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最低线的设置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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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最低线的设置研究

丁红涛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河北省保定市 071000

摘要:未成年人自身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尚未真正定型,相较于成年人来讲未成年人更容易认识并改正自己的错误,对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追究从理论上来说应当比成年人宽容一些。然而97刑法中不满十四岁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是基于90年代的标准,当时的十三岁少年心智与体力和今日显然是有差距的,我国目前适用的《刑法》中对未成年刑事责任的规定已经对未成年人起不到绝对的威慑作用,甚至很多未成年人将此条法律规定作为自己知法犯法的保护伞,由此可见,当时的法律已经不再适应现在的社会现实。面对犯罪低龄化与犯罪率居高不下的社会现状,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进行分析可以对我国立法现状进行深入了解,从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

关键词: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


中新网北京10月13日电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13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二次审议。草案规定,已满十二周岁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于奸淫.幼女罪草案指出,对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等严重情形明确适用更重刑罚。



由于当今社会未成年人犯罪率居高不下与犯罪低龄化的现状,不少学者提出了调整刑事责任年龄的方法,是否对未成年刑事责任年龄进行调整则需要从其他国家刑事责任年龄下限、未成年犯罪现状、社会发展与犯罪年低龄化等方面入手研究,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多个方面入手,例如借鉴恶意补足年龄制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下限等都可以达到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

一、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

人从出生到成年生理和心理都会发生很大的变化,这个过程会历时很久且变化非常明显。很大一部分未成年人犯罪并不是他想违法犯罪,而是尚不能明辨是非,这个发展阶段是正常的。刑事责任年龄的意义就在于让尚不能明辨是非的人在犯错后能够继续正常受教育变得能够认识自己行为的是否正确,给予能够改过自新的未成年人一个机会,因此刑事责任年龄必须划分层次才有利于社会发展和人类进步。

(一)刑事责任年龄概念

刑事责任年龄是推断刑事责任能力程度的标准之一,是根据人的生长周期与对事物的判断能力来确定的。我国刑法并没有对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做出明确的界定,目前在学术界也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负刑事责任所必须要达到的最低年龄。二是指刑法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所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负刑事责任所必须要达到的最低年龄。

(二)划分刑事责任年龄的意义

1.刑事责任年龄可以推断刑事责任能力

根据万物生存法则通常认为人类每年长一岁刑事责任能力就会比以前更高一些,年龄也成为了衡量一个人是否可以明辨是非善恶的要素之一,未成年人的每一个年龄段所能辨别的是非善恶都是有差异的,所具备的刑事责任能力也是不同的,划分刑事责任能力就可以将每个年龄段所应具备的刑事责任能力区别开来,对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其当时的年龄做出合适的处罚,因此,刑事责任年龄作为判断一个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要件之一,具体划分之后则更有助于建设法治社会。

2.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可以判断行为人罪与非罪

我国传统刑法理论采用“四要件”学说,即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四部分,刑事责任年龄就属于犯罪主体这一构成要件。若行为人没有达到法定刑事责任最低年龄,则不具备刑事责任主体资格,就不构成犯罪。然而每个年龄段是否具有犯罪主体资格也是不同的,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针对刑法17条中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八种犯罪是具备犯罪主体资格的,因此,具体划分刑事责任年龄可以更好的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3.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影响行为人的定罪量刑

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由此我们可以未成年罪犯在定罪量刑上有很大的从宽处理空间,同时,对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的原则也体现了刑事责任年龄影响未成年罪犯的定罪量刑。针对未成年犯罪宽大处理一方面符合我国对未成年人倡导教育、挽救的基本原则,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对未成年罪犯形成了一种保护。

二、完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思考

(一)借鉴恶意补足年龄法则

在我国18周岁之前的青少年都可以称为未成年,从对世界一无所知的婴儿到完全了解这个世界并具有自己独立的意识,从0到18周岁的年龄跨度很大,每个年龄段的刑事责任能力也是不同的,甚至每个人在同一年龄段的认识和学习能力也是不同的,那么单纯用年龄决定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就是不科学的,因此恶意补足年龄法则就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对10岁以上不满14岁的人进行“恶意”与否的评判来认定其是否构成犯罪符合法律发展规律,“主观恶意”就成为了判断这部分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的标准之一。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可以证明一个人在进行活动时是“恶意”的,即明知此种行为会触犯法律但还是追求或者放任结果发生,那么就推定此行为人是具备相应刑事责任能力的,对其没有达到的刑事责任年龄进行“补足”,从而进行刑事处罚。因此“恶意补足年龄”不但可以使刑法表达清楚准确、人性化,而且有利于指导司法实践,更免去了改变刑法将造成的损失。

(二)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下限

面对未成年人犯罪率高且呈低龄化发展趋势的现状,我国刑法界学者的主要观点分为以下两种:下调刑事责任年龄下限与维持目前的刑事责任年龄下限。坚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下限的学者认为下调刑事责任年龄下限可以避免犯罪低龄化,避免未成年人知法犯法,利用法律规避刑罚;同时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下限符合历史发展规律,中国目前的刑法已经不适用于当今社会,应当进行改革,那么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下限就应顺势而为;最后,借鉴外国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也应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下限。坚持维持目前刑事责任年龄下限的学者认为未成年人处于社会弱势地位,与司法力量相比更加处于不利地位,维持现有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可以更好的保障未成年人权益;同时法律的修改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完成的,维持目前的法律制度有助于维持法的稳定性;最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下限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率应从普法教育出发,让未成年人根本不想犯罪,而不是迫于法律威严不敢犯罪。

三、结束语

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不完善对社会发展极其不利,长此以往对社会稳定也将造成严重后果,因此针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研究就有其必要性与合理性。从刑事责任年龄的具体划分等角度入手可以看出我国刑事立法的弊端,但是仅从立法角度纠正目前刑法弊端也有其困难,因此引入恶意补足年龄制度则可以更好的适用法律。笔者认为应当综合多方观点,结合实际情况、社会现实、法学理论基础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进行深入探讨,使我国的刑事责任立法更加完善。

参考文献:

[1]王登辉.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基本问题研究[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20(4).

[2]郝海然,韩天阳.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下限的设置[J].山西青年职业学院学报,2019,000(004):P.32-36.


作者简介:丁红涛(1998-08-14),男,汉族,籍贯:重庆市云阳县,学历:本科,研究方向:法律制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