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运行安全应急管理及存在问题分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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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运行安全应急管理及存在问题分析

周斌

山东核电有限公司 265116

摘要:核能作为一种新型能源,具有发电量高,燃料投入较低的特点,与世界核电发展起步早、规模大的国家相比,我国的核电占比较低,因此我国在近20年大力发展核电项目。这种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核电运行项目的发展速度,使得我国核电运行项目的发展速率领先世界其他各国,但是在另一方面却导致我国核电运行项目在运行过程中存在一定的不安全因素。因此我国相关部门应当提高核电运行项目的重视,监管、应急与发展同步发展,确保核电安全发展与运行。

关键词:核电运行;管理;存在问题

我国作为人口大国,为维持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电力需求巨大。传统燃煤电力因为污染、温室气体排放带来了很严重的环境问题,因此大力发展核能源,改善能源结构,成为我国能源需求的突破口。但是在发展过程中,由于相关部门的监管人力、随着技术发展的监管改进不足,使得我国核电运行项目在发展过程中仍然存有不少问题。

一、我国核电发展现状

对于核电的研究与开发,我国至今已经经历了长达四五十年的努力和追求,并且在此过程中已经形成了一套拥有我国特色的核电研究与开发系统。所以到目前为止,在核能发电方面,我国已经培育出大量的高素质人才并且积极的完善我国现有的核电基地。随着三代核电华龙一号的建成,我国的核电水平已经达到国际领先标准。在核电发展在过程中,我国一方面大力引进美国、俄罗斯等的核电运行机组,同时大胆的对进口技术进行改进。另一方面,由于我国从业人员从业门槛较高,需要经历较长时间以及严格的考核,才能满足操作、检修资质,因此核电在运行过程中是比较安全的。但是在日本福岛核电站发生泄露之后,我国相关部门对核电的发展问题更加重视,这也是因为福岛核电站作为世界上比较安全的核电站之一。但是仍然在海啸袭击时长期失电堆芯融化,导致发生核泄漏现象,并且产生了难以挽回的损失。因此我国相关部门对核电站的重视,也正是为了保证我国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也为了规范我国核电事业的发展方向。

二、我国核电运行过程中的安全应急问题

1、核电运行法规仍需完善

虽然我国研究核的运行状况已经将近50年,但是仍然存在法律法规不完善的现象。这也是因为相关安全监督部门对核电的发展并未制定相应的规范(2018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同时,对核电的发展方向也并未做出具体的要求。因此到目前为止,在核电发展领域仍然存在核电运行法规不完善的现象。虽然早在上个世纪80年代,我国就建立了核安全机构,并且该机构与原子能的研究工作一起开展,但是相关部门在成立之后一直推动核电运行以及原子能工作的研究,法律法规方面的建设相对滞后。而在依法治国理念提出之后,我国相关部门在2018年出台了相关法律,切实提出了人民群众在核发展中的权利和地位。其次,我国到目前为止,仍然没有制定比较先进的核安全监管法规。这也意味着,如果目前仍然沿用相对传统的核安全制度。虽然这一套制度在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发挥过重要的作用,但是就如今的情况来看,已经显得有些陈旧,因此应当对其进行完善和补充。另外由于我国核电站的数量、堆型、规模均得到大幅度增加,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核电发展方向的监管以及发展细则的进度。

2、核电运行监管力度不强

核电运行由于关系到国际民生,同时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发展核力量成为保护中华民族根本利益的基本条件,因此在核电发展过程中,我国相关部门并未对核电运行进行严格的监管。同时由于我国核电行业发展的相对较短,相比于美国和苏联而言,我国的核电发展时间是最晚的,大约比美国晚30年,比苏联晚20年。这也意味着我国相关部门为了大力促进核电项目的高速发展,因此放松了对核电行业的监管力度。而另一方面由于我国核电机组的发电量仅占我国能源发电量的2%左右,因此核电机组的规模是相对较小的,因此相关部门才没有对规模相对较小的核电运行提高重视和警惕。

3、落后的核电运行安全理念

虽然我国核电技术发展速度相对较快,但是在核电运行安全理念方面却显得相对落后,这也是因为我国相关部门在实际发展过程中普遍存在重视发展速度而轻视安全问题的现状。这也导致我国核电运行安全理念相对落后,虽然这种现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核电事业的高速发展,但是没有保障的高速发展的安全是不可控制的。因此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应当对核电运行进行系统的规范和引导。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和精准性。

三、应急安全管理对策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完善的法律法规,能够对核电运行发展提供良好的约束和引导作用,同时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我国核电运行行业高效安全的发展。在这方面,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承担起自己的主要责任,通过采取实地走访的方式以及数据调查的方式,对核电运行目前存在的安全隐患或者弊端进行调查。在此之后,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针对安全隐患提出建设性意见,同时应当提出具体的解决思路,这样才能够提高法律法规的完善速度。另一方面,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也应当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比如在每个有辐射风险的城市都建立完善的应急管理规章制度。这样在危险发生时,相关部门可以及时的组织人民群众进入避难所,从而避免因核泄漏而造成太多的人员伤亡。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当成立巡查小组,针对目前核电运行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检查,甚至是不通知检查,针对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以及工作能力进行考核,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保证核电运行的安全性。

2、进一步增强核电运行安全意识

由于我国和平日久,也未发生过三哩岛、切尔诺贝利、福岛的严重核事故,因此我国对核泄漏应对、处理了解程度相对较低。虽然这些年日本福岛核电站发生泄漏,给日本造成严重的影响。但是由于日本国内对此事件处理的相对及时,污染扩散也并没有对我国产生十分显著的影响。因此我国人民群众对核电运行的重视程度仍然没有提高。因此需要与核电发展历史更长久的国家增进交流,包括从业者和监管部门的交流,甚至是普通民众。从而通过案例分享学习提高核电运行的安全意识。

3、安全应急措施

安全应急措施必须在制定时考虑可执行性,执行时的便利性,迅速、有效等实际情况,这也是因为当发生核泄漏时,短时间内就会导致核辐射大范围的扩散,因此在制定安全应急措施的时候,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再结合国内的客观事实。既然在综合考虑之下,制定出符合中国国情的安全应急措施。该措施在执行之后,也可以通过各种媒体广播等渠道大力宣传,这样才能够使人民群众切实的理解安全应急措施的应用方法,这样在发生核泄漏的时候,人民群众才会听从相关工作人员的指挥,并在最快时间内躲避到掩体、服用碘片或者是进行其他预防核辐射的行为。同时在制定安全应急措施的时候,应当将具体措施进行细化。因为每个地区所居住的人民群众年龄段是不一样的,每个地区都居住,有老人、小孩以及中年人。因此在发生核泄漏时,各个年龄段的人民群众所进行的预防活动是不一样的。因此,应当根据年龄段而具体划分安全应急措施细则。

结束语:

总而言之,虽然我国发展核电运行项目已经将近50年,但是在法律法规方面,与当前核电技术迅速更新和发展需要配套改进,从而使我国核电运行行业得到充分监督和有效约束。因此,我国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人民群众应当提高核安全认识并学习基本的防护常识,这样才能在发生核泄漏的时候,用最快的时间保护自身的生命财产安全。另外,制定完善的安全预防措施,也能够有效避免核泄漏事件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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