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产业化问题与对策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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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科研院所 科技成果产业化 问题与对策

刘贞先 1 李海波 2 李霞 3

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 济南 250353

山东省科技发展战略研究所 济南 250014

山东电子职业技术学院 济南 250200

摘要:面对当前国家重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新形势,国家出台大量政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但总体效果不太理想。全文从分析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产业化存在的主要问题入手,在多方面调研借鉴国内多家单位成功经验基础上,归纳总结出适合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实践经验和转化模式。

关键词:科技成果,产业化,问题,对策


一、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产业化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不够顺畅

一是专业性成果转化组织缺乏。目前,大部分高校院所未设立独立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缺乏相关部门协调和配套制度。二是多数高校、科研院所等开展创新活动的产业化导向不强,科研人员的考核制度依旧没有大的改变。三是缺乏合理人才流动机制。当前高校院所与企业之间人才合理流动仍缺乏有效保障。

二)企业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的主体地位不够明显

一是企业创新与成果转化投入不足。一些地区科技成果推广、转化主要依赖政府和企业参与争取上级给予的科技项目,严重滞后于科技成果转化的需求。二是企业科技成果产业化承载能力不强。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成载体在于中小微企业身上,转化新成果能力有限,给新的科技成果推广转化带来了障碍。

三)科技成果专业转化服务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

一是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体系尚不健全。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和科技成果转化人才队伍建设滞后于市场需求,服务成果转移转化能力仍较薄弱。二是尚未形成有效科技成果转化市场体系。科技成果价值评估、风险投资、技术经纪、技术权益保护、技术市场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缺乏力度和集成。

二、国内科技成果产业化典型模式

(一)中科院西安光机所模式

中科院西安光机所与政府和社会资本联合建设了一个大型孵化器,政府还参与设立了多只基金,通过基金推进公司设立,科研团队控股51%以上,基金占股10%-30%,基金持股随公司发展状况而相应发生变化。西安光机所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一般估值都较低)、科研团队全部以现金入资成立企业,目前还没有实施科技成果作价入股股权奖励;基金一般在后期溢价进入。目前西安光机所已经设立了一百多家企业,其运行模式为:办企业,不管企业;参股但不控股,科研团队占大股。中科院西安光机所科技成果转化模式是目前科技成果转化模式的成功典范。

(二)浙江大学模式

浙江大学技术转移中心是负责浙江大学技术转移转化服务的非法人单位,挂靠浙江大学工业技术研究院。目前该中心在全国成立了81个分支机构,大部分为独立法人,山东枣庄分支机构正在筹建中。浙江大学技术转移中心体制机制比较灵活,所需经费采取自收自支的方式,学校派出兼职人员兼职不兼薪,除部分事业编制人员搞科研之外,还聘用了多名企业编制人员。技术转移中心研发成果主要以转让和许可方式给企业使用,协议约定70%的收益归团队,30%的收益交回学校;少部分采用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方式,股权70%归团队,30%归学校,学校再由全资公司代持。

)浙江西湖高等研究院模式

浙江西湖高等研究院是以教育基金会发起设立的民办非企组织,研究院的定位是新型非盈利高端科研机构,该机构学习借鉴了南方科技大学模式,采用灵活的民营体制机制,内部去行政化,不设行政级别,根据岗位进行设置和招聘。研究院设置了30多个级别的薪酬体系,下一级薪酬可能超过上一级。研究院的运行思路为推行科教融合,通过创办高定位、高起点的研究院,聘请顶级科学家、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及其他顶尖人才领衔组建生物学、基础医学、理学和前沿技术四个研究所,开展前沿基础科学研究和培养博士研究生。

)上海科学院模式

上海产业技术研究院是民办非企,负责产业共性技术的研发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尤其是注重盘活上海科学院系统的科技资源和成果。上海产业技术研究院开办资金只能是企业捐赠,事业单位不能捐赠。政府不能直接拨款给上海产业技术研究院,但设立了财政专项资金,由政府先将专项资金拨付给上海科学院,上海科学院再以购买服务的形式拨付给上海产业技术研究院。民办非企单位可以下设公司,但投资收益不能进行分配,可以委托院所搞科研的方式回馈院所。院所人员允许在上海产业技术研究院兼职,兼职不兼薪,但成果转化收益可以参与分配。

高校研院所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路径建议

(一)合理选择科技成果转化方式

科技成果转化方式如转让、许可方式和作价入股产业化方式等各有优缺点,可以根据不同实际情况做出选择。转让或许可方式的优点是可以一次或多次获得现金收入,操作比较简单;缺点是不太容易成交,而且一般价格较低,一般一项成果的转化需要后续大量的技术支持,在后续技术支持方面容易产生纠纷。作价入股产业化方式的优点是相对比较容易实现,双方利益捆绑到一块,后续技术支持得到保障,如果公司发展的好,有可能取得较高的收入,特别是企业能成功上市;缺点是获得收入的周期较长,操作比转让或许可方式复杂些。转让、许可方式相对简单。

(二)采用“科技+金融(资本)+产业”发展模式

发挥山东高校和科研院所技术和人才优势,与社会资本、管理、市场等优势资源相结合,实现“强强联合、优势互补、合作共赢”,采用“科技+金融(资本)+产业”模式,借助资本力量打通由科技到产业的通道,联合社会资本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投资基金(目前两支在建),立足山东辐射国内外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对科技成果进行二次开发、孵化转化。特别是利用国际合作优势,立足山东产业发展需求,引进国外最先进的相关技术和科技成果,借助科学院平台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直接对接产业基金快速实现产业化。逐步形成“成果孵化→推介融资引入战投(技术知识产权入股)→促进企业快速成长→挂牌或者并购上市(实现企业社会化)→适当时机退出(收益反哺科研)”的科技成果转化良性循环发展模式,加速促进科技成果向社会转移扩散,实现科技与经济融合发展。

(三)科技成果产业化基金前期介入

通过接触多家基金公司,发现基金公司除了有资金外,每家基金公司都对某些行业领域技术和产业发展状况很了解,而这一方面恰恰是山东高校科研院所的短板。建议通过某种合作模式,把双方优势发挥出来打通整个链条,通过高校平台引进组建大专家团队和申请国家大项目,对引进的技术成果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同时基金前期投入一部分,约定好将来成果转化后分享比例,通过资本运作直接对接大市场进行产业化,这样就解决了高校科研脱离市场的问题,搞能市场化、产业化的、有目标的科研,而不是“只蹲在实验室里搞科研”和“有了科研成果再找市场”。通过以上方式,即解决了科研脱离市场的问题,也解决了科研项目的来源问题,可以带动各项工作的开展。

(四)科技成果采用多轮融资方式

科技成果估值至今没有一套很完善的系统体系,科技成果的价值与很多因素有关,主要参考科技成果产业化以后未来取得的收益,对未来预测很难,而且同一项科技成果去不同的企业转化,可能最终实现的价值相差巨大。目前国家政策中明确可以自主协议定价,只需要按程序进行公示,这使得科技成果的估值变得简化、可操作性更强。一是建议在科技成果产业化孵化企业的过程中不要一味追求科技成果的高估值,现在科技进步很快,一项科技成果的实效性时间较短,否则谈成的概率降低,耽误了科技成果转化的时机,也是一种损失。二是建议采用多轮融资方式。第一轮估值可以低一点,释放少一点股份(比如5%-10%的股份),但应当选择除资金外有其他更多优势资源的合作伙伴(资源也有价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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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刘贞先(1971- )男,汉族,山东泰安人,高级工程师,工商管理硕士,主要从事知识产权运营、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管理方向研究工作,曾授权国家专利6项,发表学术论文10余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