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纪检监察机关自身接受监督问题探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04-29
/ 2

新时代纪检监察机关自身接受监督问题探析

贾志杰

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喀喇沁旗供电分公司

内蒙古赤峰市 024400

摘要:新时代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需要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而监督"监督者"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可以说,强化对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不仅有利于防止反腐败斗争可能出现的"灯下黑"问题,更关系到反腐败斗争成效。新时代,加强对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需要厘清内外部监督的逻辑与层次、有效破解内外部监督存在的困境与难题,实现内外部监督机制的有机衔接与融合。

关键词: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监督;外部监督;

前言

随着我国特色社会的不断发展,在当前的新时代背景下,经济得以快速发展。习总书记表明,高质量能够将新型发展观念展现出来。促进我国社会的高质量发展是经济发展的基础条件。在这样的情况下,要重视发展形势,凸显出实际问题导向,对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高质量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能够深化变革,保证纪检监察工作的顺利进行,其导向性以及针对性特征非常明显。因此,加强推动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研究具备现实意义。

一、新时代纪检监察机关自身接受监督的重大意义

1.增强反腐败斗争效果的需要

新时代纪检监察机关承担着重大的职责与使命,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但客观的形势与现实需要我们保持清醒的头脑。从权力的一般本性来看,监督权力同样存在滥用、异化的风险,纪检监察机关不是天然的"保险箱""避风港"、纪检监察干部也并不具备天然的道德优势与与生俱来的"免疫力"。监督权力如果缺乏相应有效的制约机制,就容易带来监督权力的滥用进而滋生腐败,不仅影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推进,同时对反腐败斗争的正义性、合法性造成冲击。党的十八大以来,在新时代反腐败斗争中习近平及我党坚持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着力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

2.执纪执法职能严格有效履行的需要

纪检监察机关是党和国家各项纪律法规具体落实的有力保障,其职责就是通过一系列的纪检监察活动的实施,体现纪律和法律的“警示性、必然性、即时性、公平性",使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纪检监察机关职能发挥的程度直接决定着纪律和法律执行的效度。尽管目前纪检监察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其执行力是客观有效的,但随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推进,纪检监察干部面临的形势更为严峻复杂,其被各种利益诱惑的可能性增大,这就会导致纪检监察工作的成效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和削弱。实践中一部分纪检监察干部由于认识模糊、思想意志薄弱,在受到各种利益驱动诱惑下违背党纪、国法,对腐败现象视而不见,为违纪违法之当事人通风报信、有案不查,或是查而不纠,或是纠而不严,严重影响了党纪、法规的有效执行。因此要想保证纪检监察机关的执纪执法职能严格有效执行,使纪检干部有力抵制和排除各种诱惑和干扰,严格有效履行执纪执法职能,除了强化纪检监察干部的"四自"意识,还必须配之以健全有效的监督机制,从而保障纪检监察机关职能的有效履行。

3.维护自身良好形象回应人民群众诉求的需要

随着我国社会转型的加速发展,各种矛盾和问题日益凸显,而且一定范围内存在的腐败现象,对公机力的权威产生弱化影响,不利于党长期执政地位的巩固和执政使命的实现。纪检监察机关,寄托了社会公众建立清廉政治的期待与厚望。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人员能否以更高的标准要求自己保持良好的形象,关系到社会公众对执政党的整体评价与认知。因此,建立健全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机制,既是促进纪检监察干部提高自身素质的必然选择,也是树立良好政党形象,回应人民群众新期待的必然要求。

二、新时代纪检监察机关自身接受监督的实现路径

1.夯实自我监督的基础作用

强化自我监督的意识。纪检监察机关的自我监督在各种监督形式中居于基础位置。自我监督是否有效,很大程度决定了纪检监察机关权力的正当行使。一是要强化自我监督意识。缺乏监督的权力容易滋生腐败是政治学的一般规律,纪检监察机关的权力也不例外。纪检监察干部要正确认识手中的权力,认识到权力来自人民并为民所用,克服特权意识,自觉接受来自相关机关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二是要强化自律意识。纪检监察机关干部需要加强自律意识的培养,时刻注重"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的要求,强化"己不正焉能正人"的自律意识,始终保持廉洁奉公、夙夜在公,主动做到慎权、慎独。三是要强化程序意识。程序正当是权力有效行使的重要保障,纪检监察干部需要清醒地认识到任何权力的行使都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合理的程序设计和执行才能保证权力行使的公平、公正。

强化纪检监察机关内部权力的制衡。在自我监督上,就是要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推进为契机,以强化纪检监察机关内部职能的制衡作为目标,有针对性进行制度机制再造。从目前全国试点推进情况来看,普遍建立了问题线索处置、调查、审理各部门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内设机关之间相互制衡的权力运行机制初步形成。要根据试点工作推进情况及时总结工作经验,进一步科学化相关程序与制度,确保分权与制衡的科学有效。

2.发挥各级党委及党员等监督主体对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作用

加强同级党委对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本质特征。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法》规定,纪委监委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领导意味着管理与监督。同级党委监督纪委监委主要体现在定期听取纪委监委的工作情况报告,尤其是党委书记,要亲自主持研判问题线索,分析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斗争形势,对重大案件提出意见,对初核、立案、采取留置措施、作出处置决定等审核把关,确保党对纪检监察工作关键环节、重大问题的监督。

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监督。《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法》规定,纪委监委接受同级党委领导的同时,接受上级纪委监委的领导。长期以来,受人财物主要由同级党委供给、个人升迁由同级党委决定的掣肘,纪委自觉不自觉地依附同级党委开展工作。为了进一步增强纪委的独立性与权威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了"两为主""两报告"的改革决定,即"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两为主”“两报告”实际上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作用,也就意味着对下级纪委有着更多的监督权限与范围。

3.适应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需要,积极创新监督途径

新中国成立以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我们已经形成了主要包括党内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等组成的体现中国特色的权力监督体系。尽管立足我国政治发展的实际,强调党内监督是第一位的监督,并不排斥外在的具体监督形式与路径。特别是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铺开以后,需要从中国特色权力监督体系更大的视角与范围,探索新的监督形式并形成合力,防止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权力的滥用。

结束语

总而言之,在现代化社会当中,我国已经进入了一个全新的时代。在这样的情况下,需要做好纪检监察工作,保证此工作的正常展开,提高该工作顺利进行的质量与实际成效,这对促进纪检监察工作的高质量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有利于推动我国社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习近平:《在新的起点上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求是》2019年第5期。

[2]《纪检机关完善自我监督制度严防“灯下黑”》,《法制日报》2017年1月4日。

[3]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5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