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法典中公平责任的理解与适用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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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法典中公平责任的理解与适用

朱爱萍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上海市 201199


摘要:《民法典》已于2021年正式施行,其中关于公平责任的规定有略微修改,将根据实际情况修改成根据法律规定,这是立法的完善和进步。关于公平责任的规定应当如何理解和适用,本文从公平责任的概念、渊源、适用条件、注意问题等方面进行阐述。

关键词:民法典;公平责任;适用


前言:在日常生活中,公民之间经常会发生各种各样的侵权纠纷,而处理侵权纠纷,就需要依据关于侵权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一般来说,厘清归责原则是承担损失的必要前提。关于归责原则,学理上有一元论、二元论、三元论三大类,而我国《侵权责任法》则采用了二元论理论,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但是实践中,还会出现一些特殊情况,即受害人和行为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此时应如何分担损失?《侵权责任法》第24条作出了规定,即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2020年我国正式通过了《民法典》,其中第1186条则对公平责任进行了规定,对照《侵权责任法》中的内容稍有变化,即根据法律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对于民法典的此条规定,应如何全面理解才能更好的适用于司法实践中,本文试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阐述。

一、公平责任的概述

《民法典》第1186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本条是侵权纠纷中关于公平分担损失的规定,学理上通常称为公平责任,即损害结果发生后无法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时,依照法律规定,由双方当事人之间对损失进行分担。

追述立法渊源,公平责任的规则产生于精神病人和未成人的赔偿案件,19世纪以来,过错责任原则兴起,许多国家以精神病人和未成人不具有意思表示能力而不能被确定为有过错,因此对损害不负责任,但此种做法对受害人显失公平,为此一些国家从规则上进行矫正,采用了公平分担损失的做法。我国1986年通过的《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之后,《民通意见》第157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实际上,该解释可以理解为对第132条规定的限缩解释。2009年通过的《侵权责任法》对公平责任进行了重申,并将分担民事责任修改为分担损失,进一步明确了公平责任作为一项规定,并非承担侵权责任的一项归责原则,而是侵权事实发生后承担损失的一种方式。但与此同时,“根据实际情况”也给了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的空间。经过多年的司法实践和理论进步,2020年《民法典》正式通过,进一步强调了公平责任适用应依照法律的规定,从而限制了法官在司法实践中的裁量空间。

二、公平责任的适用

行为人有过错、推定行为人有过错且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根据过错责任原则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应当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承担侵权责任。只有在上述两种情况均不能适用,但损失不分担又有悖于公平原则的基础上,基于利益平衡的考量,才能适用公平责任。依照民法典关于公平责任的规定,公平责任的适用有严格的限制:

1.适用条件

(1)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是前提

公平责任适用的前提是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这里的“无过错”指的是行为在外在表现形式和主观心理状态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不具有任何的可归责性。

(2)行为与损害结果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虽然公平责任原则要求双方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均无过错,但也并非不考虑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关系。实践中有时还会出现第三人引起损害结果,但又无法找到这个有过错的第三人,这时也要考虑损害结果与受害人和行为人之间是否存在一定的事实上的联系。

(3)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适用

《民法典》关于公平责任适用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第182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第183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118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第1190条第1款,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第1254条第1款,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在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应当适用公平责任的承担方式,此外,其他法律对公平责任有规定的也要适用其规定。

三、公平责任在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1.正确理解“损害结果”

一般而言,损害结果是指对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方面产生的现实存在的不利后果,主要分为财产性损害和非财产性损害。而本条规定的“损害结果”,即应理解成仅为财产性损害,原因是财产性损害相对客观、损失分担方式明确、损失数额易于确定等,例外情形是人身损害的案件,比如其中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丧葬费等,可归入损失范围。

2.正确认定“没有过错”

过错,是一个主、客观相结合的概念,法律意义上的过错认定标准有两种形态:故意、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明知且意图追求;过失,是指行为人对损结果的发生有预见可能且应当预见,但因某种主观因素而未预见。而本条规定的“没有过错”,即应认定为,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既无故意,也无过失。

四、结语

《民法典》的出台,把公平责任的规定限制在了有法律规定的场合内,这使得“公平责任”有了明确的适用条件和依据,也避免了司法实践中的过度使用,更是对民法中“公平原则”的真正体现,在保护受害人利益的同时,也兼顾行为人的利益,体现了法之正义与公平。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202页。

[2]最高人民法院侵权责任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182页。

[3]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7页。

[4]王胜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19页。

[4]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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