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监督对象不应限于同级"一府两院"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1-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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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人大及常委会监督同级"一府两院"工作的体制,存在两大局限:一是在监督同级"一府两院"工作上存在法律"盲区";二是对重大案件难以切实有效的实施监督.上级人大及常委会如有权监督下级"一府两院"的工作,就可以有效克服这两大弊端,提高人大监督的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