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山林纠纷产生的原因及解决途径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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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山林纠纷产生的原因及解决途径

石宏新

广西藤县平福乡林业工作站

摘要:山林纠纷指的是针对森林、林木以及林地使用权与所有权的权属产生的争议纠纷。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林地的开发以及建设力度也在不断加快,与此同时,山林纠纷问题也逐渐显露出来,这对于林区的稳定发展造成了非常不良的影响。因此,必须要结合山林纠纷的具体情况分析出产生纠纷的原因,并且找出有效的解决途径,这样才能实现林区的稳定发展。

关键词:山林纠纷;原因;解决途径

引言:在森林资源的保护工作当中山林纠纷属于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目前山林纠纷的问题普遍存在,对林业的稳定发展以及边界的安定都造成了非常大的影响,甚至还会因为山林纠纷威胁到人们的财产以及生命安全。由此可见,山林纠纷问题具有很大的危害性,必须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化解山林纠纷,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一、山林纠纷产生的原因

(一)历史遗留原因

从建国之后我国已经开展了多次关于山林使用权以及所有权的改革,从最开始的1952年的土改就进行各地的土地确权登记工作,但是有些人的思想比较欠缺,并且对林地也不是非常重视,这样就会导致很多地区的林地都没有进行权属的划分以及登记,特别是对于林区边界的一些山林更是无人问津。在进行土地改革的时候存在重复分配的山林。导致这个现象出现的原因是一些国有山林被农民冒登了土地证,有的原山主以及原耕农民在土改的时候都做了土地证的登记工作,这样就会容易产生山林纠纷。另外,在变更行政区域以及定标划界的时候并没有深入现场进行勘测,这样就会导致山林的界线不够明确,加上工作不够细致,手续也不够完善,都会给山林纠纷种下隐患。与此同时,在合作化之前一些私有的山林原业主迁居到了外地,并且也将山林带到了迁入地,不过有的并没有办理户口迁移以及土地的过拨手续,从而引发迁入地以及迁出地间的山林纠纷。

(二)人为因素

造成山林纠纷的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人为因素。首先,原协议书或者是裁决书上的内容含混不清,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容易给某一方钻空子的机会。其次,目前老一辈的人口正在逐渐减少,加上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之前都是集体经营,所以就会存在某一方将对方的山林误认为自己的山林,进而引发山林纠纷[1]。再次,由于山林的界址不是非常明显,所以某一方故意将山林的界限范围进行扩大,试图将对方的山林占为己有。最后,由于一些人为的活动导致山林的界标被毁,这样就会很难确定林界,一些过失越界的林业经营就会造成双方的争执。除此之外,有时候还会存在某一方伪造林业权限凭证,刻意地去侵占对方的山林,从而导致双方争执不下。

(三)管理工作中存在疏漏

在进行林业管理工作的时候存在疏漏的时候也会导致山林纠纷问题。第一,林业“三定”的遗留问题[1]。进行林业“三定”的主要目的是将山界划清,从而稳定林权,但是在实际工作的过程中存在填证马虎的情况,对于林地的坐标以及面积等,没有记录清楚或者是存在混淆,这样就会导致林地和土地确权证之间存在不符的现象。第二,在签订自留山以及责任山合同的时候没有规定好林权问题,并且承包造林的时候分成比例不是非常明确。有些人私自将集体所有的山林划分到个人户头,这种分配的方式不够不具备公平性,从而导致户与户,以及村与组间不断地产生山林纠纷。第三,各地区在发展经济的时候兴建经济开发区,高速公路以及城市的扩容建设涉及到林地的补偿问题,这样也容易导致山林纠纷问题。

二、山林纠纷的解决途径

虽然说山林纠纷只是在少数的地方发生,但是山林纠纷破坏性较大,持续的时间也较长,具有较大的危害性[2]。必须要针对山林纠纷产生的原因找出相应的途径,从而有效地解决山林纠纷的问题,这样可以更好地确保林区的稳定发展。在解决山林纠纷的时候,可以实施以下几点措施。

(一)当事人协商解决以及提高调解能力

当产生山林纠纷问题之后,作为纠纷的当事人必须要站在大局上进行考虑,坚持互让以及互谅的原则,这样才可以实现安定团结,从而促进林区经济的发展,让双方的利益得到有效的兼顾。因此,山林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自行协商来解决纠纷问题。另外,考虑到山林纠纷的解决工作比较复杂,可以通过提高解决纠纷的组织的调节能力,在最大限度上减轻山林纠纷带来的影响。当地的政府部门需要积极地组织相关的力量对山林纠纷进行调解,更好地服务于解决山林纠纷工作。为了将调解的效率提升上来,可以适当地增加调解人员的薪资待遇,这样有利于激发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从而做好林业纠纷的保障工作。

(二)行政解决

根据森林法中的相关规定,当单位间产生山林纠纷问题时,必须要由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进行依法处理。如果是个人之间或者是个人和单位之间产生了山林纠纷,必须要由县级或者是乡级的人民政府进行依法处理。当山林纠纷发生之后,通过当事人协商并不能解决纠纷的时候,纠纷的当事人可以根据森林法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政府提出调处的申请,然后通过人民政府进行调解

[3]。在提交申请的时候必须要阐述清楚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以及所争议的林地位置等内容。此外,对于所提出的主张必须要提供相应的证据,通过人民政府的调查取证将事实核查请清楚,如果调解无效需要由人民政府进行依法处理。假如纠纷的当事人没有任何异议,就得按照政府的决定执行,在没有解决好纠纷问题之前,坚决不允许出现砍伐争议树木的现象。

(三)司法解决

假如山林纠纷的当事人对政府的决定不服,还可以依法起诉到法院,让法院依法作出相应的判决,山林纠纷的处理结果需要以法院的具体判决为准。此外,在解决完山林纠纷问题之后,作为纠纷的当事人需要凭借着相关的法律凭证,去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进行登记造册,通过核发证书将林地的权属确定下来,这样能够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依法办理林权证

林权证能够确定山林权属问题,是一种有效的法律依据,同时也是调解山林纠纷的一种法律凭证,通过依法办理林权证能够有效地解决山林纠纷。首先,需要安排专门的人员管理林权证,如果条件允许还可以专门成立一个机构负责这个问题。其次,对于之前发放的林权证,在经过确认后发现有错误内容、遗漏内容或者是表述比较模糊的内容,必须要进行重新调查,然后及时地进行更正[4]。对于权属清楚但是没有将原先遗漏没有发证的林地所有权、已经依法处理的山林纠纷,或者是对于依法变更的林地所有权等,也都需要进行发证。再次,必须要提高工作人员的职业素质水平,在发放林权证的时候必须明确地块,特别是需要细致地表述出地块四至,在用词的时候需要规范且通俗易懂,对于四至交界必须要让双方互认。

结语:

林地资源属于一种非常重要的自然资源,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具有非常显著的作用。在林地发展的过程当中,由于一些原因使得山林纠纷问题频发,对于纠纷主体的利益造成了非常不利的影响,也抑制了林区的健康稳定发展。在产生山林纠纷问题的时候,必须要深入地分析原因,这样才能制定出有效的解决对策,诸如行政解决、司法解决以及依法办理林权证等,可以解决山林纠纷问题,从而促进我国林业的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凌科盛.林区边界山林纠纷产生的原因与对策[J].技术与市场,2014,21(06):352+354.

[2]黎磊.产生山林纠纷的原因及解决的法律依据[J].民营科技,2011(11):127.

[3]张普清,胡金根,邱建强.浅析遂昌县山林纠纷产生的原因及对策[J].安徽农学通报(下半月刊),2009,15(20):101+105.

[4]寿平台.庆元县山林纠纷产生类型及解决途径[J].现代农业科技,2009(20):247+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