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胎政策”下高龄生育给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实施带来的伦理问题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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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胎政策”下高龄生育给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实施带来的伦理问题

吴铮萍

福建中医药大学 福建省福州市 350000


摘要:当“全面二胎政策”在我国落地开花之时,出现了“高龄追生”现象,尤其是辅助生殖技术(ART)研究的深入与完善,实现了高龄不孕女性再次生子的愿望,却也面临高龄辅助生殖有效性低、母代与子代存在健康隐患、子代的未来欠缺保障等问题。如何遵循辅助生殖伦理原则,从有利于患者、子代、社会公益性等角度理性对待高龄夫妇的生育需求是目前陷入的伦理困境。

关键字:二胎政策 高龄生育 辅助生殖技术

国家发布二胎政策鼓励生育,但由于当今生育观改变、女性受教育程度提高等原因,生育年龄普遍延迟,“二孩”意味着生育年龄的进一步增加。内经言“女子……七七,任脉虚,太冲脉衰少,天癸竭,地道不通,故形坏而无子也。”说明年龄的增长是不孕不育发生的最直接因素,这使那些因求而不得而转向求助ART的大有人在,因此,高龄生育给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在满足生育需求过程中带来的医学伦理问题值得我们深思。

  1. “全面二胎政策”与高龄生育

自2016年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正式向全国人民宣布“两孩生育政策”的全面实施以来,出生人数仅在当年增涨到1786万,然后连续四年下滑,根据公安部公布数据,2020年上户儿童已经降至1003.5万,再创新低,生育问题越来越引起重视。细究发现,出生率的降低还伴随着青年夫妇生育意愿大幅降低[1]而晚育现象突出,甚至有“面对二胎政策,七零后闻风而动,八零后蠢蠢欲动,九零后岿然不动”的“高龄追生”现象。

    1. 二胎政策激发高龄女性的再生育念头

“国家二孩政策”的实施让许多在生育边缘试探的夫妻勇敢的迈出这一步,尤其是20世纪70年代受计划生育政策限制的部分中年夫妇仍有再生育的愿望,他们响应政策,想抓住生育的末班车。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数据显示,中国有 9000 万左右妇女符合全面二孩政策,其中60%在 35 岁以上,50%在 40岁以上,她们在医学上都将划分为高龄产妇。

    1. 高龄带给生育的风险

英国相关研究机构公布的《不孕指南》指出,35岁女性生育能力仅为25岁时的50%,40岁时下降到25岁的25%。在生育几率降低的同时,伴随着高龄带来的自身问题,如配子质量降低、女性子宫器质性病变概率提高、内科并发症风险增加、基因异常与遗传病发生概率大等[2],均影响着孕妇和胎儿的健康。

显而易见,高龄给女性生育带来了巨大挑战。但在“传宗接代”、“多子多福”等传统观念影响下,这些挑战并不能劝退有强烈生育意愿的高龄夫妇,这使得医疗技术手段介入高龄生育成了必然趋势。

  1.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高龄生育

    1.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帮助高龄生育成为可能

ART简称辅助生殖,是采用医疗辅助手段使不孕夫妇妊娠的技术,包括[3]人工受精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其最直接的作用是帮助盼子心切的家庭迎来新生命,尤其对于一些特殊人群,比如受计划生育影响行绝育手术的夫妻、因意外事故“失独”的家庭、因身体原因无法生育的夫妇等等,可以从根源解决社会上因生育原因引起的婚姻破裂、老无所依和社会舆论带来的心理压力,提高社会幸福感。

    1. 高龄辅助生殖技术带来的健康风险

但不可否认,ART是把双刃剑,它在夹缝中创造生机的同时,倘若不恰当使用必然会带来危害。

      1. 带给母体的风险

首先是生育过程给高龄身体带来的高负核与高并发症。有研究[4]取110897例单胎产妇的临床资料进行分析得出:随着产妇年龄增涨,辅助生殖应用比例增加,其高龄组人群的剖宫产率、妊娠期糖尿病(GDM)、早产以及胎儿宫内生长受限(FGR)发生率均明显增高,辅助生殖妊娠较自然妊娠产科明显上升且高龄辅助生殖发生率更高。

再则,高龄生育使得母体高发精神疾病。尤其是受孕率降低与多次取卵失败带来的心理压力、多重社会角色带来的生活压力、怀孕期间忧虑胎儿健康的焦虑以及对分娩不同程度的恐惧等心理因素均会影响产程,并且加重孕妇患上抑郁症的风险[5]。

      1. 对子代健康的影响

        1. 不良的妊娠结局。例如ART子代发生多胎妊娠、早产、低出生体重、围生期死亡等风险升高。查阅数据可知[6],大于40岁的女性在体外生殖-胚胎移植助孕中约有3.5%~10%的活产率,且随着年龄的增加而明显下降,同时,自然流产率始终高达33%~42%。

        2. 新生儿出生缺陷率升高。在研究子代出现缺陷与ART的关系中显示[7]:关于子代出生缺陷的发病风险中ART高于自然妊娠,其中ART与心脏室间隔缺损、唇腭裂、食管闭锁以及肛门直肠闭锁等出生缺陷的发生有相关性。另外,子代基因来自源于父母双方,因此无论哪一方的基因缺陷均有可能遗传给子代。研究表明[8],高龄父亲精液中DNA碎片率可达到88%。要知道,30%的DNA碎片率即判定存在异常,并可能发生不良妊娠结局,这还是在不细究高龄母亲给相关胎儿染色体异常带来风险[9]的情况下。

        3. 长远影响子代的心理健康。首先高龄夫妻历经千辛万苦“老来得子”往往都是心头肉、掌中珠,溺爱现象屡见不鲜;次则亲子间年龄差过大,代沟深、交流难、教育观有偏差;再则子代作为“二胎”与其兄姊年龄差大,有的甚至兄姊已成年婚配,整体家庭环境可能对子代的成长造成困扰;更甚者,“我生君已老”的难题成了许多孩子心中一道坎,过早面临父母的衰老或离世会给子代带来更多压力。查阅资料显示高龄夫妻的子代更易得神经系统疾病如精神分裂症、孤独症、自闭症等[10]。

      2. 父亲面临的健康风险

面对生长病老已的生命历程,我们不可逃避的是身体素质随着年龄增长走下坡路的残酷现实,心脑血管、内分泌代谢、肿瘤等常见疾病发病的风险也逐年增高,在ART实施运用过程中,父亲同样要经历心理上的高压力,无论是患得患失还是对于未知的漫长的等待,因此权衡利弊是运用ART出发的基准点。

    1. 高龄辅助生殖产生的伦理问题

只要生存在这个时代,不可避免存在竞争,就像家长不希望孩子输在起跑线上,总是从全方面进行互相比较。由此可知,当生育在“物竞天择,适者生存”中骤然加入人为干预后,必然会在社会引发广泛争议。

      1. 供精与赠卵问题

1992年6月12日我国第一例赠卵试管婴儿出生[11] ,成功案例的出现让赠卵试管婴儿技术成为越来越多适应症患者的选择,尤其是高龄绝经和围绝经期患者[12]。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中明确限定了赠卵基本条件,要求出发点为人道主义而非商业化;只能取ART治疗周期中的剩余健康卵子,并且赠卵者签署了知情同意书,每位赠卵者赠卵对象不能超过5人,且赠卵的临床随访率必须达到百分百。这难免致使卵子的供不应求。同理根据《人类精子库基本标准和技术规范》,供精数目同样严重不足,拿广东省人类精子库数据来说,自2003年至今,有70% 左右的供精者已经没有库存精液标本了[13]。

由此,必然衍生一系列伦理问题:如何选择赠卵或供精者,增卵者的卵子或供精者的精子如何保存,受卵者(受精者)谁优先使用卵子(精子),受卵者(受精者)是否有选择卵子(精子)的权利,孩子与遗传父母与生养父母之间的关系如何处理……这些问题是维持社会稳定性所不可忽略的。

      1. 代孕问题

从1996年9月8日我国首例代孕试管婴儿诞生[11]至今,虽然针对各种特殊案件,各方众说纷纭,但是我国明令禁止各种形式的代孕。这使得在ART高速发展和巨大的人口基数所致的庞大需求下,地下非法代孕渐成规模,从互联网搜索数据显示[14],中国有上百家代孕中介网站,他们以高额的代孕费成为“婴儿制造流水线”,对于这件事,先不论缺乏规范的行为背后暗含的对生命安全的威胁、对社会伦理的挑战以及多方参与下的利益纠葛问题,单论生命权与金钱挂钩,就是在出租子宫,似乎连亲情都不再存粹。

      1. 性别选择问题

胚胎植入前遗传学诊断 (Preimplantation Genetic Diagnosis, PGD)作为ART治疗中保障胚胎安全性的指标之一,具有性别选择的附加属性。但在我国性别选择作为敏感词汇,是严格限制的,在卫生部颁发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实施细则》中指出“禁止无医学指征的性别选择”,因此在合法的预防与性别相关的遗传病儿的原则下,PGD并不会造成男女比例的失调[15]。

但在具有性别偏好的文化传统影响下,非医学原因所致的性别选择将导致我国人口比例的失衡,因此,从全局观来看,医护人员该如何在不同性别胚胎存活相同的情况下进行抉择,在知情性别情况下,是否会因个人偏好存在偏坡,又是否应该对接受ART治疗的夫妇实施性别的全盲等成了该思考的伦理问题。

  1. 思考与展望

1. 尊重生育权。生育权意味着合法夫妻之间具备生育自由和生育健康的权利,生育自由包括自主选择生育方式,如选择手术或ART,以上权益高龄不孕症夫妇同样享有[16],理应获得尊重。

2.遵循伦理原则与伦理监督。为安全有效合法合规开展ART,确保各方权益和维护社会公正,2003年原卫生部明确规定了我国七大生殖伦理原则,包括:有利于患者、知情同意、保护后代、社会公益、保密、严防商业化和伦理监督。因此在实施ART前应充分告知患者夫妇其及其后代所面临的风险以及ART目前的现状与利弊,帮助患者夫妇做出较为合理的决定;应遵循保护后代原则, 医务工作者不得实施或帮助实施代孕、胚胎商业化等不合法举措;在实施供卵/供精IVF-ET全程, 均应严格尊重并保护相关人员隐私权;生殖相关机构也要改进ART管理制度体系,补全相关条款, 将合法、合理作为对高龄患者实施相关助孕技术的原则[17]。

3.充分考虑子代的生命权与意愿。从生物进化论来分析,通过ART孕育的子代是“被选择”而非自然出生的结果,往往携带遗传疾病,如因Y染色体基因缺陷所致的严重少弱精子症的患者,其ART男性子代100%会携带这个致病基因,其成年后也会面临相同的不育困境,所以,应充分设想该子代是否愿意接受这种“既定”的命运呢[18]?从权利保障来分析,目前关于ART子代的权利保障法律空白较大,如何维护子代的受教育权、继承权以及社会地位均有待完善。因此多方考虑子代的生命健康与生存环境的优劣性意义重大。

4.某种程度上,ART违背了《物种起源》所论述的优胜劣汰准则,那在实施初期必然存在漏洞。法律层面上,ART在我国的相关法律规章中尚存在许多空白,不能够有效约束实施ART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行为,甚至衍生出来商业性代孕、胚胎商业化等地下活动,严重违背《伦理原则》。道德层面上,也面临卵巢储备功能下降的单身女性冻卵、夫妻一方在接受化疗放疗前冻精冻卵以及常染色体异常患者是否可行供精获得后代等伦理问题,尤其在传统家庭观念作用下,ART成了满足“人造”多胞胎、婴儿性别选择等私欲的利器[19]。因此ART的规范化、法律化是未来势必要完善的。

5.ART实施应有年龄上限。虽然《伦理原则》没有对不孕女性接受ART治疗年龄进行限制,但上述风险足以说明高龄生育并非生育的绝佳时期,并且黄国宁等专家[20]明确提出“女方年龄达到或超过52岁建议不再进行胚胎的冷冻保存、复苏和使用。”这说明ART实施理应设置年龄上限,理应对高龄不孕夫妇加强生育教育,理应在高龄夫妇提出辅助生育需求时严格把握辅助生育技术使用的准入门槛。

6.伦理监督应发挥作用。正如黄健柏等人[21]所说的“任何权力在行使过程中都具有扩张和滥用的顽强倾向”,ART在突破人类极限、带来希望的同时也必然如此,因此伦理监督将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尤其在防止行使权力的失衡与异化上。我认为,可以将监管职责赋予游离于利益各方之外的中立伦理组织,也可以在规范化培训相关从业人员的同时建立技术运用的奖罚制度,也不能忽略群众监督这一天然途径,尤其是在透明化极高的数字信息时代。


综上所述,伴随生育政策、人们生育观念的转变和ART的发展,越来越多有再生育需求的高龄夫妇将目光转向了ART,虽然渴望享受ART带来的福音,却面临认知水平不足、ART相关法律不够完善等矛盾,尽早完善在ART上切实可行的法律法规,如ART技术操作规范,生殖细胞的捐赠、采集、使用与胚胎的冷冻保存、复苏和使用的期限,代孕的规范化,单胚胎移植、遗赠生殖等特殊胚胎的归属权以及辅助生殖相关人群(包括医护人员、供精供卵与孕育多方以及子代)的法律权利,同时相关机构和从业人员严格按照规范与伦理原则实施,接受伦理监督,才能减少新兴技术运用到人类生殖中的伦理与法律问题。希望医疗技术的革新能带给人类更多的幸福而非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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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吴铮萍 女 1999.05.11 福建中医药大学针灸学院

指导老师:金恒宇,女,1979.119.福建中医药大学人文与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