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剖析及完善建议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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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剖析及完善建议

薛景治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水利局, 253000

摘要:水土保持工作应当树立绿水青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依托强有力的标准积极主动探索水土保持工作发展,进一步落实好水土流失治理与预防保护任务。随着“十四五”规划的深入实施,还要认真研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以下简称《技术标准》)的相关内容,尤其重视新版《技术标准》的修订内容,为完善水土保持体系,提高水土保持质量奠定良好基础。

关键词:技术标准;2018版;水土保持;完善建议

强有力的技术标准是指导水土保持工作的必要条件。随着我国环保战略的深度发展,生产建设项目的广泛实施,应当进一步依托强有力的标准树立行业权威性,消除因技术标准不规范造成的生产建设项目管理不到位问题。当前还应当结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现实需要分析《技术标准》有待改进之处,积极筹划治理水土流失有效方法,为长效治理水土流失奠定基础。

一、新版《技术标准》的新要求

1.名称与内容的变化

我国水土保持技术标准是在2008年开始陆续颁布实施的,先后对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等级要求、设计标准做出了规定。2018年进一步从名称上进行了调整,由以往的开发建设项目调整为生产建设项目,可见水土保持工作主导思想的变化,更多的渗透了整体防治与防治结合的理念。新版称为“技术标准”,改变了以往的“技术规范”称谓,重点从技术内容与要求等方面进行了调整。而且,2018年新修订的《技术标准》的适用性更强,囊括的范围更广,明确了对生产建设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项目的整体防治要求,无论是哪类地貌类型区的项目,凡是造成水土流失的都必须遵守。而且,新版《技术标准》对生产建设项目的前期筹备、设计、施工与验收阶段的水土流失防治做出细致要求,强调按照因地制宜、安全可靠、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等原则进行水土流失防治,全面提高了水土流失防治的可靠性与有效性。

2.强制条款的变化

新版《技术标准》重点对强制条款进行了修订,对照原标准中的70余条强制条款进行了重新调整。对强制条款的内容进行了明确说明。例如,严禁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域设置取土场,严禁在对公共设施、基础设施或居民点有重大影响的区域设置弃土场等。新《技术标准》还对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提出约束性规定,对引进施工、优化布局、有效避让等提出了强制性措施。而且,《技术标准》还对一些特殊地形地貌区域的水土保持做出特殊规定,提高了约束要求。

3.责任范围的变化

水土流失防治责任界定范围出现变化,原标准中的防治责任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区与直接影响区,以往直接影响区的界定范围不明确,修订后直接取消了直接影响区概念,要求生产建设项目严格的控制“扰动”范围,要求扰动范围控制在征占地管理区范围内,避免对水土流失造成的影响。

4.防治标准的变化

新版标准还明确了水土流失的防治目标,强调对新增水土流失进行有效控制,原有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治理,水土保护设施应当安全有效,强调水土资源得到最大限度恢复,水土流失的治理度、控制比、渣土防护率应当达到防治要求。新版《技术标准》修订了多项技术指标。一方面,保留了原有的流失治理度、土壤流失控制比等4项指标,另一方面,增设了渣土防护率、表土保护率等指标,而且要求不同地形、地貌、植被、降水等条件提出了适宜的具体指标。

二、新版《技术标准》完善建议

1.主要内容方面的建议

与《技术规范》相比,新版《技术标准》缩减了篇幅,原来的14章缩减为5章,附录由原来的2个增至7个。《技术标准》中将原来《技术规范》的设计阶段任务、初步设计章节的有关条文从标准中剔除,相关要求以附录的形式出现。《技术标准》在内容上重点细化了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规定,并且将水土保持的典型措施列出附录E。新版《技术标准》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防治的要求进行了明确说明,界定了在生产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执行水土保持的基本技术原则,重点强化了勘查勘测要求,强调对工程建设方案有关水土保持的内容给予充分的评估,也对表土剥离提出了要求,对水土保持的全过程进一步细化了各种要求,但是在未实行水土保持工程师资格制度的背景下,新标准与水土保持核心内容仍由项目设计主体内容完成,对生态脆弱区的防治指标要求过低,导致《技术标准》权威性低,未能体现生产文明的治理理念。现有的标准内容还有待细化,需要各地政府根据《技术标准》细化具体规定。

2.基本规定方面的建议

为了发挥《技术标准》的指导作用,还要提高基本规定的法律效力。2018版《技术标准》标准的条文有所减少,但是强制性要求应当进一步提高,基本规定还要更加严格。《技术标准》的条文虽然减至69条,减少量接近三分之一,内容中标出的黑色字体比例也有大幅度的减少,带有“必须”、“禁止”的条文从10条减少至4条,含有“应”的条文必从64条减少至49条。一些条文的基本规定还不完善,例如,在取土场选址方面规范严禁在崩塌区和滑坡区设置取土场,但是对10万m³以上取土场的地质勘探缺乏强制规定,未能要求收集更加详细的地质资料。还有些标准的表述有待细化,例如,3.2.5条规定严禁对公共设施等有重大影响的区域设置弃土场,但是“有重大影响”的概念界定不清晰,作为禁止性条件未能做出具体解释,对于弃土场是否需要进行地质勘探也未说明,这使得条文的法律约束性有所降低。有些条件条文的法律理解还有歧义的情况存在,例如,第3.2.6条文前半部分表述为“河道应符合防洪规划和治导线的规定”,后半部分表述为“不得设置在河道、湖泊和建成水库管理范围内”,做为一条禁止性的条文,其语义前后相左,作为技术性规范且带有法律约束性的标准,应当符合技术人员的实务操作需要,对于标准的条文规定还应当进一步细化完善。

3.方案编制方面的建议

《技术标准》还要优化方案编制方法,在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方面还要提高实效性,有助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护工作按照既定程度要求执行。首先,不能仅就具体技术制定基本的标准,还要进一步细化标准内容。例如,要求3级以上弃土场进行地质勘查,在此基础上还要给出具体的勘查指标,提出相关物理学参数,以此保证勘查的稳定性。其次,在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时还要进一步明确施工方法与施工工艺要求,发挥标准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的评价作用,明确给出具体的评价结论,能够细化评价的项目,不仅进行方案评价,还要逐项对比评价,确保评价的可靠性,并且保证生产建设项目设计单位、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单位技术方案统一。例如,水土流失预测是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的必要内容,生产建设项目单位必须依法履行相关义务,同时设计单位也应当按照相关具体标准做好设计工作,提高水土流失预测有效性。

4.防治标准方面的建议

新《技术标准》将扰动土整治率调整为水土流失治理,共调了6大指标,提出了8个一级分区防治指标值,重点关注了生态条件较弱的区域,《技术标准》给予重点关注区域的水土流失治理度等指标低于生态条件较好的区域,这不利于实现对生态脆弱地区治理,还要加强动态监测指标的建设,从而真实反映生态建设项目区的水土保护情况,提高土壤流失控制的整体质量。防治指标还应当与国际接轨,进一步出台符合未来趋势的指标,提高指标的法律依据效力。

2019年实施的《技术标准》是对过去30年水土保持工作实践的总结,虽然部分内容有待完善,但是从整体上推动了我国水土保持的进步,新修订的《技术标准》还要与我国《水土保持法》相统一,发挥《技术标准》的法规执行促进作用。为了保证相关标准具有真实性与可信性,便于从业人员进行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还要把握条文内涵,促进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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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姜德文.新国标实施后水土保持方案重要内容探讨[J].中国水土保持,2019(9):1-5.

[3]张军政.提高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质量的途径探讨[J].中国水土保持,2019(8):2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