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我市试行评定分离实施情况的思考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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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我市试行 评定分离实施情况 的思考

蔡博宇

建成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广东东莞 523000

要:评定分离是工程招标投标中一种较为新型的评标定标方法,2011年深圳市在招投标领域改革中大胆创新,率先采用了评定分离法,此后全国多个省市陆续跟进进行试点,而我市从2019年12月起,对房建市政工程的施工和工程总承包招标项目试行评标定标制度。本文主要对我市试行评定分离的实施情况存在的问题展开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评定分离;问题;建议

2019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在网上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受到了广泛热议。其中,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七条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里规定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进行了修改,改为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除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排序的外,推荐中标候选人不标明排序”;招标人根据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二十日内自主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由此可看出,按国家改革的方向,修订后的招标投标法将赋予评定分离充分的法律依据。同为2019年12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提出,探索推进评定分离方法。至此,推进试行评定分离制度的法律政策基础条件已基本具备。

一、推行评定分离的意义

评定分离,即评标定标分开,“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技术、质量、安全、工期的控制能力等因素提供技术咨询建议,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按照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程序和决策约束机制,根据报价情况和技术咨询建议,择优确定中标人”。

推行评定分离制度,是深化招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落实招标人自主权、实现招标人权责对等、招标项目择优竞价及定优的方法。通过制度的建设、流程的管理、事后的监督等方式,让确定中标人的自主权回归招标人,强调招标人对招标过程和招标结果的主体责任,提高招投标质量。

我市目前评定分离存在问题

评定分离是工程招标投标中一种较为新型的评标定标方法,2011年深圳市在招投标领域改革中大胆创新,率先采用了评定分离法,此后全国多个省市陆续跟进出台相关政策,并在试点地区实施评定分离,取得一定成效,但在实施过程中亦存在不少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根据《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建市政工程评标定标操作导则》(东建市〔2019〕71号)的规定,从2019年12月起,我市房建市政工程(除社会代建项目外)的大型及以上或技术复杂的施工或工程总承包招标项目,在市城建局等7个评标定标制度试点单位中试行评标定标制度。经过一段时间的试行,发现存在一些问题:

1、评标专家会出具的定性评审意见过于简单笼统,仅简单列出各投标人的优缺点,而无说明理由,缺乏说服力,技术建议专业程度欠缺;对相对最优的投标人意见高度集中只填优点无缺点,定标委员易倾向于选择该投标人,无法发挥其供定标委员会参考进行定标的辅助作用。

2、定标委员会部分成员专业水平不高,对工程建设了解程度不高,在短时间内难以根据投标文件、评标报告对投标人进行较为合理的评定,进而择优。

3、目前评定分离项目基本仅注重择优,未考虑竞价因素。

4、定标方式基本采用票决法,定标委员的廉政风险和廉政压力较大。

5、定标原则设定过于简单,定标委员自由裁量权较大。

6、信用评价、标后评估等不完善。

7、招标人内控制度不完善。

相关建议

3.1规范完善评标意见编制。评标前介绍流程事项阶段,告知评标专家注意在独立出具定性评审意见时,列明每家投标人的优、缺点及理由,填写存在缺陷或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事项。评审意见客观、中肯、详实,才能发挥好评标报告的辅助作用,同时又能减少定标委员对评标定性评审意见的依赖。

此外,可考虑:按类似意见合并、不同的意见列明的原则,汇总整理评标专家意见,以供定标委员快速获取评标专家意见。设置的评标优缺点意见参考表,并区分优缺点的重要性等级,供评标专家参考选用。

3.2定标委员会组建,按规定原则上从招标人、项目业主或者使用单位及其上下级机构的相关负责人、经营管理人员中产生。由于定标委员会共7人,需在2倍以上人数的备选成员抽取,要求人员数量较多,对于招标人而言,尤其招标人是小的体系单位,存在一定人选及人数压力,因而需提前筹划备选人员。在确定定标委员会备选人员的时,应考虑增加要求备选成员具备工程类、经济类相关工作或管理经验,并按层级合理设定人员的组成。如招标人单位为大的体系单位,宜制定相关的定标委员会成员库管理制度。

3.3在评定标环节加入竞价因素。按我市目前评定分离的常规做法,只考虑择优,不考虑价格因素,则投标人会贴近投标报价上限进行报价,以追求利益最大化,则无法激活市场竞争活力、节约投资,有违“择优与竞价相结合、择优为主的原则”。同时在市场充分竞争的条件下,同类优质企业数量充足,定标时可将投标报价作为在优质企业中选合适单位的考量条件之一。

深圳市通过采用价格入围切线制度引导投标人进行合理有序竞价。深圳市起初采用的是“先竞价后择优”模式,即指为防止投标人为求利益最大化,贴近投标报价上限进行报价,以投标价格作为入门第一道门槛,将投标人投标报价由低往高进行排序,按投标人数量选取一定比例投标报价较低的投标人入围进入下一步的评标环节。在试行过程中,发现这样容易出现投标人通过围标串标,通过价格入围评标的问题,所以改为实施价格入围切线“先择优后竞价”模式,即投标人最终进入最后的定标环节时,实施价格入围切线,选取一定比例投标报价较低的投标人进入下一步的定标环节。我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类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时,在入围筛选阶段,当家数超过一定数量时,进行入围评标阶段的筛选,其筛选公式参数包括投标价格、信用分值、资质分值、随机因子。

结合深圳市和我市的做法,设置价格入围切线公式时参数采用投标价格、随机因子,此外,公式中的计算基准价由所有纳入计算的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平均值、随机因子确定。在确定定标候选人环节,如家数超过一定数量时,启用价格入围切线确定定标候选人。在这种机制下,投标时只有报价相对合理、优惠才有可能中标,因而投标人会考虑实际成本进行合理有竞价。

3.4目前定标方式基本采用票决法,即由定标委员对定标候选人进行投票,根据投票进行排序,定标委员的廉政风险和廉政压力较大。建议引入票决抽签定标法供定标时选择,即在经过定标委员票选之后得出前3名中标候选人后,摇珠抽取确定1名中标人,剩余2名中标候选人的排序按原排序的先后排列。

3.5目前定标原则要素设定较为全面,但各类要素的相对重要性如何,怎么判定哪项要素更为重要,都没有明确,因而定标委员难以把握平衡各择优要素的重要性,难以真正贯彻择优竞价的总要求,自由裁量权、随意性较大。建议根据根据项目特性和需求,设定各类要素的权重及择优次序,以使定标委员有规则可依,按规则定标,提高定标质量。

3.6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其中一项内容就是推动信用评价应用,扩大信用信息在招标投标环节的应用。信用等级评价贯穿整个建设过程,从招标投标阶段到工程建设全过程,涉及所有参与单位和参与人,而信用等级评定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有待于行业行政监管部门工作的推进。评定分离项目可通过启用信用评价等级,对信用等级在筛选入围、定标入围、择优中予以重要考量,从而引导投标人从单纯价格竞争转变为合理报价、质量竞争、信用竞争,促进建筑行业良性循环发展。

重视加强项目标后评估工作。项目标后评估通过自行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主要是对所监管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程序、文件合法合规性、招标公平公正性、评定标结果合理性进行标后评估。结合后评估的结果,对涉及行业通病的问题对外通报,推动整改,不断规范招标人的招标行为,提高招标工作质量;对其中发现涉嫌违法违规的,提交监管部门依法处理,并将涉嫌违纪的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3.7评定分离将定标的自主权由评标委员会负责回归招标人定标委员会,实现招标人权责对等,而整个招标过程和招标结果的责任也同样归于招标人。因此招标人应进一步细化规范评标、定标环节工作,通过建立健全评标、定标、招标人监督小组、后评估等重要环节的内控制度。内控制度完善,才能最大限度的规避贪污、腐败、廉政风险,引导推动项目合法、合规实施,同时通过择优竞价,客观公正地选出履约能力强、价格合理的中标人。

结束语

评定分离制度的实施,依靠上层设计,也离不开招标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程序和决策约束机制。行政主管部门完善修订现有的评定分离制度,建立信用评价体系;招标人建立标后评估等内控配套制度,同时在招标各环节中落实廉政风险防控措施,方可规范评定分离招标行为,达到采用评定分离的效果,推进评定分离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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