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我省缺陷消费品召回地方性规章的需求分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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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我省缺陷消费品召回地方性规章的需求分析

苏宁英 金爱咏 刘长虹

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摘要] 该文分析了缺陷消费品召回的重要意义,并从四个方面阐述了制定我省缺陷消费品召回地方性规章的必要性,以期尽快以省政府名义制定地方性规章。

[关键词] 缺陷 消费品 召回 需求


日常生活中我们不难发现一些缺陷消费品,如:带有锐利边缘的拖把、扫把,直接影响人们的生产、生活,甚至对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威胁。现行监督抽查和执法检查对其发现的问题产品,往往对企业进行处罚,消费端并不了解,对于流通到消费者手里的不合格产品没有说法,安全风险没有解除。如何破解这一囧境呢?

缺陷消费品召回是国际通行的产品安全管理制度,是产品进入市场并已销售给消费者的“后市场”救济制度,能够有效减少消费者由于不安全产品所受到的人身伤害,已成为市场监管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手段和倒逼企业提升质量的有效抓手。当前,我国法律法规仅对召回制度做了原则性规定,把控实施中的风险研判和技术监管,体现行政引导、企业主导、消费者参与、舆论监督、行业自律的质量共治理念,让召回制度在质量安全建设中真正发挥作用,并没有一部可供操作的规章可依。同样,我省也正处在实践探索中。因此,尽快制定我省缺陷消费品召回制度非常必要。

一、实施高质量发展及质量强省战略的现实需要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市场需求的升级换代,因设计、制造或警示标识等原因导致的消费品质量缺陷风险正在加大,由消费品安全引发的事故逐渐增多。消费品召回既约束生产者,又保护消费者,建立健全召回制度对加强消费品安全监管具有重大意义。目前,我省正在深入实施“质量强省”战略,质量是产品的生命线,是企业竞争力的重要体现,是发展的硬实力。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进质量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推动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指导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有效开展消费品召回管理工作,助力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健全并完善消费品召回工作体制机制,建立健全消费品召回制度,十分必要。

二、贯彻落实法律法规的需要

法律法规已明确可对缺陷消费品采取召回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落实召回措施,需要有章可循。

据此,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也制定了规章,赋予地方市场监管部门监管职责。《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第19号令)第三十条:“根据需要,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负责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缺陷消费品召回监督管理部分工作,具体职责分工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也对召回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完善产品伤害监测体系,提高产品安全、环保、可靠性等要求和标准。加大缺陷产品召回力度,扩大召回范围,健全缺陷产品召回行政监管和技术支撑体系,建立缺陷产品召回管理信息共享和部门协作机制。”扎实推进召回工作,技术标准、行政监管、信息共享、部门协作等一系列制度、规范亟需建立。

三、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需要

2019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我省全境纳入长三角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进入快车道。2020年 8月习近平考察安徽,在合肥主持召开扎实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座谈会,他指出:实施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要紧扣一体化和高质量两个关键词,以一体化的思路和举措打破行政壁垒、提高政策协同。江浙沪区域都是召回工作开展的较好的区域,其制度建设也走在全国的前列。据调研,江苏省已出台全国首部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地方规章《江苏省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并于2020年3月1日实施。另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出台《浙江省消费品召回管理工作暂行办法》(浙市监质〔2020〕3号),并于2020年6月5日施行。目前我省已与江浙赣沪四省建立消费品缺陷信息互通共享机制,江苏省和浙江省均已建立完善的配套制度,融入长三角,在我省建立完善的召回制度刻不容缓。

四、我省实践探索成效显著,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2014年12月,我省成立了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技术中心,具体负责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技术性工作。2018年出台了《安徽省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技术中心分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全省16个地市相继成立了省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技术分中心,部分地市还建成立了县区工作站。同年5月,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成立了“缺陷产品召回工作领导小组”,同时创新性地将缺陷产品召回纳入了各市政府目标绩效考核内容,这在全国尚属首次。

2018年我省开设了“安徽省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技术中心网站”,适时公告产品召回情况,全年共备案召回各类缺陷消费品4202万件,涉及电子电器、儿童用品、食品相关产品、消防产品、工业用品5大类17种产品,召回数量全国第一。2019年我省将缺陷产品召回与产品质量提升有机结合,全年共备案召回各类缺陷消费品48万件(数据统计方式改变),涉及电子电器、儿童用品、食品相关产品、学生用品、建筑材料、工业用品6大类20种产品,召回数量位居全国前列。同时实施质量提升项目7个,质量提升活动涉及企业1800余家,解决质量技术共性、个性问题43个,有效地帮助企业提升产品质量、消除安全隐患。2020年我省将消费品召回与召回宣传教育相结合,据统计,截至12月31日,我省共备案召回各类消费品172万件,数量位居全国第二。同时利用重点节假日和“质量月”走进学校、街头和社区,构建企业和消费者共同参与的消费品召回工作体系。

我省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初步探索到逐步规范的转变。目前根据《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第19号令),我省已起草了《安徽省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该办法属于规范性文件,作为我省召回管理临时性工作规范,法规制度层级较低,没有强制约束力,且不够系统全面,处罚不明晰。

综上所述,我省缺陷消费品召回制度建设时机已成熟、条件已具备,建议比照兄弟省的做法,尽快以省政府名义制定地方性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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