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发展与风险监管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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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发展与风险监管

蔡玲玲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

摘要: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行业和互联网的结合体,在当今社会迅猛发展,成为了一个全新的金融模式。本文从互联网的发展出发,阐述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现状,并提出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措施,希望对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有所帮助。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风险监管措施

前言

传统金融办事效率低、服务成本高,而互联网金融依托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很好地解决了传统金融存在的部分问题,降低了传统金融机构的服务成本,以及用户的成本和交易风险,从而提升了用户的服务体验。互联网金融行业在为传统金融注入活力,提供创新思路的同时,也要看到互联网金融行业存在的风险和局限。政府应尽快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和监管体系,规范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展业行为,引导互联网金融健康平稳发展。

1.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

1.1盲目扩大客户导致市场信心不足

诸多大型互联网理财企业为了能够获取更多的客户资金,寻求很多种种方式拉拢理财客户筹集资金,有的通过渠道信息透明度不高,信息不对称,客户对其一无所知,有的通过渠道"借用"多家媒体和大型中资商业银行插播广告"虚吹"自身推出产品以来要做到能够吸引大量具有抗动性风险管理能力低甚至不需要具备一定抗风险管理能力的中小投资者资金进入,部分金融理财产品并不非常适合那些金融理财知识比较匮乏的中中老年人而该群体甚至已经违背了很多年轻人对于理财的投资初心,长期以往导致客户流失。

1.2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不完善

随着我国互联网网络金融的快速健康发展,主要趋势是对我国传统网络金融机构及其互联网网络金融业务的风险监管由原来针对传统网络金融机构的业务对应金融监管部门进行监管,对新兴市场互联网网络金融机构及其相关金融业务的风险监管则由中国人民银行一并出台具体风险管理实施办法或及时做出相关风险预警提示。随着互联网网络金融的快速健康发展,这一金融监管管理体系却暴露出了诸多潜在问题。例如,当前我国出现了因对商业银行主导型的各类网络企业融资贷款监管过多、对非银行主导型的各类网络企业融资贷款监管者认识不足,因素导致的新型商业网络银行贷款模式无法不断创新、大量的非商业银行主导网络企业融资贷款风险巨大的突出问题等。

1.3缺乏监管准入市场标准

市场准入登记没有受到国家标准的直接限定,且未严格依据商业金融机构自身应有的法定市场准入登记程序办理注册企业登记,那么首先对于互联网商业金融机构的企业身份信息是否合法或者合规便很难直接确定,其企业资质、实力和企业信用度信息是否真实也许就无法直接得知且很难判断。在我国传统商业金融市场中,对传统商业投资银行的设立注册都并没有具体的法律要求,其注册资本来源是否充足性也是银行成立与否的一个先决、必备条件,这也因此便是对传统金融机构消费者合法利益进行保护的重要政策措施。

1.4监管法律相对滞后

近些年由于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发展速度过快,发展规模不断扩大,发展类型更加多样,导致互联网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相对滞后。虽然国家政府以及相关部门针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监管也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但是相对来说仍然难以有效满足互联网金融监管对法律的需求。导致在互联网金融监管实践中,很多条款难以有效执行或者监管行为缺乏明确的法律支持,加大了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难度。

2.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措施

2.1健全资金管理机制

近几年针对互联网网络金融服务平台非法捐款或者跑路的典型情况确实不在少数,广大网络投资者的自身根本利益已经遭受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因此,在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应该首先确保投资人的资金安全,这是开展一切互联网金融交易的前提条件。基于当前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发展情况,应该完善第三方对投资人资金的管理体制,有效确保互联网金融平台与资金相分离。并且应该对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资金流动进行全程监控,对大额资金变动提前察觉,防止发生携款跑路现象。

2.2提高准入门槛,健全行业法律法规

首先,通过不断提升我国互联网网络金融行业市场准入主体资质,增加金融企业处理违法违规成本,来有效缓解金融行业非法违约、跑路等违法乱象。例如,增加中小企业主体注册资本、实施企业持牌管理运营制、加大企业违法违规处罚审查力度、对曾经注册过的企业及其法人曾经参考过的国家企业征信管理系统文件进行专业审批等;其次,可以充分参考我国传统网络金融业自律法规制度体系,积极探索完善和研究制定有关互联网网络金融领域相关行业法律法规;最后,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制定还需要综合充分考虑我国互联网网络金融行业的市场发展趋势实际,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

2.3提升互联网金融风险控制能力

制定完善金融政策法规和制定发布相关行业金融文件来不断加强对我国互联网网络金融的正确引导。另外,可以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为数据中心,以现有的相关行业安全自律人员组织管理结构为基本参照,建立行业内部安全自律组织监管管理体系。以金融行业内部金融自律风险监管防范体系为例来不断弥补外部自律监管防范体系的严重缺失,两者互为补充作用来不断提高对所有互联网行业金融风险的综合监管防范能力;二是各级政府金融监管部门一定要适时抓紧鼓励、引导、督促所有互联网金融企业尽快建立金融风险综合控制管理部门,目的是为了保障广大消费者和金融企业的人身财产安全,从而对其进行合理规范经营,避免一些互联网金融企业会因为盲目追求经济收益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继而导致其他系统性金融风险频繁发生。

2.4健全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制度

要切实加强各级政府部门监管、行业协会监管和公民社会组织监管,发挥各级政府、行业和公民社会的共同监督引导作用,积极探索引导多个互联网网络金融机构同时成立一个行业代理协会和设立行业代理商会,使我国互联网网络金融行业协会能够逐步形成自我自主监督、自我管理。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人民社会公众的监督力量。要开展全国互联网网络金融风险综合监管。要加快建立以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银保监会部门为主,以其他金融监管部门和比如国家工商部门或者行政监管部门等机构为辅的综合监管部门体系。同时还将建立公司内控人员稽核管理制度,防止公司内部人员可能出现私自使用窃取及非法贩卖使用客户个人信息等违规行为。

2.5建立诚信评价系统,完善信息征信系统

建设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与征信监管工作机构时相应应当具备统一的企业信用评价管理运行办法、评价管理方式,对网络支付交易平台买卖双方信用进行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级管理等。建立完善全国联网诚信管理系统,记录我国互联网时代金融服务参与方的诚信情况档案,系统人员能根据诚信体系档案相关记录对金融参与方诚信情况做出综合评价。对企业融资方,诚信债务档案主要用于记录通过信息公开披露的债务完成落实情况、到期日及履行各方债务的落实情况,违规违纪处罚落实情况等。也就是可以通过建立借贷信用风险信息共享数据库,实现借贷信息信用数据共享,引出第三方建立个人借贷征信管理系统,促进个人借贷机构违约信用惩罚管理机制的健康发展,由此大大减少借贷信用风险的现象出现。

3.结语

综上所述,想要彻底而精确地研究互联网金融风险,必须进行一个复杂的和长时间的过程。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研究异常的重要,想要发展好互联网金融,必须进行全面的、系统的风险研究,只有这样才能使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更具有可行性和发展前途。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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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郭诗琪. 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风险识别与监管机制[J]. 新经济(20期):36-37.

[3]张婷婷, 刘梦琳. 互联网金融发展与风险监管探索[J]. 金融理论与教学, 2020, 000(002):4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