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基层矿产资源执法监察现状、问题及对策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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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基层矿产资源执法监察现状、问题及对策

卢炳利

明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监察大队 安徽省明光市 239400


摘要:在我国进入21世纪快速发展的新时期,各级矿产资源执法监察部门不断加强矿产执法监察,省、市、县、所四级监察网络体系基本建立,矿产动态巡查和专项检查有序开展,违法案件查处水平显著提高,矿产资源管理和矿业开发秩序明显好转。但也应看到,随着打击惩治非法开采行为力度的加大,非法开采呈现出新的特点和趋势,非法开采现象还未得到根本遏制,矿业秩序治理整顿仍然是基层管理的难点和热点。本文结合基层矿产资源执法监察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从源头解决私采滥挖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治本之策进行探讨分析,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矿产资源;执法监察;问题;对策

引言

对于矿产资源而言,其作为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发展的重要基础,在漫长的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起到了巨大促进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工业化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矿山资源已经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性产业之一,因此加强管理执法监察,完善监察制度,具有非常大的现实意义。

1当前基层矿产资源违法案件发生的特点和原因

1.1违法行为查处难

行政执法具有一定局限性,初期非法开采者往往都是打着各种幌子对土地、林地等进行剥离,在没有采挖到矿产资源时,矿产资源执法部门无法采取措施,等采挖到矿产资源时,不仅已经形成采坑、造成生态环境破坏,而且增加了进一步查处的难度。

1.2执法主体地位不明确,缺乏法律的有效授权

根据《矿产资源法》第11条的规定,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该法没有授权其他组织或机构行使此项职权。因此,作为国土资源监督管理工作之一的执法监察的主体应该是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而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现行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体制,执法监察的实际主体是事业单位性质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不符合《土地管理法》和《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新疆的情况是普遍的,全国基层(县级及以下)矿产资源执法监察几乎全部是事业单位人员,甚至无编制聘用肉眼承担,无法定授权,执法主体不合法。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执法主体不明确,一方面造成执法机构在执法过程中,底气不足,直接影响执法行为的权威性;另一方面,也会影响执法行为的法律效力。严格说来,作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组成部门的执法监察总队及总队垂直领导的大队、支队未经有效授权实施的执法监察行为属于无效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如果不服提起诉讼,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将会处境尴尬。

1.3部门联合执法作用发挥不够

按照落实共同监管责任要求,一个违法行为会触犯土地等多个部门的法律法规。虽然地方政府建立了联合执法机制、明确了部门职责,但现实工作中还存在联合执法力度不够等情况,对一个违法行为的综合整治并未形成“数法并处”的局面。

2对策

2.1创新点

矿区环境治理工作涉及面大,需投入大量的资金,由于受经济利益驱动以及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要使所有矿产企业都做到发展经济与环境保护并重,需要我们各级政府和环保部门做大量的工作。在多年的工作实践中,各级行政一把手的重视,是矿区环境治理工作取得成效的关键。为了强化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多年来县委、县政府始终坚持把环保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这些措施的落实,使各乡镇、各部门、各企业增强了搞好环保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提高了各级领导抓好环保工作的积极性的主动性。

2.2建立健全矿山地质资源开发与监督管理机制

正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因此矿山地质资源开发与监察执法过程中,应当建立健全矿山地质资源监督管理机制。并在此基础上成立联合检查小组,各部门之间要加强交流与协作,全面开展矿山地质资源开发与管理工作,对具体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对实践中发现的问题与不足,进行及时的改正与弥补。比如,实践中可以与信访工作相结合,这样可以更清楚地了解矿山地质资源开采过程中存在着的问题,从而使执法监察工作有的放矢。矿山地质资源管理监察执法机制制定与落实过程中,应当不断健全和完善审查监督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矿山地质资源开发管理中的相关落实措施,加强矿山地质资源开发利用中的各环节监察与管理,尤其要突出重点区域和矿种类型,全面把好好薄弱环节,对矿产资源违法活动的易发区易发期,切实加强监管力度,有针对性地开展执法监察工作。

2.3将矿产资源执法监察联动机制制度化

矿产资源执法监察联动机制的制度化,要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要在相关行政法规中规定矿产资源执法监察联动机制,为其开展提供坚实的法律依据。要明确各相关部门在矿产资源联合执法中的具体分工和配合,变矿产资源“一家管”为“大家管”。二是要在矿产资源执法监察联动机制中切实落实共同责任制,实行严格的问责制。矿产资源执法监察联动机制中,各相关主体应承担“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要以联合执法的国土资源事项为单位,分清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同时,要规定如何启动问责程序、谁向谁问责以及构成问责条件的标准等实施问责的具体操作内容。

2.4在源头预防上下功夫

鉴于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出现的新特点、新情况和新问题,一方面立足源头预防,加大对违法开采行为的巡查力度,采用日常巡查和夜间突击检查相结合的办法,不间断地加强巡查,不给非法开采人员留任何可乘之机;另一方面,健全完善举报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信息奖励制度,建立“非法开采信息联络员”制度,通过对举报人员进行物质奖励,发挥其自身优势,使违法开采行为无处藏身。同时,更新配备先进技术装备,借助无人机等技术设备,切实把“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的源头预防机制落到实处。

2.5增强矿产资源执法监察手段

增强矿产资源执法监察手段可通过两种途径进行,一种是建议国土资源部争取全国人大法工委通过立法解释,对《矿产资源法》中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有权制止”作出解释,赋予强制制止权,以解决普遍反映的执法手段软弱的问题;另一种是修订《土地管理法》和《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产资源执法监察机构为制止正在或可能发生的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有权对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进行暂时性限制,或者对违法行为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暂时性控制措施。

2.6实施综合整治

结合非法开采造成矿山生态环境破坏的实际,加大对矿山地质环境历史遗留问题和非法开采遗留矿坑的治理恢复力度,探索运用市场化运作模式,按照“谁投资、谁受益”原则,多渠道、多元化鼓励和吸引各方资金投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建立“政府引导、优惠政策扶持、社会资金投入”的矿山生态环境修复与恢复治理新机制。

2.7创造宽松执法环境

当前,从事非法开采人员的社会背景更加复杂,加之违法成本低,非法开采现象时有发生。由于目前基层管理部门普遍存在执法难的问题,特别是因失职渎职被查处问责的风险加大,基层执法人员存在畏难情绪和问责压力。建议制定政策规定,为基层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创造一个宽松执法环境,有效规避执法风险。

结语

总而言之,应当不断建立和桉树矿山地质资源管理监察执法机制,确保各项管理机制的有效落实,只有这样才能应当实践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才能确保矿山资源开发行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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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林平.我国绿色投资现状与对策分析[J].生态经济,2006(07).

[3]郑磊,李羽飞.矿产资源和谐开发的实践对策[J].老区建设,20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