

(一)住宅与“户”的辨证关系

在刑法中,规定了非法侵入住宅罪。根据《刑法》规定,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此罪对应宪法中对公民住宅权利的保护。此外,刑法对住宅的保护仍有体现。《刑法》第263条第1项将“人户抢劫”作为抢劫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刑法修正案(八)》又将“入户盗窃”作为盗窃罪的特殊构成要件,人户盗窃即构成盗窃罪。在我国刑法上,“户”的概念等同于“住宅”,于此处使用“人户抢劫”的表述只不过是沿用既成术语而已,并不表明“户”有异于“住宅”。

(二)“入户盗窃”与“入户抢劫”

入户盗窃,是指非法进入他人户内盗窃。根据《盗窃案件解释》,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对于其中“户”的理解,应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入户抢劫,是指非法进入他人户内实施抢劫。根据《抢劫案件指导》,对于部分时间从事经营、部分时间用于生活起居的场所,行为人在非营业时间强行入内抢劫或者以购物等为名骗开房门入内抢劫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对于部分用于经营、部分用于生活且之间有明确隔离的场所,行为人进入生活场所实施抢劫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如场所之间没有明确隔离,行为人在营业时间入内实施抢劫的,不认定为入户抢劫,但在非营业时间入内实施抢劫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根据以上两个罪名的相关司法解释,我们可以看出,第一,“户”是指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并进行了举例说明。从上述表述中可以得知,住所是以生活为主,并且要与外界相对隔离。从实践中看,相对隔离说明户的范围可以不是很明确,并不以像围墙、篱笆这样的明显隔离外界干扰的边界为界限,在他人生活的场所,进入相对范围内,就可以认定进入的户的范围。第二,对于生活营业两用的场所,从时间和空间上都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在非营业时间里,就算户,也就是住宅;在生活和经营有明确隔离的场所,以隔离物为界,划清了住所和经营场所的界限,明确了户的范围。根据这一点,在回头看开头提及的案例,警察在非营业时间进入当事人生活的场所,无论是从空间还是时间上,都已经可以认定为侵入了“户”,侵犯了公民的住宅权利。

三、对问题的辨证分析

在入户抢劫犯罪中,司法解释对“户”有这样一点规定,即“他人家庭生活”,在我国司法实践上,“家庭生活”被理解为“具有血缘或拟制关系的亲属组成的家庭成员相对固定地居住在一起”,因此“户的范围应限于家庭住宅”。非家庭成员或者非具有亲属关系的人共居的一室,不再被认定为刑法上的“户”。这个规定的初衷,或许是出于刑罚的考虑,因为在入户抢劫犯罪中,一旦判定行为人的行为属于“入户抢劫”,起刑点就为10年,刑罚甚为严厉。就“户”的认定而言,“家庭生活”的范围可能会更小一点。因此,如果笼统地将为个人生活居住而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处所都认定为户,则容易造成轻刑重判,有悖于刑法加重打击“入户抢劫”的初衷。

另一方面,现今大城市人口密集程度加剧,合租式住房已非常普及,但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这种合租式住房在入户抢劫犯罪中是不能认定为“户”的,这会严重有违于人们朴素的“法感”。因此反对的意见认为,随着我国城市化的发展和住房的紧张,在大城市工作、生活的人与他人合租住房居住成为生活的常态,如果对这种情形下的住所不能在刑法上和传统上的“户”予以同等保护,则有失刑法社会公正保护效果的实现。甚至会造成人们的心理恐慌。而且在一些实践的案例中,法院也似乎并不会完全遵守司法解释以“家庭生活”为标准来界定“户”。因此,在实践中依然出现了很多因为要遵守司法解释却会产生实质不公正的司法裁判的矛盾。对于这个问题的何去何从,仍需在实践中检验上述司法解释是否真的适合现今的社会现状来得出答案。

参考文献

[1]杜强强.论宪法规范与刑法规范之诠释循环_以入户抢劫与住宅自由概念为例[J].法学家,2005年02期.

[2]杜强强.入户犯罪、牵连犯处断与比例原则——兼论合宪性解释对刑法释义学命题的尊重[J].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01期.

[3]张明楷.《刑法学》[M].法律出版社,2016第五版,953,990.

[4]张明楷.论入户抢劫[J].现代法学.2013年第5期.

作者简介:林果(1996—),男,汉族,甘肃定西人,硕士研究生,单位:昆明理工大学,研究方向: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