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视域下的网络群体行为思考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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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视域下的网络群体行为思考

王姝琪

西北政法大学 710063

摘要:群体极化是指在群体中出现的一种极端化倾向,而“网络群体极化”是指“具有一定规模的网络群体,对某一事件或问题通过网络讨论交流后,群体会朝原先偏向的方向继续移动,最后形成更极端的观点和行为”。网络群体极化不仅极大的危害网络正常生态,而且影响到现实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关键词:法理学;网络群体行为;

引言

互联网时代来临,网民群体队伍变得越来越庞大,自媒体中的舆论传播已经成为社会现象的显微镜,微博、微信、贴吧论坛和QQ等媒介平台的产生与发展使得人人都可以成为信息传播者,公众对于信息拥有了更多的自主权,能够随时随地通过网络发表意见。社会热点和媒介平台的舆论相结合使网络舆情走向了一个极端的方向,这被称为网络舆情群体极化现象。近年来,网络舆情群体极化现象逐渐普遍化,如微博中的奔驰女车主维权事件、快递员下跪事件、再到疫情期间购买双黄连事件的网络谣言等,这些事件越来越受到社会大众的广泛关注。网络舆情群体极化事件中的言论自由实际上在无形中给社会的稳定带来了新的挑战。在网络群体极化现象中,临时组成的几个小群体经过讨论后会出现参差不齐的极化现象,网络舆论参与群体在虚拟空间里进行互动后,他们的想法在形式上会变得更加极端化一致化,从而会导致各种社会失范现象。

1网络群体行为的特征

  1. 群体行为的一致性.这一特征体现为指向客体与反应方式的一致。简单来说,网络群体行为如同站队,即大量的网民以排列组合的形式,在同一位置,摆出统一姿势。其所针对的对象为同一社会热点事件或话题,近年来法律事件与民生之间的话题,相继成为公众讨论的热点。公众对现下存在的许多法律与民生等社会热点问题,因某一点可能触及公众情感而引起共鸣,致使网络群体对某一事件进行评价时,在价值判断上具有一致性。2)社会影响力具有广泛性。网络群体行为对社会的影响力具有广泛性。由于网络覆盖面积广、覆盖人群大、传播速度快,网络信息在社会上的影响力是空前的。如果有人在网络上发表不实言论,正如“蝴蝶效应”那样,凭借网络自身的特点,极有可能形成一场网络谣言风暴。网络言论的影响力与传统的报纸、书刊的影响力绝对不可同日而语。

2网络群体行为对当今社会的挑战

2.1网络暴力现象盛行,不利于网民个人良好素质的培养

在群体极化的效应下,持续的舆情讨论会把当事人推到风口浪尖,网民会根据大部分人的风向评价对相关舆情当事人进行指责,严重的还可能会产生网络暴力。例如,在微博等网络媒介中经常出现的人肉搜索现象;网络群体可能会因为当事人的某句不经意的言语或者某个与他们道德衡量标准不相符的行为对其进行网络攻击,将当事人的个人隐私挂在网络各大平台,通过曝光率和群体极化效应的增强来满足网民在虚拟空间胜利的快感。殊不知,这种不负责任的快感会给当事人带来严重的人身和精神伤害。从社会规范的来看,这样的伤害实属会加深对社会的负面影响。网络舆情中的当事人或许有着他们自己做出该行为的原因。不论行为对错,网民应该学会尊重、宽容、站在对方的角度来考虑问题,然后再去发表个人意见,而不是盲目追随集体观点,非理性地批判和谴责当事人。网络暴力现象的盛行,严重影响到了网民个人良好素质的培养,同时也会给社会规范带来不小的挑战。

2.2网络暴力行为的法理检视

“网络暴力”是现今网络群体行为的典型代表之一,“网络暴力”是部分网民针对社会热点事件在发表观点和言论时,忽略自身言论责任所导致的事件,本质上是一种网络言论自由的异化。在法理学视角下,网络暴力的发生包含着许多法理上的价值冲突,其中在个人权利、他人法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最为明显,社会大众借助互联网平台随心所欲的散布各种言论,经常会引起公民个体之间法益的冲突,甚至会对公序良俗等重要原则产生巨大冲击,进而破坏自由和秩序这一法的基本价值。

2.3加大了政府治理社会问题的难度

政府等相关部门在群体极化效应下负面的舆论、消极的评论的作用下,处理一些网络事件其实是有一定难度的。人民与政府的关系是十分微妙的,政府的工作离不开人民群众的支持,如果群众脱离了正常轨道就会严重影响政府的治理工作。有些舆情会引发社会民众对政府强烈质疑和不满,就会加大政府与人民之间的隔阂,这就进一步加大了政府治理社会问题的难度。

3加强网络群体行为规制的必要性

当今社会之所以网络群体行为进行规制,主要原因在于它有可能会与法律所保护的其他法益发生冲突,破坏法的秩序。无论是哪一种行为,它都不可能是自由的,为了社会的安定团结,网络群体行为也必须受到规制。

3.1网络群体行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网络群体行为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犯表现在对他人的: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冲突等方面。在生活中,有部分网民经常为了获得微博关注度而对他人肖像进行恶搞,例如:歌手韩红某次在北京街头拿着扫帚清扫马路做义工的照片,被广大网友恶搞成表情包,并以文字:韩红听了想打人,在互联网上疯传,甚至有无良商家拿此照片进行营销宣传。这种网络群体行为,一方面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另一方面,网络群体行为一旦蔓延就无法控制,对网络群体行为的规制势在必行。

3.2提升网络媒体运营者的社会责任意识,完善舆情引导机制

从社会责任的角度来看,网络媒体运营者要谨慎审核自身发布的内容,点击率确实是媒体人的利益追求,但也不要盲目地为了增加曝光率而做出“标题党”“带节奏”“营销号”等误导大众的违心之举。由于群体极化效应,一个小小的举动会很迅速地被放到到无法控制的局面。媒体运营者要怀有一种社会责任意识,方方面面地考虑到自己所引导的舆情内容会影响到社会价值观的转向,要对舆论进行理性地引导,提高专业化素养,在新媒体环境下保持沉着冷静的态度,发挥好带头作用。尤其是像微博中《人民日报》《新浪微博》这种国民度很高的“大V”,他们的言论会直接或者间接地影响大多数网民的舆论观点与看法,也是引导社会价值、倡导文明社会风尚的重要因素,因此更需要对自身要发表的言论谨慎审视。

3.3重视网民素质化教育,回归道德领域本位

群体极化现象的发生很大程度上归咎于网民科学人文素质教育的缺失,因而国家必须高度重视网民的素质化教育。一是构建高质量的公共领域。正如马克思指出的“:只有在集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集体中才可能有个人的自由……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公共领域是介于私人领域与公共权力领域之间的中间地带,它在权限上向所有公民开放,以大众媒介的传播发展作为运作的主要工具,由不同群体之间的对话进行丰富完善。官方组织和民间平台都要允许甚至培养网民理性辩论的能力,在思想自由、信息真实的背景下,决策才越有可能变得科学,单一性的极化风险出现的概率也就自然降低。二是规范网民日常行为。法国社会学家埃米尔·迪尔凯姆指出“失范只是暂时的规则匮乏状态,社会习俗仍旧可以规定和协调新的社会器官和功能及其相互关系”,通过相关规则的制定圈定网民正常的活动范围,通过相关活动的引导让网民对网络舆论的判断不至于专横武断。“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注重培养网民的网络行为在他律当中衍生的自律意识,在无人监督的状态下由内及外的“慎独”精神。

3.4完善网络群体行为监督体系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形成完善的网络监管体系成为赋予法律生命力的重点。自媒体和“营销号”之所以泛滥成灾,在互联网上随意发表各种不实消息来煽动人心,重点是因为缺乏有效的网络监管体系。对于在网络平台上发布的言论,既需要国家加强监管和审核,也需要各种自媒体和“营销号”敬畏法律。对于那些可能涉嫌侵犯他人权利的内容,不管是监管部门还是网络平台提供者,都应当第一时间断开链接、封锁内容、限制转发等等,防止这些信息的快速传播而造成的不利后果。

3.5提高网络用户社会素养

媒介素质是指能够正确认识和使用媒介的能力。网民的媒介素养决定网络内容质量。提高大众的媒介素养,才能提高人们面对各种舆论事件时清晰冷静的判断力,不会被群体极化“意识绑架”,传播负面的舆论。同时,网民良好的媒介素质有利于产生更多健康的内容,形成文明、和谐的网络环境。例如,在疫情期间,一些网络媒介上的健身博主发布一些居家健身的视频,或许能够使大众提高锻炼身体的意识,这才是网络大数据环境下健康的引导方向。在良好的网络环境下,网民之间进行高质量的互动与沟通,才能够加强全社会的意识道德规范,真正做到线上配合线下,营造一个和谐的社会氛围,从而有利于经济、政治和生活的协调发展。

3.6创新规制方式、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面对传统监督方式失灵、调查取证、举证困难等问题,应当创新网络群体行为规制方式。第一,可以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对自媒体及“营销号”的不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利用大数据信息,立即锁定不法侵害人,以减少公安机关的侦查时间。第二,创新举报方式。举报方式多元化,公民可以通过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渠道对不法行为及时进行及时举报,畅通投诉渠道,避免公众“投诉无门”。诚然,“解铃还须系铃人”,要想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还需加强对公民的法制宣传教育,提升普通大众的道德水准和守法意识,使其坚决抵制网络不良信息的影响,从自身做起不传谣、不造谣。与此同时,公民也应增强社会责任感,面对社会热点问题理性分析,不“盲从”,不“跟风”,不把互联网作为法外之地,肆意发散自己的情绪。

3.7加强监管部门的防控力度

国家或相关的行业部门应制定一些的法律或规则来规范媒体行为。专业的媒体行业制定相关职业守则,规范网络媒介平台云运营者编辑标题书写方式,树立媒体的权威性。出于网络这个公共区域的虚拟性,政府不必花费大量的人员去人工管理网络环境,可以借助网站协助员工共同进行配合监管,对网民发表的舆情言论,严格审查,确保内容合法、健康、真实。

结束语

群体行为理论解释了网络舆情负面传播的深层次原因,群体对“意见领袖”的盲从危害很大。在自媒体、网络社区蓬勃发展的今天,及时应对负面舆情,防止被别有用心者带节奏,并激发公众的同理心,从而扭转网络舆情负面传播的不利局面非常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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