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司法审查模式的现实考量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7-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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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发表舒小庆、贺日开的文章认为,违宪审查制度既是宪法实施中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也是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重构我国违宪审查的机制时,应将违宪审查权的赋予与宪法权威的建树和司法权威的生成结合起来考虑,找到一种既有助于司法独立的实现和司法权威的生成,又能够启动我国宪法的实施,树立宪法至高无上的权威性的机制。基于上述考虑,作者认为,司法审查模式应是我国违宪审查模式的必由选择,也是中国法治建设的有效捷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