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证人证言真实性影响因素及提高方法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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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证人证言真实性影响因素及提高方法研究

姚丁溢 许诺 雷孟霖 王泽榕 罗诗蕾

南京审计大学 南京 211800


摘要】儿童证人是证人中较为特殊的群体之一,与普通证人相比,他们对自身身心发展水平、外在社会关系、庭审环境等较多因素的影响更为敏感,所以证言的真实程度时常备受司法工作者与社会大众的质疑。因此研究儿童证人证言真实性的影响因素、探索提高真实性的可行方法,具有现实的迫切性与极为重要的意义,十分有利于司法公正与人文关怀的双赢。

关键词】儿童证人证言 影响因素 提高真实性 司法实践


绝大多数案件的审理都离不开证人证言,而儿童证人证言是其中较为特殊的一部分。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质证过程较为主观随意、儿童证人证言采信度较低的情况不在少数,对案件的调查、审理和判决进程造成了不可忽视的影响。究其原因,一方面,尽管儿童具有较为特殊的身心特点,但成人对于儿童的看法各异,在整个审理过程中对待儿童证人与一般成年证人的态度并没有质的区别;另一方面,无论是立法还是相关规章制度中均没有对于判断标准的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也并没有形成普遍适用较为合理的判断标准。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儿童阶段正是整个人生中心理建设、人格塑造和价值观树立的关键时期,这段不寻常的作证经历以及没有被重视的后续情况势必会对其很长一段时间的身心发展产生或多或少的刺激与影响,处理不好的话极易形成长久抹不去的心理阴影。儿童是国家和民族的希望和未来,司法机关有义务在实现有效案件审理的前提下,在整个过程中给予儿童温暖的司法人文关怀,将伤害程度尽可能降低,从而让他们更健康地成长。

一、本研究中对“儿童证人”的界定

2018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其中对于“年幼”并没有一个非常具体的划分标准。我们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对涉及儿童证人的相关案件进行大量检索后发现,各案件中儿童证人的年龄分布集中于八周岁以下,尤其是五周岁以下。因此,本研究的主要针对对象为八周岁以下的“儿童证人”。

从法律角度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就是说,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由于生理心理发育很不成熟,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识别能力以及行为后果的预见能力非常不够,权益极其容易受到侵害。从心理学角度来说,0~3岁为“婴儿期”,此时感知觉、记忆、思维、言语功能等开始初步发展;3~6岁为“幼儿期”,此时语言表达能力、记忆容量、思维策略等飞速提升,个性化特点开始逐渐具象化;7~12岁为“童年期”,此时复述和语言组织能力形成,逻辑推理能力、概括能力不断完备,开始有自我意识和社会意识。

根据法律和心理学相关内容,同时排除极为少数儿童存在的精神和智力障碍情况,本研究中对“儿童证人”的界定为8周岁以下智力、精神正常者,并进一步划分为0~3岁、3~6岁及6~8岁三个详细类别。

二、影响儿童证人证言真实程度的因素

(1)儿童证人自身因素

1、儿童证人的记忆力水平。纵向来看,不同年龄段记忆力发展情况存在着较大的差异:0~3岁长时记忆开始发展、符号表象逐步出现;3~6岁记忆容量扩大,占主导的是形象记忆和复述策略;6~8岁意义记忆占主导地位,开始学会归类和系列化。横向来看,个人情况差异较大,有的记忆力水平超越同龄人,有的稍有欠缺。从总体趋势来看,年龄越大,记忆力水平相对就越高,复述内容的完整程度相对也就越高。

2、儿童证人的语言表达水平。根据上一点中提到的不同阶段的记忆力水平与特征,我们不难发现,由于各项记忆能力的逐步发展、逐渐完备,儿童的语言表达方式趋于多样化。随着概括水平、归类水平、形象记忆水平以及个人理解力的不断提升,儿童证人证言内容与实际情况的偏差也开始不断加大。

3、儿童证人的自我意识与社会意识。伴随着生理的不断发展,儿童证人的心理认知水平也随着年龄增长不断提升。在0~3岁阶段,他们仅能简单地对自己认识的事物与行为进行描述,尽管无法非常清晰地表述过程始末,却能提供较多包含重要信息的“关键词”;在3~6岁阶段,他们最为擅长的是符号记忆与形象记忆,能够描述一定的事实情景,但也有可能会因为一些外界给予的图画诱导而产生记忆混乱的情况;在6~8岁阶段,一方面,自主归类开始占据主导地位,他们对于经历的述说往往融入了自己的理解和看法;另一方面,他们开始擅长察言观色,提问者的一些暗示和言语导向会使他们不由自主地调整自己的说辞,希望能够令提问者满意,从而“得到大人的夸奖”。从这一方面来说,6~8岁的儿童证人情况最为复杂。

(2)外在影响因素

1、与儿童证人关系密切者。与儿童证人关系最密切的首先就是他们的家人,由于自身的弱小,儿童往往对家人的庇护十分依赖,因而家人的态度很容易左右他们的证言,如果家人对他们的证言内容进行引导,他们便很容易跟随着引导改变内容。其次就是具有一定社会关系的人,如邻居、老师同学、亲朋好友等,这些人的谈话内容以及对于案件的态度也会对证言内容和情感倾向产生或多或少的影响。

2、案件的利害关系人。当儿童证人在案件中的角色是目击证人时,如果案件一方当事人是与之关系亲近者,那么在该当事人的引导之下,儿童证人很有可能说出更有利于该当事人的证言;如果案件当事人对儿童证人或者与之亲近者进行了威胁或恐吓,则儿童证人在作证时极有可能隐瞒一定的事实内容或者仅仅说出该当事人指定的证言内容。当儿童证人是案件的主要当事人,如侵害者、受害者或一方参与人时,己方、对方、“同伙”中的“上下级”等的表现都有可能使之在作证前先自己作判断和权衡,从而在作证时说出最有利于自己的内容。

3、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一方面,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证人对话时,普遍比较严肃冷静、客观公正,给人以强烈的敬畏之感,对于儿童证人来说,这样的对话人令他们非常“害怕”。另一方面,司法工作人员相对于他们亲近的人来说,是绝对的陌生人,且是非常让他们没有亲近感的陌生人。在这样的情况下,儿童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往往自然而然会大打折扣。

(3)环境因素

1、案件发生现场环境。首先,案件发生时的自然环境可能会对儿童证人的记忆内容以及情感倾向产生一定的影响,如果环境较为恶劣,则很有可能使得他们在陈述时一定程度上将事实程度夸大。其次,案件发生时的社会环境也不可忽视,例如围观人数较多时,儿童们很有可能会记住周围人们对于案件事实的交谈以及对当事人的评说,到了作证的时候,这些话语和记忆中的画面会相互混合,使得证言整体真实性令人存疑。

2、司法机关环境。司法机关具有特定的职能,因此其中的布置较为特殊,处处体现着司法的威严之气。对于整体承受力较为脆弱的儿童证人来说,突然进入这样一个肃静且对自己来说非常陌生的环境之中,再加上与之对话的都是表情严肃的司法人员,则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定的紧张感,极易语无伦次、瞬时遗忘,导致司法工作人员对于其证言的真实性和采信度认定程度大大降低。

三、几种国内外现有提升儿童证人证言真实性的方法

1、宣誓。在许多国家,证人提供证言之前需要在法庭上宣誓,以此来增强其道德感和责任感,对儿童证人同样有此要求。不过,与一般证人宣誓意义略有不同的是,在此过程中,司法工作人员们通过判断儿童是否能够理解宣誓的含义来检验其是否具有作证的能力,以此来最终决定该儿童证人是否拥有作证资格。

2、多角度判断儿童作证能力。很多国家对于儿童证人作证能力并没有严格的年龄设限,而是多角度地对儿童证人进行考察判断。尽管具体的判断内容不尽相同,但大致包含了“能否准确地观察和记忆所发生的事”、“能否清楚地表达”、“是否理解自己有说真话的责任”、“是否能清除回答司法工作人员的提问”等方面。通过对这些方面的逐项分析判断,一定程度上能够对该儿童证人的作证能力有一个较为清楚全面的认识和判断。

3、预先听证审核。这其实是上一点“多角度判断儿童作证能力”的延伸程序,尤其是在美国,如果司法工作者对上一点中提到的任意一个因素存有疑问,那么法院就会对该儿童证人的作证能力举行听证审核。在听证中,除了司法工作者外,还有一些相关领域如心理学领域的专家、一些社会人士和儿童慈善组织工作者等,他们一同参与分析和讨论,最终对该儿童证人形成一个较有权威性的共识意见。

4、加强法官相关知识储备以提升判断质量。本文的开头便已提到过,尤其是在我国,司法工作者在儿童证人证言的采信方面是有较大的主观随意性的。要想提升判断的质量与效率,加强司法工作者对于儿童证人证明能力方面的知识储备是非常必要的。很多地方的法院以阅读相关书籍、举办专业讲座、同事定期经验交流等各种各样的形式促进法官们的素质提升,从而更好地对儿童证言进行采信。

四、对司法实践中有效提升儿童证人证言真实性的若干建议

1、优化儿童证人法庭宣誓模式,可以将现有的通过宣誓判断该儿童证人是否具有证明力优化,首先根据该儿童所处的年龄段的理解水平,对宣誓内容稍作语言上的修改,使得宣誓内容能够被其理解;在宣誓前温和耐心地为儿童解释宣誓内容的意思以及宣誓的意义,接着再引导儿童进行宣誓,然后通过儿童宣誓时的情况来判断儿童是否真正能明白自己作证时应该怎么做。这样的方式,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引导儿童证人“说实话”的效率,也对儿童证人起到了一定的教育作用,使得更多儿童证人能够作出案件审理需要的有效证言。不过,这里需要排除0~3岁这一类儿童证人,因为他们特殊的身心发展特征使得他们几乎不可能在法庭上作出宣誓,对于他们只进行言语引导和温柔安抚即可。

2、在出庭作证之前,引导儿童熟悉与该案件有关的司法工作者、法院的环境以及整个司法工作流程。首先,在上文曾分析到陌生又严肃的司法工作者以及法院威严肃静的环境极易使得儿童证人产生紧张情绪,最终导致他们作证的效果大打折扣,证言的真实性也因此大大降低。不管是处于哪一个年龄阶段的儿童,熟悉人和环境都是至关重要的。可以先让他们与司法工作者熟悉起来,然后由司法工作者带领着熟悉法院环境尤其是法庭环境,并在言语之中给足他们安全感,让他们在法庭上见到案件相关人员时不要害怕。其次,可以给他们看表现整个流程的一本小画册或者一段动画,让他们开庭时不至于感到茫然而紧张无助。

3、不必要求所有的儿童证人必须出庭作证。法院可以布置一间专门针对儿童证人的活动室,里面放上他们的年龄段喜欢的玩具、书籍等,并让有一定心理学、教育学等知识背景的工作人员在里面值班,在与儿童证人一同快乐玩耍的同时对他们进行全面观察以及心理疏导,让他们尽快放松下来,同时也对该儿童证人的各项情况作进一步的了解。对于年龄过小或者对开庭始终有心理障碍的儿童证人,不必强求其出庭作证,一方面可以在这个休息室中直接通过视频连线的方式参与法庭审理,视频中只需出现其熟悉的司法工作人员即可;另一方面可以由司法工作者与之进行亲切的对话交流,将其在最为自然、最为放松的状态下说出来的证词详细记录后以书面形式提交庭审。

4、可以为每位儿童证人专门配备一名心理辅导员,或者是其他具备相关能力的工作人员或社会工作者,从开庭之前一直跟随辅导到结案后的一段时间内。开庭前的心理疏导是十分重要的,这一点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已越发得到重视。但庭审之后儿童证人的心理状态并没有被十分地关注,事实上这一段时间内的心理状态对儿童证人未来很长一段时间的成长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庭审之后,如果对儿童证人加以积极的心理开导,不仅能够及时了解庭审过程中以及结束后他们的实际心理状态,而且有可能会额外获得一些被遗漏的重要信息。庭审结束之后,儿童证人势必要回到他们原先的正常生活之中,就一定会面临身边的人的眼光和问询,如果没有及时做好心理建设,个人与所在群体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将不可估量。

5、在儿童证人到法院之前,先行向将陪同完成程序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了解儿童证人的基本情况以及经历案件之后的表现,然后有针对性地对与案件相关的所有司法工作人员和这些陪同完成程序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进行心理知识培训。这场培训应当达到的效果是,一方面,监护人要清楚在整个过程中自己需要注意的义务以及禁止的行为,比如不能对儿童证人进行与案件有关的话语提示、不能对儿童证人表露出自己对于此事的喜怒等等。他们的主要职责是全程陪护,随时对儿童证人进行照顾、提供心理安慰等。另一方面,行使各种职能的司法工作人员要明晰对于这位儿童证人自己应当采取的最佳的询问方法与方式,以期整个流程能够顺利进行。

6、健全对儿童证人的后期保护制度。无论作为侵害者、受害者还是目击证人,儿童证人都是极易受到干扰报复的弱势群体。从成为案件的儿童证人开始,就很可能面临各种各样不怀好意的诱惑、威胁恐吓、人群曝光等等,这些都会使得儿童证人不敢放心大胆地进行作证。只有健全对儿童证人的保护,尤其是后期保护,做好他们的隐私工作,保密他们的家人、学校、住址等信息,对媒体介入也进行严格的限制,确保他们能够非常安全、正常化地生活,才能让儿童证人真正地放下心来,勇敢地说出自己所知道的一切事实真相。另外,也要不断加强社会舆论引导,纠正不少人看待儿童证人的异样眼光,使得人们对于公道正义的追求蔚然成风。

五、结语

儿童证人虽然身份特殊,但他们始终是非常重要的证人群体,不能仅仅因为他们身心发展的不成熟就对他们的证言持主观随意态度。影响儿童证人证言真实性的内外部因素非常多,但只要我们重视这些因素并针对它们采取合理有效的规避措施,案件审理中儿童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一定会有一个质的飞跃。这不仅仅是提升司法效率与质量的重要途径之一,也是司法人文关怀的集中体现,对个人、对社会的未来都有着十分积极的深远影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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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姚丁溢,女,江苏南通,2001.7月生,南京审计大学本科在读,法学(法务会计方向)

【基金项目】本文系南京审计大学2020年春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

项目编号:202011287033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