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民事诉讼的成因与规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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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民事诉讼的成因与规制

王瑞超

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 河南省 郑州市 450000

摘要:民事虚假诉讼打着法律的幌子、利用现有规制上的缺陷明目张胆地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从根本上违背了法律的公平性、合理性,本身属于一种违法犯罪行为。近些年来我国普法工作全面、深入实施,人民群众的法律维权意识有了很大提升,但也出现了部分人利用法律漏洞,通过虚假诉讼手段来达到非法目的的问题,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程序,并成为我们当前司法管理上的一个重难点。笔者认为解决问题的关键之一在于深入分析造成民事虚假诉讼的根源,有针对性加强、加大规则改革和完善。

关键词:民事诉讼;虚假自认;法律规制

市场经济下社会大众的利益意识越发鲜明,在民事诉讼中,利益的驱使与多种因素影响导致虚假自认问题不断增加,虚假自认相关问题更是得到了理论界的高度关注。综合运用文献综述法等方法进行研究可以发现,民事诉讼虚假自认问题并未得到较好处理,对虚假自认进行的规制也具有很大难度。虽然相应理论研究较为多样,但虚假自认现象依然大量存在是不争事实。本文将对民事诉讼中虚假自认规制现状进行具体分析,并提出更为有效的规制策略。

1虚假诉讼的类型

虚假诉讼案件涉及纠纷类型较为多样,如民间借贷纠纷、房屋买卖纠纷、离婚纠纷、商标侵权等。根据虚假诉讼的目的,可以划分成以下几类:

1.资不抵债时转移财产。如:A欠C100万,无力偿还,但A有一套房屋价值50万。A为了避免该房屋被执行,便与亲戚B串谋。由B凭虚构的80万借条起诉A,A在庭审中承认借款事实。法院作出判决。B申请执行判决书,使C的债权落空。

2.伪造债务,转嫁他人承担。如:A准备与B离婚,双方仅有房屋一套,价值120万。A与朋友C合谋,由C凭虚构的150万借条起诉A,A当庭承认借款事实。法院作出裁判或调解。A起诉B要求离婚,并当庭拿出判决书要求确认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法庭判决该150万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房屋归A所有,债务由A偿还。

3.逃避法律规定,损害国家利益。如:A公司地处安徽,不符合驰名商标标准,与远在贵州的B串通。由B故意侵犯A公司商标。A公司起诉B侵犯商标权,并要求确认驰名商标。法院对该驰名商标作出确认。

2虚假民事诉讼的成因

2.1规章制度水平

目前法律、法规、规章对案外第三人的控制措施主要体现为虚假民事诉讼产生的非法权益在其撤销后可以得到控制。这种方向性的程序框架可以使诉讼过程更加规范。然而在实际的诉讼程序中,第三人撤回诉讼后,法院机构应当核实第三人的请求权,根据法律标准,对判决进行相对分析,这种判决的形式没有显示出对当事人的约束力,由此,不具备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需要具备法律判决后撤诉的资格,即以被告形式的第三人。在撤诉过程中,原告制度与执行基准之间存在联动机制,必然会损害第三方现有的权利。另外,虚假民事诉讼的真伪更难区分,与既定的法律法规相比,案件的筛选存在滞后性。在调查虚假诉讼案件时,案件的处理形式已经是过去的时限了。即使受害者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补偿,不能填补受害者的心理缺陷。

2.2当事人意思自治及审判机制存在缺陷

当事人主义特征在民事审判中体现得较明显,通常而言法院不会在当事人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的情况下去刻意审查当事双方之间的具体争议问题,也较少去验证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同时法院极少对当事人的自认、自主处分行为进行过多干预,同时对不违背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的双方协议予以支持。一些当事人以隐瞒对方实际联系方式的手段,使法院难以找到对抗当事人,无法形成庭审实质性对抗。

2.3诚信原则规定的空洞化

当事人在诉讼中不诚信的行为包括盲目性诉讼、虚假陈述、诈欺性诉讼、恶意诉讼以及虚假诉讼等。诚信原则是民事法律的基础,但是诚信原则适用的主体范围包括哪些、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又当如何处罚?法律并无进一步的规定。加上当事人闹访、缠诉的压力,法院对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一般不予处罚或处罚较轻。这便造成一种后果:当事人不诚信的程度因得不到处罚而逐步扩大,直到双方串通提起虚假诉讼。由此可见,诚信原则的空洞化,是法院对不诚信诉讼行为处罚不力的原因,而虚假诉讼正是不诚信行为在实践中受到处罚较轻的情形下,行为人不诚信程度一步步增大扩展的结果。

3民事诉讼中虚假自认规制的具体策略

3.1加强民事诉讼中诚信原则的宣讲

民事诉讼中虚假自认的法律规制中需要主动诚信原则的宣讲,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中也要额外注重诚信原则下如实陈述的重要性。民事诉讼中虚假自认现象的产生是一种不诚信的行为,诚信意识的培养,以及民事诉讼中对诚信原则进行的具体遵循自然也成为了虚假自认规制中的一个基础。为了将诚信原则宣讲作为一种法律层面的虚假自认规制途径,立法机关可以在《民事诉讼法》的修正中对诚信原则进行更为系统的解读。更为重要的是,人民法院作为民事诉讼案件审理与判决的主体性机构,其需要结合这一案件中虚假自认现象屡禁不止的实际状况,有针对性的在相应案件审理中宣讲诚信原则及其相关知识、内容。在民事诉讼双方的诚信意识得到了较好培养与强化后,虚假自认的问题自然可以得到更为有效的规制。

3.2司法规范机制

司法规范机制主要包括权利和调解。就权利而言,我们应该尽可能以当事人为主体,法院机构的行政权应尽可能满足当事人的要求,当然不是在法官和当事人的权威地位固定到一定程度的时候,而是应该根据诉讼程序带来变化而变化。比如,在诉讼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当事人的诉讼应当是主体。法官的权力和责任应该适当减少,如果发现当事人有虚假诉讼行为,法官的主持权应该及时增加。鉴于这种情况,要适当强化法院机构在各领域的职能。首先,加大案件审理力度,核实数据真实性,检查当事人之间的性格关系;其次,提高伪装自己的能力,如果法庭小组对案件本身有分歧,然后行使权力重新调查案件;最后,法官可以强制执行强制措施,检查不出庭的当事人,以免当事人逃避司法调查。

3.3进一步提升法官的职业能力水平

民事虚假诉讼虽然按照司法程序进行审判,表面上具有合法迷惑性,除法律体系上的不足外,其判决结果受当事法官的个人因素影响极大。某些不合理的民事虚假诉讼接受判决结果,往往源于当事法官的个人经验不足,责任意识不强等原因,容易陷入虚假诉讼当事人的诉请“陷阱”当中。为有效解决这一问题,维护法律的尊严,要求我们的法官必须秉着实事求是基本原则,坚守法律和道德底线,增强发现事实和适用法律的能力水平,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相关规制来破解虚假诉讼案件;要求司法机关加强内部法治教育、纪律教育,思想政治及道德教育,提升法官的审判能力水平,加强司法程序合法性和合理性核查,严格考核和约束法务工作者的职业行为,避免因法官主观错误造成的民事虚假诉讼损失。

结束语

通过上文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由于民事诉讼的特点使虚假诉讼行为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极易得逞;由于虚假诉讼的隐蔽性,虚假诉讼很难被识破。因此,要彻底惩处虚假诉讼要坚持从上述因素着手,从源头上抑制或消除上述因素中所潜藏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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