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育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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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育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研究

谢杨红

东莞市杨岳教育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省东莞市 523050

摘要:近年来无论政府部门、学术界,还是社会公众都对婴幼儿托育服务问题非常关注。由于0~3岁婴幼儿处于生命周期的早期阶段,这阶段的生活经历和体验对其智力、性格和社会行为的形成有着重大的影响。因此对于这一阶段的婴幼儿托育服务及托育人才培养进行研究,有利于提升托育机构服务水平,更好地促进0~3岁婴幼儿自身的健康发展。本文在搜集和梳理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分析了目前我国0~3岁婴幼儿托育机构人才管理和培养现状,随后从多个方面提出了现阶段托育人才培育创新模式和实施途径。

关键词:婴幼儿;托育人才;培育模式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要在幼有所育上不断取得新进展。0~3岁婴幼儿托育服务能够帮助家庭减轻育儿负担,促进就业,同时减少隔代育儿冲突,为婴幼儿创造适宜的成长环境,对提高生育率、促进人口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随着国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家庭对婴幼儿早期教育愈加重视,加之全面两孩政策的实施,以往的家庭自负式的育儿模式难以为继,家庭对托育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强烈。然而,目前我国托育服务机构面临着从业人员数量不足、质量不高、结构失衡等问题,研究和探讨托育机构人才培养方法和模式,加强托育服务人员队伍整体素质建设,是促进婴幼儿发展、提高国民婚育率、减轻少子化冲击的一条重要途径。

一、托育服务机构及其人员现状

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孩子照料问题成为影响生育决策的第三大因素,尤其对未育人群影响更大。研究显示,在有托育意愿的人群中,愿将孩子送往公办机构的占76.03%,愿将孩子送往民办机构的不到7%,而目前托育服务的主体是公“退”民“进”的。公、民办的差异主要在员工资质和服务价格两方面。在托育服务机构中对婴幼儿发展起关键作用的从业人员队伍建设对机构的服务质量影响显著,但从业人员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存在以下几点问题:

(一)入职标准亟待规范和落实,职前与职后培训薄弱

近些年来,公共托育服务的不断萎缩导致我国0~3岁婴幼儿托育服务工作严重落后,一直缺少适宜的办学规范、从业人员资质、课程等相关标准。虽然上海市、南京市已经借鉴幼儿园教育的相关标准制定并出台了托育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资质要求,但是因为0~3岁婴幼儿与3~6岁幼儿的身心发展水平存在差异,所以已有标准的针对性和适宜性仍有待加强。无论是机构内部的培训还是政府层面组织的不同类型培训,大多缺乏系统的培训课程体系,培训多以分散的主题展开。这种松散的培训主题虽然覆盖面广,但是集中授课时间短,因此难以保证培训的质量。此外,托育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专业背景和资质不一,用同一套培训课程去培训不同层级水平的从业人员,不仅效率低下,而且效果不一,针对性不强。此外,部分托育服务机构内部的培训缺少考核机制,导致培训形式化现象严重。

(二)从业人员招聘困难

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育龄妇女的生育需求被满足,部分地区0~3岁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在“鼓励社会力量兴办育儿园”的政策支持下如雨后春笋般兴起,却面临着巨大的从业人员缺口。本次调研发现,托育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招聘困难主要有两种表现。从托育服务机构的角度来看,机构负责人希望能够招聘到兼具教师资格证和保育员或育婴员四级资格证的学前教育专业毕业的人员,然而应聘者鲜少达到这些标准,因此招聘要求不得不一再降低。从求职者角度来看,因为托育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职称体系不明确,职业晋升通道不明朗,而且薪资较低,所以职业吸引力较小。通常具备教师资格证和保员、育婴员四级资格证的求职者更倾向于选择公办幼儿园,其次是民办幼儿园,很少会青睐处于职业选择链末端的托育服务机构。

(三)从业人员队伍稳定性较低

有研究发现,托育服务机构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晋升与幼儿园教师相同,在职称评审中被考量的都是3~6岁幼儿园教育教学的相关能力,并没有针对0~3岁早教工作的专业能力评价。可见,托育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专业发展路径规划需要引起更多重视。机构从业人员的待遇更是不容乐观。不少托育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表示,由于工资低,他们为生计所累,难以寻求更高的专业发展。多数教师表示工作压力很大,工作中自己并不积极主动。因此,吸引并留住符合职业要求的优秀从业人员需要制定托育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职称评定标准,打通职业晋升渠道,政府引导行业协会发布从业人员市场工资指导价,以切实有效提升从业人员薪资福利待遇,将职业规范化政策落到实处。

二、对托育服务机构托育人才培养的启示和建议

(一)加速职业规范化,提升职业吸引力

提升托育服务机构从业人员队伍建设的第一步是应当明确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提升职业认同感。2019年3月《育婴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修订发布,其中主要变化之一是把托育服务机构相关从业人员工作范畴纳入育婴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中,增加职业功能工作内容,满足新时期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家庭对育婴员职业工作内容不断发展的需要。本次修订与《意见》中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发展工作部门职责分工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职责之一“按规定予以职业资格认定”息息相关。以0~3岁婴幼儿发展及教育为主的知识技能和专业素养是托育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必备的基本条件。因为目前我国托育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专业背景不一,学历层次多样,短期内难以在学历、专业等硬性指标上作统一要求,所以可以先从行业经验、培训经历等方面逐步提升从业人员的基本素质和专业能力。

(二)促进培养培训体系化,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目前我国托育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职前培训主要包括以高职院校为主体的学历与非学历教育、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为目的的岗前培训和托育服务机构内部以教研团队为依托的岗前职业培训。三种培训形式的侧重点各不相同,建立能够适应大多数托育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职前短期培养培训课程体系,一方面能够推动托育服务机构从业人员专业化发展,另一方面也便于以统一的标准对培训效果进行测量与评价。我国目前托育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背景多元化,专业水平不同,因此可以借鉴分类培养和分层提高的举措,建立入职与在职、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有针对性的培养培训体系。

(三)促成从业人员队伍规模化,提升职业道德水平和专业能力

近年来上海市、南京市联合政府部门、高校、托育服务机构多主体合作,对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进行培养与培训,尤其注重优秀骨干的引领作用,如返聘有经验的退休教师,依托高校师资优势组建培训教师队伍,积极培育骨干教师等,引领教师队伍专业化发展,从而促进托育服务机构从业人员队伍的壮大。在扩大数量规模的同时,两地始终强调保证质量,自始至终强调职业道德、专业能力和素质的培养。《意见》中着重强调了托育服务机构从业人员队伍建设的紧迫性,着力加强从业人员的法治意识、道德和安全教育以及职业技能的提升。0~3岁婴幼儿托育是一项需要充分的爱心与耐心的事业,只有具备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平和专业素养,才能胜任关心、培养下一代的重要工作。

(四)采取不同措施,提高不同举办类型托育机构质量

针对不同举办类型的托育机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不同措施,提高托育机构质量。一方面,政府应当大力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将教育资源向下延伸,提供2-3岁婴幼儿托育服务,推进托幼一体化课程建设,为更多有托育需求的家庭提供有质量的托育服务。另一方面,政府应当通过优惠政策鼓励和扶持民办托育机构发展,如为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提供与其托育质量等级相匹配的财政投入和补助等。鉴于婴幼儿的自我保护能力较弱,政府有关部门必须建立并严格执行相关准入标准,加强对各类托育机构的动态监管,依法取缔不合格的托育机构,防止不良环境和不专业的保教行为对婴幼儿的身心发展造成伤害。

三、结语

2016年以来,我国人口不断增长,社会发展的步伐越来越快,可以肯定的是托育服务具有美好的蓝图。目前国家层面没有关于3岁前托育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师资要求的相关法规,也缺少托育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培训机制,使得教师发展空间受限,从业人员流动性比较大,师资队伍质量难以保证。当然,用最为有效的方式解决当前托育机构人才培养问题,完善托育服务体系,不仅将提高0-3岁家庭尤其是二胎家庭对托育服务的利用率,更重要的是长期实行政策能够缓解我国人口老龄化,维护社会安定,促进和谐社会的建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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