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衔接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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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衔接研究

孙婕 周洁 黄瑛

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青岛 266555

摘要:环境行政法与环境刑法是预防惩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两项法律,对于环境治理具有非常关键的作用,两者相辅相成,不可或缺。可是当前我国环境刑法与行政法具有无法衔接的现象,两者在具体操作中,不能达到统一化,发挥相互支撑的作用。为充分预防与惩处环境违法行为,现行立法需要尽快健全环境刑法以及行政法的相关内容,让二者能够充分结合,共同预防治理环境违法行为。

关键词:污染环境;违法行为;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衔接研究

伴随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环境问题也逐渐增多,已是当前我国亟待解决的问题。我国在利用法律手段整治环境方面,先运用民事、行政处理的形式,并不是刑事处理模式。基于涉及的案件而言,环境民事责任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前,地区法院针对此种案件最后定性为环境侵权事实的并没有,追根究底,法院在确定污染环境行为及其结果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方面具有很大的困难,更不用说具有环境犯罪行为。伴随法律的逐渐完善,在利用民事行政治理形式已无法有效解决环境问题引发的诸多问题时,行政治理与刑事治理的结合已是必然。

  1. 当前有关行政规范和刑事规范具有一定的不足

  1. 刑法保护环境法益需要进一步扩展

基于行政法律规范而言,首先,我国对环境法益进行各种法律规范进行保护。其次,基于当前法律规范而言,行政法对于环境保护主体包含土地、森林、海洋、草原、湿地、野生动物以及城镇等等。基本包含形成环境定义的所有要素,也就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天然以及人工改建的自然因素都是行政法保护法益。基于刑事法律规范而言,首先,务必要确定刑法罪刑法根本原则,唯有在刑法条例中明确规定的犯罪行为才是犯罪,才隶属刑法调整范畴。其次,刑法第六章六节规定的污染环境犯罪保护法益包含土地、水源、大气、野生生物、稀有树种等。刑法明确提出环境保护的法益。因此,对法益外的犯罪都不能利用刑事方式进行治理。

  1. 惩治力度不够

惩治力度是环境行政责任承担问题,重点是环境行政关系的主体在触犯法律条例时,要承担的否定性后果。按照主体区别分成环境行政管理主体承担的责任以及环境行政相对人承担的责任。基于民营企业来讲,在环境成本超出经济效益时,管理者通常会抱有侥幸心理,在没有被有关机构查处时,企业往往处在盈利状态,即便最后被相关部门所查处,最严重的行政处罚对于收入利益而言,也是微乎其微。

  1.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间缺少完善协调体系

当前,我国污染环境行为的趋势往往是犯罪金额较大,惩处率较低,不利于刑法对污染环境行为的预防。造成此种情况有多种因素,不但和地区政府以及行政部门为短期的地方经济效益,对环境违法行为的不作为,还和环境行政部门对环境犯罪案件移送有关体系不健全有一定的关联。因为对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的不足现象,不但无法解决目前严重的环境问题,还会造成我国环境资源的恶化,对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造成一定的阻碍。

  1. 推动环境行政责任以及行政责任的有效衔接

  1. 合理扩充环境刑法的范畴

通过分析各国环境刑法的发展,几乎都是由环境行政法演变发展的,即便在行政法根基上,设定更严厉的处罚,让环境犯罪违法行为和造成的后果在受到刑事处罚方面相统一,从而做到的预防与惩处环境违法的效果。环境刑法行政在属性方面决定刑法规范需要根据环境行政法展开设定。即便当前刑法对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当中部分罪名展开多次修正,可是修正之后的刑法紧实把自然环境当中的部分要素列入保护范围,并且没有把草原、湿地等自然环境列在刑法保护的范畴当中,也没有包含社会以及人文环境等。如此让我国环境行政法以及环境刑法在调整范畴上出现法律空缺,针对违法行为导致的后果,无法可循。因此,为扩充环境要素保护范畴和健全环境违法犯罪体制,可在刑法当中合理加入部分新的罪名,例如能够合理添加破坏湿地最以及破坏自然保护区罪名等等,和规制范畴统一的罪责,进而和环境保护法在保护范畴方面统一。

  1. 加大污染环境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环境违法行为和影响后果需要和环境行政处罚以及环境刑法惩处罪责相统一。首先充分施展罚金刑的意义。追其环境犯罪的根本原因,通常是贪图更多的利益。唯有在经济方面进行严厉的惩处,才可以在根源上消除环境违法行为。所以,适当扩充资金型范围,提升刑罚量。要适当扩充罚金刑的使用范围,对过失产生的环境污染罪经过加设罚金刑的形式,不断施展罚金刑代替自由刑的作用,还让行为人充分投入在恢复环境治理当中,弥补其过错。其次,加设环境犯罪资格刑。针对环境违法行为资格刑的健全,可综合目前具体状况,对现行资格刑展开补充,按照适用目标不同分成两种,其一,对自然人环境违法行为,增设对自然人剥夺从事相应职业资格,严谨从事可能实行环境违法行为的活动,禁止可以是期限制或是终身制等相关内容。其二,对于法人资格刑,对其企业进行停业整顿、限定从事的相关活动,包含限定经营范畴、活动范围以及业务对象等。

  1. 在刑法体系中把环境违法行为单独细化

综合当前环境污染状况、环境违法行为具有一定的复杂性以及特殊性。需要把刑法第六章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单独列出,和其余规制中的有关环境违法行为的条例列出,单独编制成破坏环境罪的章节。让环境犯罪具有一定的系统性,也能够凸显刑法对于环境法益的保护。

  1. 行政部门和刑事司法构建沟通体系

沟通协调体系是环境执法以及刑事司法进行顺利活动的有效桥梁,引出务必确保此项体系畅通。首先,环境行政部门在执法是,对超过行政执法范畴的违法行为需要向刑事司法机关立即通报。其次,刑事司法部门在行使权力时也需要向行政执法部门对案件状况进行全面的反馈。

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环境保护法体制中,刑事责任以及行政责任规范的不协调,造成在实际当中不能有效防止污染环境违法行为,极大程度的破坏环境。所以,需要继续扩充环境法律体系中的刑法以及行政法执行方案结合运用的时效性。首先在立法当中对刑法治理以及行政法治理进行充分的衔接,重点在罚金、没收财产以及非法所得财物、资格刑以及行政惩罚间衔接着手展开健全优化。

参考文献:

  1. 刘海鸥.环境污染犯罪案件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问题与对策[J]. 中国环境法治, 2014(2).

  2. 侯韦锋.我国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研究. 中共江苏省委党校, 2019.

  3. 董邦俊.环境法与环境刑法衔接问题思考[J].法学论坛,2014,(02):128-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