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复用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的管理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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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复用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的管理

牛鹏姣

山西省晋中市第一人民医院 山西晋中 030602

摘要:[目的]新冠肺炎席卷武汉并迅速在全国蔓延,在医院感染管理科的正确指导下,迅速建立院内对于疑似或确诊新冠肺炎患者使用后的诊疗器械器、器具和物品规范处理流程,确保疫情期间复用物品的安全供应。[方法]针对耐湿热的器械物品采用含氯消毒剂浸泡消毒,不耐湿热的器械物品采用75%乙醇浸泡或擦拭消毒。[结论]通过严格执行《疑似或确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使用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的处理流程》,切断了新冠病毒的传播途径,有效防止了院内疫情的传播,保障了复用器械物品的安全使用。

[关键词] 新冠肺炎 复用器械 管理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0VID-19)是2019年12月在武汉首次发现,12月31日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首次公布,是一种急性感染性肺炎,其病原体先前未在人类中发现。2020 年 1 月 20 日我国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1]。2020年1月30日晚,世界卫生组织(WHO)宣布,将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列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HEIC)。

消毒供应中心是医院内承担各科室所有重复使用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清洗、消毒、灭菌以及无菌物品供应的部门。[2]消毒供应中心主要采取集中管理,对重复使用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回收至CSSD集中进行清洗、消毒或灭菌。[3]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规范管理消毒供应中心对控制医院感染起着重要作用。具体管理如下:

1.常规器械的管理

对于临床科室使用后的未被新冠病毒污染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清洗、消毒、灭菌应严格遵循WS310.2-2016的规定。

2. 疑似或确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使用后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的管理

2.1 预处理方法

被朊毒体、气性坏疽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应执行WS/T 367的。[4]根据规定,疑似或确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使用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使用后,由使用科室进行预处理[5],应先消毒后去除污染物。

方法一:耐湿热、常规器械,置于含有效氯浓度2000mg/L消毒液中浸泡消毒,作用时间>30min;

方法二:不耐湿热、精密复杂器械使用75%乙醇浸泡或擦拭消毒,作用时间>30min。

两种方法均能有效杀灭新型冠状病毒。更换手套后,在流动水下(自来水擦拭)去除残留消毒液,实施手卫生。将处理后的器械置于防渗漏塑料袋内(双层分别单独“鹅颈式”封扎),包外注明“疑似(新冠)”标识及器械名称,交接时对其表面采用1000mg/L含氯消毒液喷洒消毒或在其外部加套一层防渗漏塑料袋。由消毒供应中心及时、单独、密闭回收。

2.2 集中回收

疑似或确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使用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的回收、清点设专人、专车、专线。与使用科室沟通后,专职回收人员按要求着装,推密闭回收车辆(配置速干手消毒剂),车内配备密闭容器(带盖盛放容器),按照指定回收路线至使用科室污染器械交接处。使用科室人员将预处理器械置于CSSD回收车密闭容器内(容器内放置一层洁净防渗漏塑料袋),由回收人员进行“鹅颈式”封扎,立即加盖密封置于回收车内,按固定回收路线返回CSSD去污区。

2.3 专人清点、清洗、消毒

CSSD回收区设置特殊感染器械处理间,器械回收至指定区域,打开器械轴节和锁扣使其充分展开,耐湿热、常规器械置于含有效氯浓度2000mg/L消毒液中浸泡消毒;不耐湿热、精密复杂器械使用75%乙醇浸泡或擦拭(>3次)消毒,作用时间>30 min后,交于去污区人员。去污区设专人专区清点、清洗、消毒,固定专用清洗池和清洗消毒器。

2.3.1耐湿热的器械首选机械清洗,在指定区清点后将可拆卸器械拆至最小单位,按规定要求将器械、清洗用具分别合理摆放于清洗篮筐内,使用专机专架规范装载,更换乳胶手套,选择特殊感染器械清洗消毒程序进行清洗、消毒、干燥(温度≥90℃,时间≥5 分钟

或 A0值≥3000)。

2.3.2不耐湿热的器械选择手工清洗,在专用清洗池进行处理。严格按照CSSD手工清洗、消毒、干燥流程进行操作。手工清洗结束后,在专用清洗池将清洗用具清洗、洗涤、漂洗,用含有效氯浓度2000mg/L消毒液浸泡或擦拭消毒,作用时间>30 min,终末漂洗,干燥备用。

2.4器械包装、灭菌

疑似或确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使用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严格按照WS 310.2-2016的要求进行检查、包装。耐湿耐热的器械物品首选压力蒸汽灭菌,不耐热的物品选择低温环氧乙烷灭菌。

3.结论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CSSD作为医院复用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的保障科室,严格执行《疑似或确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使用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的处理流程》,在终末环节对器械进行了有效处理,切断了新冠病毒的传播途径,有效防止了院内疫情的传播,为医院无菌物品供应提供有力保障。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EB/OL].(2020-01-21)[2020-01-30].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WS 310.1—2016 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 1 部分:管理规范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WS 310.1—2016 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 1 部分:管理规范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WS 310.2—2016 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 2 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

  5. 中华护理学会消毒供应护理专业委员会2020215日版《新冠肺炎疑似或确诊患者复用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处置流程指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