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围标现象探讨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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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围标现象探讨

陈小龙  宗学路  杨文文

聊城市香江光彩置业有限公司 252000


摘要:在我国进入21世纪快速发展的新时期,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经过多年的实践和发展,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存在围标、串标、赔标现象,需要大力加强招投标的技术手段建设,加强评标专家队伍建设。

关键词:围标;串标;探讨

引言

随着《招投标法》的颁布实施,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制度不断健全,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招投标环境正逐步形成,对《招投标法》要求必须通过招投标的项目,各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都通过项目审批、施工许可或竣工验收等手段严格限制执行,部分建设单位纪检部门为了预防工程发包中的违纪现象,甚至要求1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都要通过招投标来选定施工单位,可以说,工程招投标已渗透到工程建设的角角落落,正逐步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我们同时也必须认识到,工程建设中的围标现象也普遍存在,不法分子利用围标侵害着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和投标人的正当利益,严重扰乱建筑市场的竞争秩序。如何正确剖悉围标的本质及采取有效的对策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1围标、串标、借用资质的特征

1.对于围标来说,其显著特征是多家投标人私下联合,用投标报价操控或者影响评标基准价值为手段,排挤其他投标人报价入围或影响其得分,以谋取己方中标为目的,同时获取利益最大化。他们的行为特点是行动隐蔽,较难掌握证据,除非投标人出现利益分配不公从而出现内讧引发实名投诉和举报,否则很难有有效手段进行查处。但围标的风险较大,如果投标人不能准确获取投标人数和其他投标报价的整体倾向、计算失误或者受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的随机性影响,则其落标概率和风险成本相应增加。2.对于串标来说,其显著特征主要是以一家投标人串通多家投标人,买通或排斥其他投标人为自己进行陪标或者放弃投标,以减少有效竞争为手段,以谋取中标为目的,同时获取利益最大化。他们的行为特点和围标行为基本相同。3.对于借用资质来说,其显著特征是施工企业为了使自己的资质使用和管理收入达到效益最大化,将自有资质分别借给多家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投标人投标使用,作为非中标单位是以陪标角色出现,而作为中标企业则变换为资质挂靠,或者非法转包,从而收取一定额度管理费用,实现本企业增加收益的目的。其行为特征也是较为隐蔽,被借用方和借用方的关系隐秘,第三方很难获取证据。以上三种现象,各自具有相同点和不同点,相同点是均以获取利益最大化为目的,陪标是显著的共同特征,不同点是主动发起方、目的和手段各不相同。但三者之间的关系密不可分。借用资质是为围标和串标服务,如没有借用资质和串标,则围标不可能实现,如果没有串标和围标,则借资质行为无用。如没有围标和借用资质的行为,串标不可能形成。

2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围标现象

2.1建立健全施工企业诚信体系

诚信体系建设是一个全社会的问题,国务院总理温家保在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作政府报告时指出,“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抓紧建立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征集体系、信用市场监督管理体系和失信惩戒制度”是目前推进社会发展的核心工作之一。围标者在事前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很难被察觉,但通过招标过程和中标后工程的实施一般能看出端倪,如果建立健全施工企业诚信体系,通过信用信息的征集,对所有参与围标的施工企业给予不良记录,在工程招投标中,施工企业的诚信将不是自己标榜的,招标方只要进入施工企业诚信系统,就能很容易得到该企业的信用指数,可作为评标的依据。相信施工企业不会为了一时之利,损失自己永久的诚信。

2.2完善招标评标管理办法

我国当前的评标方法过于单一,往往仅侧重于投标的报价,通过报价的高低来确定投标的输赢,不够合理,应当适度调整现用的评标方法,可以按照报价、质量、工期、业绩等多个值按比例进行合计汇总,增加技术比重,根据最终分值确定中标人选,避免仅仅依据报价高低确定中标。实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评标办法。相比较国外而言,我国在最低投标价法来进行评标的使用上相对较少。这种方法在一些难度较小、操作简单的建造工程上较为实用,在这些工程项目上,通过采用最低投标价评标,可以有效避免围标串标现象的发生。

2.3加强评标专家队伍管理,完善专家队伍结构,强化职业道德教育

要规范评标委员会的产生方式和运作机制,防止走过场式的评标。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认真审核和比较,对一些串标围标要做到早发现、早查处;对于对于可疑项目进行重点评审,亦可进行质询,要求投标人给予合理解释。发现有围标串标嫌疑,评委会可宣布本次招标失败,并查清围标事实,提交主管部门处理。对不能胜任的专家,建立退出机制,确保专家具备所需的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平。

2.4提高招标过程的透明度,减少暗箱操作,加强招标过程的监督

有不少围标行为,招标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事前就比较清楚,或者和围标单位相互勾结。因此,纪检和监察部门要对各招标代理机构和有关招标主管部门进行协调、管理和监督。对不进行招标、假招标或变应公开招标为邀请招标的项目实行专项审查。纪检、监察人员应参加整个招标投标过程,并对招标过程程序是否合法、评标专家是否按规定在专家库中抽取、是否按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评标时是否公正,有无其他人员在其中进行行政干预等进行监督,并设立举报箱,公开举报电话,对有围标行为的招标工程进行揭发,对举报者加以保护和给予奖励。

2.5资金结算阶段

(1)审计投标人在进行资金结算时是否使用投标人的基本账户,如非基本账户,是否为招标方所要求的账户。如既非招标方所要求设立的账户,也非投标单位基本账户,且中标人无合理理由解释,可以根据相关财务结算制度界定是否为借用资质。(2)查看资金去向。可以追溯投标人在投标之前的投标保证金来源,是否有等额资金从外部转入,以及退还后的保证金去向,是否等额或者扣除管理费用后转回之前的转入账户。在施工过程中,工程款每次结算后,投标单位的资金运用,是直接扣除管理费用转入其他可疑账户,还是用作支付公司各项开支,以此追查资金去向,查找可能借用资质的挂靠人。

结语

综上所述,招投标对工程建设各个相关利益方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切实解决好招投标过程中的围标串标行为,对于规范市场竞争机制,促进公平合理,强化反腐败力度,促进建筑市场持续发展意义重大。建立并健全真正公开透明、公正有序的招投标体制,完善权威高效的招投标平台,并进一步强化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力度,做到切实有效的监督监控,才能真正解决围标串标问题,发挥招投标的优越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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